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6-19 至 2026-08-13,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是先进制造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现在企业发生了出口货物的业务,请问出口货物企业还能… 2. 请教下~云驼蜂淳公司以EXW(工厂交货)方式出口一批取消退税的货物。根据海关申报要求,报关单… 3. 公司是生产制造企业,产品销售给国内和出口到国外,公司同时是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能否同时享受… 4. 办理的出口退(免)税证明可以作废吗? 5. 我们是做亚马逊跨境电商公司,一般纳税人,没有报关的没有出口货物报关资料是否就不能享受出口免增… 6.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可以退税的公司主动放弃增值税退税之后是否可以免增值税? 7. A公司是境内生产企业,B公司是总部设立在境内的跨国企业,B公司在美国设立了分公司C,A公司和… 8. 生产企业因生产力不足委托加工的产品出口能办理免抵退税吗? 9. 自然人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一家内资有限公司B公司(自然人A是B公司的股东之一),也在境… 10. 咨询大家一个问题现在出口是否还有第二年4月之前要把之前年份的出口全部出口退税申报 11. 我司A为注册在综保区外的某生产制造企业,产品出口至欧美、中东等地区。由于企业存储条件受限,我… 12.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出口货物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吗? 13. 我想了解一下,散货船出口退税资料里面的提单是船代出具的,不是货代出具的,这个提单是否有效可以… 14. 我司A为注册在区外的普通贸易公司,客户B为注册在香港的批发零售公司,由于香港房租贵,客户B在… 15. 我们是外贸企业,有内贸销售也有外贸出口,今年内贸少,出口额相对占比多一些,所以没办法每个月都… 16. 针对财税[2013]112号文件第四条: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变更税… 17.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放弃退税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18.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保存期是多久? 19. 我司是外贸公司,以FOB价出口一批化工产品给香港的一家公司,海关报关单上也是填香港公司,货物… 20. 我司是生产型企业,生产的货物只用于国内销售。另外有外购商品再出口国外的业务,可否选择免退税方…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是先进制造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现在企业发生了出口货物的业务,请问出口货物企业还能加计抵减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8-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请教下~云驼蜂淳公司以EXW(工厂交货)方式出口一批取消退税的货物。根据海关申报要求,报关单的"总价"栏填报EXW成交价,同时将境内运保费填入"杂费"栏。就该业务视同内销的计税依据,云驼蜂淳公司咨询当地税局得到回复: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计税依据为FOB价(即EXW成交价+杂费)。该笔杂费由买方直接支付给承运方,云驼蜂淳公司并未收取亦未垫付,实际取得的收入仅为EXW成交价,按FOB价全额计税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二) 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口业务。 (1)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计算。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项税额=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请依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征管事宜,建议详询主管税务机关。
公司是生产制造企业,产品销售给国内和出口到国外,公司同时是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能否同时享受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和出口退税政策,如果可以,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四)纳税人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并分别申请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办理的出口退(免)税证明可以作废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需要作废证明的,应当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使用的,不得申请作废;未使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作废纸质证明的,应当交回纸质证明原件。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是做亚马逊跨境电商公司,一般纳税人,没有报关的没有出口货物报关资料是否就不能享受出口免增值税优惠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2.下列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可以退税的公司主动放弃增值税退税之后是否可以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 (二)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外,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3.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A公司是境内生产企业,B公司是总部设立在境内的跨国企业,B公司在美国设立了分公司C,A公司和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货物发给C公司,由C公司付款给A公司,针对这个销售业务,A公司可以申请出口退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2.下列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5)。 2.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6)出口非自产货物。 3.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本公告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生产企业因生产力不足委托加工的产品出口能办理免抵退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2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5)。 2.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6)出口非自产货物。 3.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本公告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该文附件5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二、货物出口之日前36个月内未有税务部门认定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情形,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自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自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自然人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一家内资有限公司B公司(自然人A是B公司的股东之一),也在境外设立一家公司C公司。两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以C公司名义接受国外客户的订单,以C公司名义将订单交由B公司执行,由B公司在境内采购并将货物出口给C公司,C公司支付外币货款给B公司,货物由国内港口直接出运给国外客户,请问B公司可否依法就前述货物申请出口退税?B公司就前述货物申请出口退税需要注意点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 45.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填表说明: “非进口商付汇原因”:付汇人与出口合同的购买方不一致的,填写具体原因。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咨询大家一个问题现在出口是否还有第二年4月之前要把之前年份的出口全部出口退税申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2-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九、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一)备案和申报...... 4.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消费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 (1)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纳税人非报关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4)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本目第(1)至(3)点所述出口货物未在上述规定的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 本目第(1)至(4)点所述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5)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6)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在36个月内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下列情形除外: ①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为境外的单位、个人提供加工服务、修理修配服务。 