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18 至 2020-10-23,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河南省内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 2. 4月份开了一张正数发票,10月份开了一张对应的负数发票,请问10月份的销项负数金额归属是10… 3.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四“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可… 4. 市政配套费按优惠后实际缴纳金额缴纳契税还是按240元标准缴纳,另外能否作为增值税销项抵减??… 5.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哪些业务要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按什么价格确认企业所得收入… 6. 请问非煤矿山井下采矿工程劳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7. 简易计税在异地全额预交了税款,后有部分分包,单位申报时可以抵减分包款后差额计税吗?异地预交的… 8. 建筑服务-建筑劳务发票上面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没填,金额、税率、税额及备注栏都填了,这… 9. 我公司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经公开招标,中标项目因业主(政府)延期支付工程款(未按照合同约定付… 10. 我公司是一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 11. 由于集团企业的母公司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较好资质保证,集团企业统一由母公司向银行贷取款项。母… 12. 河南省税务局:我公司是河南省内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 13. 企业中标项目: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项目,现在是建设阶段,款项全部由中央资金拨付,我企业不盈利,… 14. 我公司2016年3月22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普通住房),并缴纳房款。2018年房… 15. 个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普通住宅,然后出售,是家庭非唯一住宅,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 16. 1.根据税务局规定,开具发票时应当同时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该规定是否适用于… 17. 我司为光伏发电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8. 我企业自行出口货物,海关依据出口报告单扣除手续费后,将其货款汇入我企业账户。问:海关依据出口… 19. 2019年4月1日后对原来税率发票冲红后重开,按照什么税率重开? 20. 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与美国母公司签合同,收取服务费。但是出差收集数据的对象是中国子公司和子公…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河南省内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一部分直接排入河流,另一部分在出水口前、后端口通过管道连接运输至一家从事再生水业务的公司,供其生产再生水,本公司对提供净化后的废水不收费,我公司污水处理收入是否全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因此,纳税人受托对污水进行专业化处理,针对不同情况适用的税率有所不同。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确定适用的税率。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4月份开了一张正数发票,10月份开了一张对应的负数发票,请问10月份的销项负数金额归属是10月份还是4月份?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累计不含税销售额不得超过500万?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四“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可否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土地价款是房地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就取得的含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我想咨询的问题是: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按(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除以(1+税率)来确认土地增值税的销售收入?2、同样,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简易方法差额计缴增值税,能否按(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除以(1+5%)来确认土地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3】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的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如有疑问
市政配套费按优惠后实际缴纳金额缴纳契税还是按240元标准缴纳,另外能否作为增值税销项抵减????多次咨询陕西税务回复总是答非所问?????请明确回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以成交价格为契税的征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依照国家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其取得的财政票据也不属于可抵扣的进项凭证。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哪些业务要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按什么价格确认企业所得收入?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3】12366吉林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请问非煤矿山井下采矿工程劳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2】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第二,关于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现行增值税税率是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简易计税在异地全额预交了税款,后有部分分包,单位申报时可以抵减分包款后差额计税吗?异地预交的增值税能全额抵减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建筑服务-建筑劳务发票上面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没填,金额、税率、税额及备注栏都填了,这个发票可以正常入账使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2】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公司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经公开招标,中标项目因业主(政府)延期支付工程款(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付款),现经法院判定,业主方需支付延期付款利息11万元,请问这笔利息收入11万元该如何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按照实际业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3%。
