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1-27 至 2020-12-08,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房屋土地赠与直系亲属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个直系亲属是否包含兄弟姐妹?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 3.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怎么备案,备案都需要那些资料 4. 一个小规模的服务公司,2020年底预计累计服务收入超过500万,但是超出很少,这种情况是直接… 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 6. 我们公司2017-2019经营着一家剧院,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约定,政府每年会… 7.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如果是核定征收的增值税申报表是“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季)汇总申… 8. 请问,我有一笔劳务费上税800元,如果今年全年税款没有超过起征点,这800元税款是否会返还给… 9. 我们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在2019年12月到2020年11月累计收入超过500万… 10. 请问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基数在会计科目哪里取数?2、2020年申报2019年度的残疾人… 11. 2021年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还能享受增值税免征吗? 12. 我单位是医院,县政府发了《关于做好我县2020年1月27日-2月2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人员临时… 13. 我们公司在西安高新区出租办公楼,要给房东一年的房租12万左右,需要房东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我们… 14. 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依据以下政策条款… 15.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现在能否享受财税〔20… 16.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 17. 领导您好!我司是房地产企业,2020年5月我司拿地后税务登记时税局大厅告知我司可以登记为小规… 18. 领导您好!如果我司是房地产企业,筹备期间未取得任何收入,收入为0.请问我司在筹备期间进行税务… 19. 1/我可以选择1-5月享受,6-10月份不享受,11-12月享受减免么?2.因为我公司是平台… 20. 误餐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发放时候可以和工资一起发吗?还是要单独发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房屋土地赠与直系亲属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个直系亲属是否包含兄弟姐妹?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上述政策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问题:我公司持有公募货币基金,并不定期取得基金分红,分红方式为红利转投资。货币基金分红较为频繁,且在基金合同中有约定条款“……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分配方案;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因此,我公司对该货币基金的分红未取得正式的分配公告,但是有基金公司的对账单等材料可以佐证分红明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件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的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包括:1.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3.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因此,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留存资料备查,否则不得享受该优惠。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怎么备案,备案都需要那些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纳税人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享受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一个小规模的服务公司,2020年底预计累计服务收入超过500万,但是超出很少,这种情况是直接转成一般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那第二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这个季初值是填怎么填?比如我们公司1-4月的人数分别是10人、15人、20人、30人,是填20人还是30人?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7】申报第一季度所属期企业所得税的从业人数季初值是指上年末的数据;申报第二季度所属期企业所得税的从业人数季初值是指第一季度的季末值。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我们公司2017-2019经营着一家剧院,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约定,政府每年会拨付1000万的财政补贴给我们,其中演出补贴400万,运营补贴600万。请问这个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之前的政策是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免增值税,请问像这样地方的财政补贴是否参照中央财政补贴免税执行?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7】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有疑问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如果是核定征收的增值税申报表是“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表”吗?如果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是查账征收,也是填以上这个表格吗,还是填以下这个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7】《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本表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月如实填写,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若是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
请问,我有一笔劳务费上税800元,如果今年全年税款没有超过起征点,这800元税款是否会返还给我?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12-05】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最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的规定,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我们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在2019年12月到2020年11月累计收入超过500万了,但是2019年四季度到2020年三季度累计收入没有超过500万,这种情况下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请问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基数在会计科目哪里取数?2、2020年申报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适不适应: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3】1.关于会计科目会计问题,请您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21年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还能享受增值税免征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2】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03月28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单位是医院,县政府发了《关于做好我县2020年1月27日-2月2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我单位按规定标准发放了7天的补助。并且医院自行在此基础上按政府规定的300一天的标准又发了10天的补助,请问这10天的补助在财税2020年10号文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因此,对于上述人员实际取得临时性补贴和奖金,在相应级别政府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属于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以按照10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我们公司在西安高新区出租办公楼,要给房东一年的房租12万左右,需要房东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我们公司,想问下这个发票的税金应该怎么计算,公司性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房东开具普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2】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出租非住房,涉及的税费有: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减半缴纳 2.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减半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 4.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减半缴纳 5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减半缴纳 6.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7.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减半贴花 8.水利建设基金:按收入的万分之五/万分之三计算缴纳 9.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所在地等级税额标准减半缴纳
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依据以下政策条款,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二)……。(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应按“现代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现在能否享受财税〔2019〕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12-01】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的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若您企业此前有已发生未处理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请问动物血液,比如说牛血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二、动物类……(五)其他动物组织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动物血液,不属于鲜活肉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批发、零售环节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对于销售自产的动物血液,则属于农产品范围动物类中的其他动物组织,可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领导您好!我司是房地产企业,2020年5月我司拿地后税务登记时税局大厅告知我司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份拿地后也是我司的筹备期,未收取任何经营性收入,2020年9月份我司准备预售,故在2020年9月我司去税局大厅变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领导两个问题:1.上述我司情况,在2020年5月-8月我司是否能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我司无收入)?2.2020年5月我司申报缴纳土地款对应的印花税,享受了小规模纳税人的从半征收优惠,后期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我司需要补缴该部分优惠税金吗?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领导您好!如果我司是房地产企业,筹备期间未取得任何收入,收入为0.请问我司在筹备期间进行税务登记时可以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吗?还是必须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1/我可以选择1-5月享受,6-10月份不享受,11-12月享受减免么?2.因为我公司是平台企业,对应很多生活服务类客户,相同项目,但是有的客户要求开免税票,有的客户要求开正常专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分别开具免税票和专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 10.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55.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务酒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误餐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发放时候可以和工资一起发吗?还是要单独发?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发放情况,文件无明确规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1-27 至 2020-12-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1-27 至 2020-12-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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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1-27 至 2020-12-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