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8-26 至 2021-09-10,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喀霍优惠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叠加享受?请以文字的方式回复 2. 民族自治区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叠加享受?请以文字的方式回复 3. 个体户或小微企业销售额不达9万还是15万免征增值税?? 4. 我司在工商系统注册时选择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系统登记时误填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是否可以更改?… 5. 请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 6. 我公司为小规模公司,把我公司名下的足球场租给对方,对方用来举办体育活动,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 7. 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去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局给我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加盖增值… 8. 我公司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由政府付费,处理市政管网接入污水,并处理达标后排放。其中如有零星处理… 9. 通过法院拍卖了一套西宁地区房产,满足满五唯一,但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无法取得被执行人夫妻户口… 10. 二手房交易,双方合同价格100万,评估价格150万,增值税计税依据应该是多少?如果卖方符合减… 11. 我单位是小规模企业且按季申报,请问连续12个月收入超过500万元转一般纳税人企,还是连续4个… 12. 我公司是集团公司,成立于2020年,母公司名称中带有集团字样,在企业公示系统里,未列明下属的… 13. 企业于2017年5月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以下事项:一是企业组织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 14. 企业以房产土地作价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办理房产土地更名是否符合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房产土地划转免… 15. 若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是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则其他业务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可以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应… 16. 在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时,是按照享受完“六税两费”减半政策后的应纳税额… 17.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强制变为一般纳税人的硬性条件是连续12个月还是连续四个季度超过五百万 18. 我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某公司(小规模)房屋,对方要求我们公司缴纳房产税,我听说房子是谁的… 19. 小微企业现在实行的45w免税额度,要加入开具的专票额度么?比如说1:一个季度内,普票开了40… 20. 企业发行可交债融入的资金,是否可以用于“统借统还”?

二、官方答复汇编

喀霍优惠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叠加享受?请以文字的方式回复?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9-10】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对喀霍优惠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叠加问题:根据《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文件规定“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企业在享受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五年免税期满后,如果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其它政策规定(比如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再叠加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对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叠加问题: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是对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的补充优惠政策,在减免税计算方面是附条件的,对附条件的减免地方分享优惠,需要按照相关条件计算的税款基础上再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比如首轮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减免地方分享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对于此类政策,如果企业在新疆困难地区优惠政策减半期内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条件,则小型微利企业不能和减免地方分享政策叠加享受。

民族自治区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叠加享受?请以文字的方式回复?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9-10】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对喀霍优惠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叠加问题:根据《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文件规定“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企业在享受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五年免税期满后,如果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其它政策规定(比如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再叠加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对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叠加问题: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是对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的补充优惠政策,在减免税计算方面是附条件的,对附条件的减免地方分享优惠,需要按照相关条件计算的税款基础上再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比如首轮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减免地方分享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对于此类政策,如果企业在新疆困难地区优惠政策减半期内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条件,则小型微利企业不能和减免地方分享政策叠加享受。

个体户或小微企业销售额不达9万还是15万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我司在工商系统注册时选择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系统登记时误填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是否可以更改?我司符合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且在查询政策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规定是可以更改的,请问该政策是否仍在执行?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 的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请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文件中“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中,“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是否包含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仓库、附属设施用房和办公用房?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 第三条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第四条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我公司为小规模公司,把我公司名下的足球场租给对方,对方用来举办体育活动,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问题:是按照经营租赁-不动产租赁。还是按照会展服务-场地费,选择开票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3.文化创意服务。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第一条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第四条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去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局给我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加盖增值税发票代开专用章,收票单位以没有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为由拒收发票,我想问一下合理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二、代开发票种类……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建议您结合实际代开发票票种情况,参考上述文件进行判断。

我公司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由政府付费,处理市政管网接入污水,并处理达标后排放。其中如有零星处理后的达标的工业污水排放至市政管网,最终都处理都达标,那涉及到的环保税是否免税?网上流传一份关于总局2018年的环境保护税重点问题解析PPT文件,对城乡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定义,明确说道“对于实际运营中混合处理部分工业污水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同样适用上述优惠政策。"(附件如下)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此来执行?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对于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则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您所提供的附件无法下载查看,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是否缴纳环保税。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通过法院拍卖了一套西宁地区房产,满足满五唯一,但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无法取得被执行人夫妻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1.是否使用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2.在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西宁市不动产中心税务人员能否依据税务系统数据查询被执行人夫妻房产,解决被执行人应纳税额?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7】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2.转让住房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纳服规范3.0相关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月30日前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 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①《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2份 ②个人身份证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需要提交《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 受理要求: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根据上述申报要求,在被执行不配合且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能违规受理申报。

二手房交易,双方合同价格100万,评估价格150万,增值税计税依据应该是多少?如果卖方符合减免条件,免征增值税,代开发票的价格应该是100万还是150万?再次转让的,可以扣除的金额应该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我单位是小规模企业且按季申报,请问连续12个月收入超过500万元转一般纳税人企,还是连续4个季度收入超过500万元转一般纳税人企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可参照上述文件标准,在连续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需按照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我公司是集团公司,成立于2020年,母公司名称中带有集团字样,在企业公示系统里,未列明下属的集团成员有哪些,请问我集团的身份,是否适用于税务上集团内部统借统还政策中关于企业集团身份的要求?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集团企业在税法上暂无明确解释,建议您参考《公司法》等规定或联系工商管理部门确认。如您单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享受统借统还优惠事项。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企业于2017年5月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以下事项:一是企业组织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东变更,由原ABC企业股东和D自然人股东变更为E企业股东,三是企业更名由M为N。目前企业需要办理房产土地更名,按改制重组文件财税【2015】37号,文件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已全部灭失,不符合免税。按照第九条股权转让免契税。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以房产土地作价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办理房产土地更名是否符合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房产土地划转免征契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若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是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则其他业务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可以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时,是按照享受完“六税两费”减半政策后的应纳税额,再去依次扣减城建和附加,还是先去扣减没有减半之前的城建和附加以后,剩下应缴纳的部分再享受减半政策?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强制变为一般纳税人的硬性条件是连续12个月还是连续四个季度超过五百万?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我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某公司(小规模)房屋,对方要求我们公司缴纳房产税,我听说房子是谁的谁缴纳是吗?急盼回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小微企业现在实行的45w免税额度,要加入开具的专票额度么?比如说1:一个季度内,普票开了40w,专票开了10w,税费怎么算?2:普票开了30w,专票开了10w,税费又怎么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7】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针对的是应征增值税的总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按季申报季度总销售额不超45万,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开具专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与其他部分一起参与45万总销售额的判断。但是开具专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需要正常缴纳税款,其中对应的普票部分和未开票收入部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个季度内,普票开了40万,专票开了10万,若不涉及其他销售额的情况下(包括不动产销售额),季度合计销售额50万元,则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在不涉及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形下,50万元正常缴纳税款。 一个季度内,普票开了30万,专票开了10万,若不涉及其他销售额的情况下(包括不动产销售额),季度合计销售额40万元,则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在不涉及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形下,对应的普票部分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应的专票部分销售额正常缴纳税款。

企业发行可交债融入的资金,是否可以用于“统借统还”?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问题所述企业发行可交债融入的资金,是否属于上述文件定义的统借统还业务?若是,可免征增值税。若无法判断,建议提供相关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8-26 至 2021-09-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8-26 至 2021-09-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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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8-26 至 2021-09-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