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③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7)纳税人发生本项第4目第(1)至(6)点所述视同向境内销售情形的,应当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应当按照规定适用免税政策;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当按照规定适用征税政策。 (8)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的,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办理免退税申报。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其中,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司A为注册在综保区外的某生产制造企业,产品出口至欧美、中东等地区。由于企业存储条件受限,我司产品下线后,将产品发往综保区内B物流企业保税存储,然后再出口至国外。请问:我司A的退税时点为货物进入综保区,还是需要货物离开综保区或是离境?办理出口退税需要提供哪些单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2-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 九、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一)备案和申报。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 (一)出口货物、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申报凭证,具体是: (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2)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3)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申报资料包括: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的,报送《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其中,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且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同时报送《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客运(含广深港高铁)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货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3.除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外的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报送《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4.申报凭证,具体是: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5.《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出口货物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1-1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一)认定和申报。 1.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办理退(免)税认定。 2.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二)申报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5)下列原始凭证: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我想了解一下,散货船出口退税资料里面的提单是船代出具的,不是货代出具的,这个提单是否有效可以作为退税资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五、其他补充规定 ……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司A为注册在区外的普通贸易公司,客户B为注册在香港的批发零售公司,由于香港房租贵,客户B在前海综合保税区租入一个仓库,我司A一般贸易出口至前海综合保税区交货,境外收货人是B,B在接到客户订单后,从前海综合保税区再出口交货给境外其他的客户C。请问:1、我司A的退税时点为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还是需要货物离开前海综合保税区?2、不考虑收汇等其他因素,我司留存备查的海关单据是否只需要A的出口报关单即可,还是需要A的出口报关单+B的备案清单才能达到退税条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26】按现行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到综合保税区,即可享受入区退税。因此退税时点为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如果关单上的业务类型为BSQ,则属于进入保税区,而非综保区。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 、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
我们是外贸企业,有内贸销售也有外贸出口,今年内贸少,出口额相对占比多一些,所以没办法每个月都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企业是否受”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这个影响?外贸企业的A级评判标准有哪些呢?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4-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五、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针对财税[2013]112号文件第四条: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继续执行完本通知对应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我想咨询:条款中新成立企业是否指,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新成立的企业的呢?因为它对应的是新成立企业需“继续执行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烦请就该条给予答复,其它无疑问不必劳烦扩展解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2-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 …… 二、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三、自本通知生效后,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或销售环节征税时,除按现行规定管理外,还应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应继续执行完本通知对应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本通知第一条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注销税务登记,在原地址有经营原业务的新纳税人,除法定代表人为非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个月内,对其购进、销售、资金往来、纳税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放弃退税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保存期是多久?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24】除另有规定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
我司是外贸公司,以FOB价出口一批化工产品给香港的一家公司,海关报关单上也是填香港公司,货物运离宁波港后,并没进入香港,香港的客户直接是把该批货物发运到哥伦比亚,请问这样的出口模式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9-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司是生产型企业,生产的货物只用于国内销售。另外有外购商品再出口国外的业务,可否选择免退税方式申请退税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本文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6-19 至 2026-08-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信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6-19 至 2026-08-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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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3) ·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4) ·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5) ·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一句话: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6-19 至 2026-08-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