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7-14 至 2021-07-27,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2. 小规模公司销售自己种植的草坪,增值税申报减免明细表适用于哪个文件? 3. 当初购买了两套房,办了一个不动产证,现在拆成了两个本,并且出售其中一套房,新本时间不满两年,… 4. 我是一家粮油购销企业,从一家饲料销售企业购进一批鱼粉,该鱼粉属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请问我再… 5. 纳税单位无偿出租给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6. 现在由于疫情原因没有那么多业务,一般纳税还可以改成小规模纳税么,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条件 7. 2021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8.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 9. 个人提供一些健身器材给公司,公司将这些器材做为样品出口报关到国外,现公司需要发票做免税申报。… 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所得… 11. 您好,我公司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供暖设备由本公司购买并安装,天然气由本公司从天… 12. 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目前政府要求将我公司一宗土地收回并要求该土地上建筑物由我公司拆除。签订… 13. 公司为牲畜屠宰企业,从事活羊收购,宰杀、去头、去蹄、去内脏,销售羊肉(有羊胴体、羊排、羊腿等… 14. 我个人销售170平米住房,已超过两年,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5.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蔬菜,肉蛋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免税发票,或3%、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16. 农业专业合作社自产农产品是否需要开增值税免税证明? 17. 我公司是牲畜屠宰企业,从事收购活羊,进而宰杀,去头、去蹄、去内脏,然后销售羊肉、羊头、羊内脏… 18. 现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多少免征增值税? 19. 2021年是否继续延续,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 20.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房屋出资新设立100%持股的子公司,是否免征契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7】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小规模公司销售自己种植的草坪,增值税申报减免明细表适用于哪个文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条规定,第十五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第一条规定,……(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因此,如您符合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时,在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选择的减免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当初购买了两套房,办了一个不动产证,现在拆成了两个本,并且出售其中一套房,新本时间不满两年,请问出售时取得房屋的时间应按新本还是老本确定?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的规定: 三、各级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我是一家粮油购销企业,从一家饲料销售企业购进一批鱼粉,该鱼粉属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请问我再次销售这批鱼粉给一个粮油贸易公司时,是否也可免征增值税??按财税【2001】121号文件内容,免税饲料的国内环节可免征增值税,且无需行政审批备案。但文件中的“国内环节”未列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3】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的“国内环节”包括国内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因此,自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纳税单位无偿出租给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精神,对于无租使用房产,应由使用者(即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现在由于疫情原因没有那么多业务,一般纳税还可以改成小规模纳税么,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条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021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2】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2021年没有新文件。 如有疑问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累计收入是实际收到的工资还是应发的工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1)“收入额计算”:包含“收入”“费用”“免税收入”。收入额=第8列-第9列-第10列。①第8列“收入”:填写当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②第9列“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因此,按照相关申报表填写要求,“收入”栏次填写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或者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收入总额。通俗来讲,为不扣减任何费用、扣除的“毛收入”,不包括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包括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的收入。
个人提供一些健身器材给公司,公司将这些器材做为样品出口报关到国外,现公司需要发票做免税申报。请问下这种情况,个人能否去申请代开指定品名的增值税普票啊。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半,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根椐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但是申报表选不了优惠项目,请问律所合伙能否比照个体工商户享受所得税减半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0】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您好,我公司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供暖设备由本公司购买并安装,天然气由本公司从天然气公司购买,自己供热用于对小区居民个人供暖,并且单独核算。请问我公司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属于财税201938号通知所述的免征增值税范畴?已从中华会计网校网页上查询到相关政策解读,截图在附件,请问是否正确?烦请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进行回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0】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根据您的描述,您属于供热企业,对小区居民个人供暖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目前政府要求将我公司一宗土地收回并要求该土地上建筑物由我公司拆除。签订的土地收回合同仅有土地价款,地上有少量办证建筑物合同上无对应价值。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我公司在取得的土地收回补偿款免征增值税,地上建筑物是否涉税?应按什么价值纳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为牲畜屠宰企业,从事活羊收购,宰杀、去头、去蹄、去内脏,销售羊肉(有羊胴体、羊排、羊腿等生鲜及冷冻肉)、羊头、羊内脏、羊皮,产品销往批发市场、饭店、公司及零售。是否符合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免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我个人销售170平米住房,已超过两年,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蔬菜,肉蛋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免税发票,或3%、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43.我是一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至5月份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此期间,有购买方要求我单位必须为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开具专票后,我单位的其他业务是否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农业专业合作社自产农产品是否需要开增值税免税证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6】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上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无需开具增值税免税证明。
我公司是牲畜屠宰企业,从事收购活羊,进而宰杀,去头、去蹄、去内脏,然后销售羊肉、羊头、羊内脏、羊皮所得,是否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征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多少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7-16】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2021年是否继续延续,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等免征增值税,如果不沿用,是与其它行业一样适用1%征收率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海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21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7-14 至 2021-07-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7-14 至 2021-07-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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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7-14 至 2021-07-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