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1-26 至 2021-02-07,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村民委员会以资金投资入股居民企业,年底企业给村民委员会的投资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可否… 2.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号、9号公告明确,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 3. 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是说包括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都免征增值税正确吗,如不正确应… 4. 饲料产品在生产、流通环节全部免税吗财税2001第121号对国税发【1999】39号文的一、二… 5. 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6. 我是一家已经停产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20年房屋出租收入为440万元,但在2020年12月… 7. 物业服务一般纳税人,水费采用简易征收纳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否开具免税普票,如果可以,是否… 8. 我公司为酒店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按政策20年享受免税政策,因员工对政策不熟悉于20年8月误开… 9.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文第五条,是否可理解为在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1月颁布后… 10. 非营利民办学校学杂费收入是否为免税收入? 11. 自产农产品,经过包装后对外销售,是否免税? 12. 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生猪饲养,A公司免费向B公司提供猪幼崽、饲料、兽药、技术支持,(A公司的… 13. 我公司为德阳市旌阳区一家国有企业,旌阳区为壮大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将原登记在区政府名… 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农户是否包含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 15. 我想从事稻米初加工里面米糠贸易购销,想问下购销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16. 公司主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2020年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业务的… 17.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中第27条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 18. 销售用于饲养动物的饲料添加剂是否免税 19. 我公司在2021年1月12日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印花税减半征收后,于2021年1月24日申请… 20. 尊敬的国家税务局,麻烦咨询一下,2020年3月份致2020年12月份疫情期间,美团外卖配送行…

二、官方答复汇编

村民委员会以资金投资入股居民企业,年底企业给村民委员会的投资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可否比照符合条件的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条政策,作为免税收入?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7】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号、9号公告明确,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我公司8月份才掌握相关政策,1至8月份生活服务业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并开具工资发票,请问从2020年9月开始享受免征增值税可以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是说包括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都免征增值税正确吗,如不正确应该如何理解?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5】问: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国内环节”是指在国内的生产、批发、零售的所有的环节吗?如果是所有环节都可以免征增值税,又如何理解国税发〔1999〕39号第三条针对销售对象的相关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的“国内环节”包括国内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 因此,自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饲料产品在生产、流通环节全部免税吗财税2001第121号对国税发【1999】39号文的一、二进行的修改,2001年8月1日后执行财税第121号文,那么国税发【1999】39号文的三要怎么理解,还有效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第三条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全文有效

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4】如果是自然人股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根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是一家已经停产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20年房屋出租收入为440万元,但在2020年12月让转了一批以前自用的旧设备,转让金额80万元,问这个80万元是否并计经营收入中去,如果要并计收入,年收入将超过500万元,是否企业要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2-0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九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物业服务一般纳税人,水费采用简易征收纳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否开具免税普票,如果可以,是否要备案,相关的政策文件是什么?如果不可以,是否应和水费一起开票,作为水费的扣除,即以开票的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支付的水费(含污水处理费)作为销售额?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公司为酒店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按政策20年享受免税政策,因员工对政策不熟悉于20年8月误开具了2张增值税专票,且无法追回,我公司已对开具专票部分全额缴纳税款。现税务局要求我们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税收减免。需补交20年整年的税款。请问我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2】根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十三问:“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根据《关于的解读》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的解读》第五条规定:“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文第五条,是否可理解为在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1月颁布后,我司可选择2023年才享受该政策,在2021年-2023年期间属于保留免税权利,无需提交放弃免税证明,只有在享受政策后再放弃免税才必须提交免税证明2.以前颁布的优惠政策也适用9号文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2】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您的理解是对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非营利民办学校学杂费收入是否为免税收入?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自产农产品,经过包装后对外销售,是否免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经过包装后的自产农产品农产品还是属于自产的农产品。 建议您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生猪饲养,A公司免费向B公司提供猪幼崽、饲料、兽药、技术支持,(A公司的财务核算上猪幼崽、饲料、兽药等不做销售处理,计入生产成本),B公司在自有猪舍代A公司养殖,等生猪达到出栏状态后由A公司收回再销售,根据代养协议A公司支付给B公司代养费,B公司给A公司开具代养费发票,请问,A公司回收的生猪再对外销售,能不能按照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从规范征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角度考虑,上述政策规定中的“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为德阳市旌阳区一家国有企业,旌阳区为壮大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将原登记在区政府名下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划转至我公司,土地性质为出让、居住用地。划转方式为无偿划转。根据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资产划转: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那么,该项涉税事项转出方及转入方是否涉及缴纳其他税费,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9】一、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了“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包括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无偿划入但指定专门用途并规范管理、其他无偿划入等划入资产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请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契税及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针对问题中土地权属转移,且接收方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该行为涉及契税、印花税,契税如果符合资产划转的减免税政策,请携带相关资料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增值税: 将原登记在区政府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无偿划转至国有企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试点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顺序确定销售额。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农户是否包含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提到“鉴于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本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公司委托农户组成的专业合作社养殖,公司回收再销售畜禽,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本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这么理解正确么?公司委托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养殖,公司是否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中的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9】为支持三农发展,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在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流通环节,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以外,均照章征收增值税。2013年,为适应畜禽养殖行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我局印发了《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明确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从规范征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角度考虑,上述政策规定中的“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

我想从事稻米初加工里面米糠贸易购销,想问下购销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主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2020年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业务的特殊性,次月方可对上月业务结算开票,请问2021年1月可以补开2020年业务的免税发票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规定,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可以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如在2021年则不能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中第27条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其中个体工商户的界定,如果贷款人是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并持有贷款人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贷款?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销售用于饲养动物的饲料添加剂是否免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规定,……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1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三、据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24号)规定,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咨询哪个税种是否免税,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销售用于饲养动物的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解释范围,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公司在2021年1月12日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印花税减半征收后,于2021年1月24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且当月生效,请问1月12日的印花税减半征收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 )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尊敬的国家税务局,麻烦咨询一下,2020年3月份致2020年12月份疫情期间,美团外卖配送行业,享受国家免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1-26 至 2021-02-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1-26 至 2021-02-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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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1-26 至 2021-02-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