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10-20 至 2023-01-18,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2023年1号按季申报的某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开具了1%的普票然后到季度末统计出的含税销售额… 2. 您好!我是小规模单位,依甲方要求开具了3%的专用发票,请问就此笔发票,按2023年出的小规模… 3.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中,税务总局免征农机范围主要包括,场上作业机械:“---烘干的机械… 4. 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收购农作物秸秆用来加工生物质颗粒,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农作物秸秆发票,可以享受… 5. 公司收购生猪再销售是否符合财税[2012]75号文件规定免增值税? 6. 个人转让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7. 随着科技的发展,提取青花椒油成为了成熟的科技,青花椒现目前更常用于提取油料,若是属于油料作物… 8.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五、… 9. 一般纳税人如何才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10. 我公司是注册在杭州的一家内资企业,2018年买入某股票100股,2021年11月又买入该股票… 11. 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解… 12. 企业拥有一栋厂房,其中1层房屋因装修停用半年,请问装修停用期间该层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13. 请问,流通环节的鹌鹑蛋,是否免增值税 14. 请问一下我公司现在是小规模,按季度报税,如果营业额连续12个月超过500万但是连续4个季度不… 15. 2022年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政策依据? 16. 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政府搬迁补偿款,能否享受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17. 政府将房产以无偿划拨的方式过户到国有独资平台公司,产权属于平台公司,但政府部门还在那个楼里办… 18. 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约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 19. 我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投资方入股形成的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对于个人股东是否需要依照股息… 20. D级小规模纳税人领用专票需不需要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2023年1号按季申报的某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开具了1%的普票然后到季度末统计出的含税销售额在30.3万-30.9万之间请问这种情况能否按除以(1+3%)放弃减税还原不含税销售额在30万以内(含30万)进而享受免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我是小规模单位,依甲方要求开具了3%的专用发票,请问就此笔发票,按2023年出的小规模预征政策,我们是按3%全额在项目地预交,还是在项目地只用预交1%,剩下的2%回来在主管所交?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中,税务总局免征农机范围主要包括,场上作业机械:“---烘干的机械设备---”。主要包括中没有“冷藏保鲜库”的描述。而国家农机补贴中的后处理机械中,包括烘干的机械设备和冷藏保鲜库。不知道国家农机补贴中的“冷藏保鲜库”是否在免征农机范围内。同属享受国家农机补贴中的后处理机械“冷藏保鲜库”,是否像对享受国家农机补贴中的后处理机械“烘干的机械设备”一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 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一)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二)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四)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六)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七)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八)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十二)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
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收购农作物秸秆用来加工生物质颗粒,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农作物秸秆发票,可以享受9%加计1%扣除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公司收购生猪再销售是否符合财税[2012]75号文件规定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的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若贵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个人转让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07】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随着科技的发展,提取青花椒油成为了成熟的科技,青花椒现目前更常用于提取油料,若是属于油料作物,那么就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2022年12月1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而《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房领办发〔2022〕2号)第五条规定:“在全市范围内个人转让家庭唯一住房的,增值税由满5年免征调整为满2年免征。”两个文件存在冲突,请问:对外销售成都市的满2年的非家庭唯一住房,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一般纳税人如何才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暂无延续文件。
我公司是注册在杭州的一家内资企业,2018年买入某股票100股,2021年11月又买入该股票10000股,现在持有该股票10100股。2021年12月该公司分红,我们取得股息红利1010元。请问:我们取得的1010元是否属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还是只有100股取得的分红10元作为免税收入u?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解答国家税务总局时间:2019-04-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上面是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答复中未提到集团母公司是否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情况,请问,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如果母公司未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依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21】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认定为企业集团,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1)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集团;(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集团母公司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3)经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属于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企业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拥有一栋厂房,其中1层房屋因装修停用半年,请问装修停用期间该层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21】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因此,房屋因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可以免征房产税。
请问,流通环节的鹌鹑蛋,是否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1-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请问一下我公司现在是小规模,按季度报税,如果营业额连续12个月超过500万但是连续4个季度不超过500万,是不是可以不转一般纳税人,年营业额是按季度还是按月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11】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022年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政府搬迁补偿款,能否享受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0-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政府将房产以无偿划拨的方式过户到国有独资平台公司,产权属于平台公司,但政府部门还在那个楼里办公,政府部门无偿使用,平台公司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江西省有没有相关免税政策?如没有,能否借鉴别的省市相关规定?如皖地税〔2000〕119号:三、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屋用于自身办公、业务和居住,免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6】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五、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约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请问同业存款、同业存单,是否也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规定: ......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我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投资方入股形成的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对于个人股东是否需要依照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政策上是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溢价收入是免税,我们这种情况是否也属于此类情况?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5】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有关不征税规定外,其他自然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D级小规模纳税人领用专票需不需要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10-20 至 2023-01-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10-20 至 2023-01-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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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10-20 至 2023-01-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