我公司是一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2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但我公司项目尚未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尚未取得补贴资格,无法向电网企业开具补贴收入发票,账务也未做收入,将了解,后期如获取补贴,将按发电量所属期向电网公司开具同期税率发票;我公司是否应该在补贴发票是未开具的情况下,同步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同时是因前期未申报收入,需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需要更正申报,会不会产生滞纳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则应该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由于集团企业的母公司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较好资质保证,集团企业统一由母公司向银行贷取款项。母公司按各分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将贷款资金拨给各分子公司使用。银行向母公司统一开具利息发票。母公司是否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利息按各分子公司实际占用的资金比例分摊给各分子公司?各分子公司可否依据母公司的利息分摊作为所得税扣除凭证?母公司向各分子公司分摊利息的情况是否涉及增值税应税事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没有进一步解释,建议参考以上规定,结合实际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河南省税务局:我公司是河南省内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水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一部分直接排入河流,另一部分在出水口前、后通过管道截留运输至某再生水公司用于生产销售再生水,我公司污水处理劳务(截留部分水量)是否受此影响,增值税率由6%提高至13%?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 税税率:(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企业中标项目: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项目,现在是建设阶段,款项全部由中央资金拨付,我企业不盈利,款项全部付给承建单位。项目完成后由我公司运营20年后移交政府,现在是想问一下财政拨款部分是不是不征税收入?之前是开的财政局的收据,现在财政局不给开了,让找税务开票,问税务,税务最后答复说是开带税率的票,有红头文件规定只能开征税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我公司2016年3月22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普通住房),并缴纳房款。2018年房子建成后交付,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等。卖方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零(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已缴纳营业税)。问:我公司再转让该房产时,增值税如何缴纳?该业务的关键点为我公司取得该房产的时间,因为时间不同,涉及的增值税税率不同?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0】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个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普通住宅,然后出售,是家庭非唯一住宅,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没有上手购房发票,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广州税务局能按核定征收1%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高州市税务局只能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究竟是广州税务局偷税漏税?还是高州市税务局多征税?1.广州税务局能按核定征收1%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证据。详情请看附件:广州税务局能按核定1%征收个税的证据.doc2.全国各地说能核定征收的证据和事实。详情请看附件:全国各地说能核定征收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证据和事实.doc3.高州市税务局答复:高州市税务局关于继承房屋后再转让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执行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小点“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纳税人交易不动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8454.05元,高州市税务局已依法依规按差额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多缴税款,无法退还税金。详情请看附件:高州税务局说继承后再出售计征个税必须要按20%税率征收1高州税务局说继承后再出售计征个税必须要按20%税率征收2继承的房子无原值发票按20%税率缴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究竟是广州税务局偷税漏税?还是高州市税务局多征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0】国税发〔2006〕108号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1.根据税务局规定,开具发票时应当同时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提供建筑服务(比例:修缮、装饰装修等)?2.我单位由某建筑公司提供修缮服务,需要增值税普票,乙方表示只能根据总的工程款开具“建筑服务·工程款”发票,并在备注栏写明工程名称和地址。该发票开具是否合规?能否说明文件依据?3.根据以往情况,为我单位提供装饰或维修服务的公司,部分表示可以分别开具货物明细和人工费并在发票上体现,部分公司表示只能根据总的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两类发票的区别在哪里?如何判断哪类公司开具何种发票合规?可否提供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发票的版面最多可以添加八行,超过八行时,就需要用到增值税发票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司为光伏发电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符合文件要求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查询发改委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文件中内蒙古省新增鼓励类产业中只有“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与运营”没有具体描述光伏发电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请问我司光伏发电是否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建议您参考以上文件规定进行判定,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我企业自行出口货物,海关依据出口报告单扣除手续费后,将其货款汇入我企业账户。问:海关依据出口报告单扣除的手续费,是否视同发票税前扣除?我企业可否扣除手续费后计提销项税额?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三)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六)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七)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八)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九)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十)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2019年4月1日后对原来税率发票冲红后重开,按照什么税率重开?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与美国母公司签合同,收取服务费。但是出差收集数据的对象是中国子公司和子公司的供应商,把资料整理、标准化后,提供给美国母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该小规模纳税人确认收入时,按出口服务适用0%税率?还是国内服务按3%税率?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18 至 2020-10-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18 至 2020-10-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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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18 至 2020-10-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