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1-13 至 2020-02-07,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12366北京中心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四… 2. 你好,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 3. 1、《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 4. 我公司是食品制造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包括部分粽子,但粽子销售收入占比较低。《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 5.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2019年2月期间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 你好,请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股东取得的火车票或者是飞机票的行程单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补… 7. 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售房时按每平方代收100元热力配套费,可是热力公司只针对我们公司开具增值… 8. 个人企业虚开煤炭增值税进项发票达到多钱就是犯法呢? 9. 您好,我司有笔业务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目前上游供应商因经营不善,处于失联状态,存在欠税情况,但… **10. 本人于2019年12初,于乌鲁木齐入住酒店,事后开具的住宿发票,应税项目为“住宿服务*住宿服… 11. 您好:1.免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上有明确规定怎么处理?一定要通过认证再做进项税额… 12. 快递业有快递经营许可证,开出的发票内容为派送费并且为主营业务,公司性质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可… 13. 39号文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 14. 公司经营的农产品方向是免税的,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公司开出的专票是13个点,对方开出农产品… 15.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月已稽核相符,但未在当期申报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 16. 问:员工出差取得个人抬头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企业能否用来抵扣?如果不能抵扣是不是有点不合理… 17. 零售行业(便利店)盘亏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18. 专用发票抵扣和发票联丢失了怎么认证? 19. 销货方为四川省成都市,购货方为安徽省池州市企业。因购货方业务需要,需销货方开具《逾期增值税专… 20.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公司拟将部门设备及构筑物进行(原设备和构筑物进项税未抵扣)拆除,并…**

二、官方答复汇编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了点纳税人申请扣除标准核定、备案程序。请问相应行业的纳税人是必须申请核定扣除,还是也可以放弃申请核定扣除而选择按照一般扣除方式扣除?试点行业的企业若不申请核定扣除,是否违反税收规定,有什么税务风险?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稻谷、肉制品、调味品加工等七个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将调味品纳入试点范围。我公司主要生产速冻食品(非试点范围),调味品少量生产。我公司若申请农产品核定扣除,是否需要对原材料面粉、牛肉等都进行分别核定?是否需要根据速冻食品、调味品各自的产量分别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7】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一、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的部分货物,按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执行。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均未公布扣除标准的货物,由试点纳税人依据通知和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原则上选择投入产出法,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后,经逐级审核上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其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在稻谷、肉制品、调味品加工等七个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6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省税务局、财政厅决定在我省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等七个行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将从事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应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稻谷、魔芋、皮蛋加工行业按照投入产出法适用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食用菌、肉制品、调味品、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业按照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耗用率(详见附件1)。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你好,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规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收入免增值税,请问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1、《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2号)将粽子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范围。请问我公司若生产的产品中包括粽子,我公司是必须申请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还是可以放弃申请而按照一般农产品抵扣政策计算进项税额?若我公司未申请核定扣除,是否违规,是否存在涉税风险?2、我公司主要产品为速冻食品(非试点产品范围),少量生产粽子,若我公司申请核定扣除政策,由于速冻食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面粉,粽子的主要原材料为大米,我公司是否需要就速冻食品和粽子分别申报扣除标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2号)一、本次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行业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丝棉制品、竹木制品、水产制品、香菇制品、蜂胶产品、生物制品、茶叶、粽子以及所有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农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公司是食品制造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包括部分粽子,但粽子销售收入占比较低。《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2号)把生产粽子的企业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范围。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否需要对生产的其他非粽子类产品也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0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2号)一、本次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行业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丝棉制品、竹木制品、水产制品、香菇制品、蜂胶产品、生物制品、茶叶、粽子以及所有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农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2019年2月期间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期间已勾选认证但未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填写数据,导致已认证数据与实际抵扣不符,是否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予以认证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您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就可以在2020年3月1日后继续申报抵扣。

