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2-22 至 2024-04-16,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一家代理出口企业,现在发现2023年10月份开具的一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信息有误… 2.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三个月前出口的一批货物已经办理退税,现在因质量问题退回来了,应该如何处… 3. 因为我司客户指定货代出FCR单,所以货代在发货后只提供FCR单给我司,我们能否用FCR单替代… 4. 你好,我是一名会计,有几年没有操作出口退税,现准备接手一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财务,退税系统申报… 5.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现因经营不善需要注销税务登记,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6. 工厂委托外综服出口报关,报关后外综服给工厂开具出口代理证明,外汇必须收到外综服结汇后给工厂才… 7.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 8. 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出口退税申报业务,发现申请数据有误,如何撤回申报数据? 9. 出口企业是否可以自行跟进了解出口退(免)税的办理进度? 10. 202308问题:1)我司是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以贸易方式:货样广告品、出口给客户… 11. 保税区企业美元向国内区外公司采购,国内区外公司直接报关出口给保税区企业指定的国外客户(货物不… 12.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出口退税单证资料备案的问题。我司为外贸企业,报关出口一笔货物,以FO… 13. 背景:1、根据海关总署2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9年… 14. 该通知是否现行有效,如果不属于现行有效通知,关于煤炭出口退税的最新通知是什么? 15. 1、网上查到寄售进口业务对商品范围有作详细规定,寄售出口是否有限制?2、一般贸易项下是按照出… 16. 1.你好,关于外贸企业要申报出口退税准备的材料有哪些?2.下载“外贸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17. 亚马逊中国卖家应该如何出口退税?最新通知出来后,具体流程和步骤在哪里查看? 18.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和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9. 外贸出口退税申报的最晚期限,都统一在报关日后第二年的4月30日前,现在是这样,还是期限有所变… 20. 您好,请问哪里可以下载学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具体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一家代理出口企业,现在发现2023年10月份开具的一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信息有误,可以申请作废该证明吗?怎么申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16】可以。公司需要作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公司可根据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等方式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三个月前出口的一批货物已经办理退税,现在因质量问题退回来了,应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11】根据现行规定,贵公司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需要补缴已退税款。随后贵公司可凭该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
因为我司客户指定货代出FCR单,所以货代在发货后只提供FCR单给我司,我们能否用FCR单替代海运提单进行出口退税备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你好,我是一名会计,有几年没有操作出口退税,现准备接手一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财务,退税系统申报还和以前差不多,想问下,还需要像以前一样,在电子申报以后,去国税局出口退税专员那里,报送纸质资料么?如果需要报送纸质资料,现在报送哪些?装订顺序是怎么样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01】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 一、我省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且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 如果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主动放弃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保持现有申报模式不变。 二、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退(免)税证明申请(以下简称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只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三、出口企业应将原申报模式下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纸质资料)按现行规定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现因经营不善需要注销税务登记,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01】需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工厂委托外综服出口报关,报关后外综服给工厂开具出口代理证明,外汇必须收到外综服结汇后给工厂才能退税,还是工厂也可以直接收汇退税(可以的话,需要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文件规定,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1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四)款。
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出口退税申报业务,发现申请数据有误,如何撤回申报数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18】(1)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还未正式提交,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界面,直接点击撤销申报数据,回到明细数据中修改相应的数据,再重新生成新的申报数据; (2)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已正式申报,但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可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申报数据。
出口企业是否可以自行跟进了解出口退(免)税的办理进度?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01】可以。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企业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及时跟进了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进度等情况。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五条。
202308问题:1)我司是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以贸易方式:货样广告品、出口给客户货物,取得相应报关单,不收汇。请问此出口需视同内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吗?如需要依据那条税法法规?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保税区企业美元向国内区外公司采购,国内区外公司直接报关出口给保税区企业指定的国外客户(货物不进入保税区),保税区企业收到国外客户美元并且支付美元给国内区外企业,国内区外公司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6-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出口退税单证资料备案的问题。我司为外贸企业,报关出口一笔货物,以FOB报关出口。但是货量小,是拼箱报关出口。货代提供的提单只有总提单,但是总提单上没有发货人和收货人信息。在不缺少别的资料的情况下,还能够做退税申报正常退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5-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内容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根据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废止)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根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五条第二项第 5 目第(2)“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内容废止)、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之(2)、(5)关于“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废止),下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根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3)废止)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之(2)、(5)关于“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废止),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背景:1、根据海关总署2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9年第18号公告《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以EXW出口的货物,运抵前(即工厂-港口段)的费用需填入杂费栏,并计入完税价格。2、EXW成交方式下,货物离开工厂后的运保费等都由客户承担。请问:1、由于离厂后的各种费用由客户承担,工厂不收不付,但海关要求必须把运抵前的相关费用填入杂费,并计入了完税价格,出口退税系统按完税价格计算免抵退税,请问可以直接按照完税价格进行退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09】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内容,FOB与EXW的换算公式为:FOB=EXW+国内段的运费+国内段的保费(如果需要)+清关费用。 因此,如果报关单成交方式是EXW的,计算FOB为基础的出口退税时,要考虑国内段的运费、保费和出口报关费用。
该通知是否现行有效,如果不属于现行有效通知,关于煤炭出口退税的最新通知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8-14】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1、网上查到寄售进口业务对商品范围有作详细规定,寄售出口是否有限制?2、一般贸易项下是按照出口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时间确认收入,而寄售代销出口给海外的代理人,按照暂定价格报关,待实际代理人将货物销售时,销售时价格与暂定价格有波动,是否按实际价格确认收入?3、出口退税处理与一般贸易项下的操作有何不同?是否也只能按报关单上暂定价格退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31】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1.该问题不是税务局管辖范围,请咨询有关部门; 2.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没有对寄售代销出口货物作出规定。出口货物是否可以退税及如何计算,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3.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没有对寄售代销出口货物作出规定。出口货物是否可以退税及如何计算,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1.你好,关于外贸企业要申报出口退税准备的材料有哪些?2.下载“外贸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3.申报出口退税的期限是什么时候?麻烦回复下这三个问题?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05】第1问: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办理材料: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必报)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必报)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必报)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报)。其他条件报送的材料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出口退(免)税 7.2.4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第2问: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申报操作手册(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下载中心 > 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 > 出口退税 下载。 第3问: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亚马逊中国卖家应该如何出口退税?最新通知出来后,具体流程和步骤在哪里查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6-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和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5】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申报程序和期限 ……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外贸出口退税申报的最晚期限,都统一在报关日后第二年的4月30日前,现在是这样,还是期限有所变化?现在最后期限是什么时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您好,请问哪里可以下载学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具体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22】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申报操作手册(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下载路径:登录厦门市税务局官网 首页 > 纳税服务 > 下载中心 > 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 > 出口退税 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申报操作手册(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 您也可以通过厦门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左上方“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专题,进入页面后,再点页面右边的专题“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里面有关于外贸企业相关操作手册、培训课件及宣传辅导。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2-22 至 2024-04-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2-22 至 2024-04-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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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2-22 至 2024-04-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