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21 至 2020-04-08,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的一家生产企业,主要研发、生产和销售高清网络摄像机、网络硬盘录像机等… 2. 您好,请问2019年出口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申报,是否还应该在2020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 3. 您好,我们从事加工贸易,是北京的企业,在加工贸易中作为经营单位;加工贸易中的生产单位在陕西省… 4. 我司是出口企业,根据最新政策(国税2020年2号公告),如我司2019年部分出口业务预期于2… 5. 我司目前适用外贸型出口退税,想转成生产型免抵退。是否一定要退税款结清才可以转?可不可以边转边… 6. 我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因2019年10-12月向欧美国家出口的货物还没核销,因疫情原因,对… 7. 您好!我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相关时限》: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 8. 我单位为外贸企业。受境外货物购买单位委托,为其提供到工厂进行验货的服务。货物最终销售至境外采… 9. 我公司是一家产销型企业,外购成品销售给国内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因出口退税需要,要求开给他的专票… 10. 办理出口退税备案变更需要带什么材料去现场?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的一家生产企业,主要研发、生产和销售高清网络摄像机、网络硬盘录像机等监控设备。我公司以内销为主,同时拓展国外市场。从2019年3月-2019年9月期间,我公司主通过新疆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海关(口岸编码:9421,口岸简称:霍中心A)报关出口至境外,哈萨克斯坦,且均能取得正常报关单。2019年9月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我公司通过9421口岸出口的货物不符合退税条件,对于已退税款予以追回,未退税款不再享受退税。请问,我公司通过9421(霍中心A)出口口岸报关出口货物能否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请问2019年出口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申报,是否还应该在2020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不需受原规定期限影响。
您好,我们从事加工贸易,是北京的企业,在加工贸易中作为经营单位;加工贸易中的生产单位在陕西省洋县,工厂主管税务局为洋县税务局。按照工厂当地税务局的要求,需要为进口货物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想咨询一下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办理是否有截止时间的要求(我们知道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有相应截止时间的要求)。如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办理有相应时间要求,还想问一下哪个文件对此有要求,哪里可以查看到这个文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我司是出口企业,根据最新政策(国税2020年2号公告),如我司2019年部分出口业务预期于2020年4月后才能收汇,并预期最终能收汇,且这部分未收汇的出口货物未于2020年4月前申报退税(计划在实际收汇后才申报退税),请问2019年未于期限前收汇的部分是否需要按旧政策于2020年4月20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不能收汇申报》?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前款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出口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或《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待收汇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发生的经营行为进行办理相关业务。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司目前适用外贸型出口退税,想转成生产型免抵退。是否一定要退税款结清才可以转?可不可以边转边退税或者有别的解决方法?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规定,《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备案内容如有变化,企业应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如变更退税方法,应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方可办理备案变更。因此,如您司退(免)税方法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因2019年10-12月向欧美国家出口的货物还没核销,因疫情原因,对方短期内无法向我公司付汇,可能造成我公司在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退税凭证,请问我公司是否还能在4月退税截止期后申报出口退税?近期是否会出台延长2019年出口退税截止期的政策?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七条、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您好!我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相关时限》: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这边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相关证明是指什么证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我司有的客户的收款账期是180天,是不是要等收汇了才可以收齐退税?还有一个,2019年未收齐的报关单也是可以2020年04月15日后收齐的?有没有具体的政策解读方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2】1、取消出口退(免)税相关时限:是指像《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有开具时限的证明类业务,取消了时限的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我单位为外贸企业。受境外货物购买单位委托,为其提供到工厂进行验货的服务。货物最终销售至境外采购单位,请问,此验货服务算是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上述贵司属于在境内提供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产销型企业,外购成品销售给国内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因出口退税需要,要求开给他的专票不要填写规格型号,这样合规吗?供应商给我公司的是有写规格型号的?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办理出口退税备案变更需要带什么材料去现场?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2020-02-21最新发布的《关于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上线出口退税备案功能的通知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已经实现出口退税备案功能,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暂无需报送相关纸质资料,按照现行规定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待疫情结束后补报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复核。因此,疫情期间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21 至 2020-04-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0 条,答复时间 2020-02-21 至 2020-04-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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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21 至 2020-04-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