你好,请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股东取得的火车票或者是飞机票的行程单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补充说明: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没有在公司申报工资薪金)?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21】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售房时按每平方代收100元热力配套费,可是热力公司只针对我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因为是代收费用,所以在受票时我们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现在由我们公司直接再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同时,那我们前期已做的进项税转出税额,能否再做转回?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8.按照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收取的热力配套费属于文件规定的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取得进项专票,不在不得抵扣情形内可以抵扣进项,如果您认证抵扣同时进项税额转出后,除非符合文件规定后期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规定抵扣,否则不允许转回。如果您收取的热力配套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安装服务情形,文件没有相关特殊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个人企业虚开煤炭增值税进项发票达到多钱就是犯法呢?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您好,我司有笔业务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目前上游供应商因经营不善,处于失联状态,存在欠税情况,但欠税的金额小于我司进项转出金额,我司已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核查资料及异议申请报告,并将相应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目前我司主管税务机关已发调函至对方税务局(天津、唐山),要求对方税务局回复我司与对方的业务真实性,业务所属期对应的税款是否已缴纳,对方税务局未正面回复,仅回复该企业已走逃失联,为非正常纳税单位,无法查询。对方税务局未对此事件深入调查,给我司带来一系列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目前我司主管税务机关与对方税务机关沟通未果,此事件处于停滞状态,我司仍承担进项税额转出的损失,我司认为税务局应查明此事件的原委,判定事实,不应不去查证。请问宁波市税务局我司是否可以请求主管税务机关(鄞州区福明税务所)向对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将此事移交至稽核部门或公安部门核查,我司也将全力配合,争取早日解决问题?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7】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本人于2019年12初,于乌鲁木齐入住酒店,事后开具的住宿发票,应税项目为“住宿服务住宿服务住宿服务”,而乌鲁木齐入住的其他酒店,事后开具的发票为“住宿服务住宿费”。我司财务不予报销,说是应税项目不符。我与酒店沟通,酒店答复税局的软件设定的就是这样,无法变更。酒店在报税的时候亦多次向税局反馈,要求更改,但至今未更改。请问,住宿发票应税项目为“住宿服务住宿服务*住宿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需要更改?其他省市是否具有效力,不影响抵扣”?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1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您好:1.免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上有明确规定怎么处理?一定要通过认证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吗?2.免税企业(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取得的普通发票在税务上需要/可以内扣9%或10%?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1、取得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对不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进行勾选。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快递业有快递经营许可证,开出的发票内容为派送费并且为主营业务,公司性质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可以加计扣除10%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39号文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个农产品是否包含精加工农产品,蛋糕面包,是否属于农产品,购进的初级农产品如鸡蛋,水果取得的发票是否能按10%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第二,如果是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十四条规定,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经营的农产品方向是免税的,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公司开出的专票是13个点,对方开出农产品免税普票,我公司是否能进行进项抵扣?能抵扣几个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如有疑问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月已稽核相符,但未在当期申报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是否是在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在增值税认证勾选平台认证?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仍有疑问,建议您可拨打12366-2咨询了解。

问:员工出差取得个人抬头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企业能否用来抵扣?如果不能抵扣是不是有点不合理,运输服务类型的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而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上述文件规定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属于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零售行业(便利店)盘亏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如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

专用发票抵扣和发票联丢失了怎么认证?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销货方为四川省成都市,购货方为安徽省池州市企业。因购货方业务需要,需销货方开具《逾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出台之前申请的逾期抵扣获批,现需核实已报税情况),但税务系统升级后在平台取消了该单据,请问能否在当地办税大厅开具纸质版《逾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公司拟将部门设备及构筑物进行(原设备和构筑物进项税未抵扣)拆除,并委托一家专业拆除机构进行,并签定了拆除合同。合同约定,拆除后的闲置设备及拆除下来的砖、钢材等均归拆除方所有,且拆除方还要向我方缴纳50万元,合同中未明确具体拆除费用多少?也未明确废旧的资产价值多少?请问该种合同,我方如何纳税?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根据您的描述,现涉及两项业务:一、贵公司将使用过的设备、砖、钢材等销售给对方拆除机构;二、拆除机构为贵公司提供拆除服务。两项不同的业务需要在合同中分别注明。现就贵公司涉及税费答复如下: 1.增值税:销售货物无销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未进行抵扣,是由于什么原因未抵扣(比如购入时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购入或税法中不予抵扣的情形),可以按照3%减按2%征收。若是企业自身原因应抵扣未抵扣或者是现在正常都已计提完折旧,在进行处置时该固定资产已没有使用价值,属于废旧物资,应按正常适用的税率13%缴纳增值税不可以按照3%减按2%征收。 2.附加税: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城建税7%(市区)、5%(县城和建制镇)、1%(其他地区),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企业所得税:根据转让资产收入减去净值的余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4.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0.3‰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1-13 至 2020-02-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1-13 至 2020-02-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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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1-13 至 2020-02-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