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4-07 至 2021-04-19,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果品公司从某甲购买水果,然后通过挑选、包装、冷藏等处理后,择机销售。果品公司与某甲纯属商业购… 2. 父母2006年买的单位的房改房,由于单位原因,一直不能办理房产证,父母2011年去世。今年办… 3.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厂房每年租金300万;2020年12月开租金发票300万,2021… 4. 我是一家小规模商贸公司,主要是卖金银首饰,要不要交消费税?如何计征消费税? 5. 二手房交易个税免交一直沿用满五唯一,我在百度上查到河北省2020年新规定,"对于个人转让自用… 6. 咨询:从4月1日起,取消居民生活类快递收入的免税政策吗? 7. 小规模纳税人房土二税2021年还免吗? 8. 商贸企业购进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商贸企业在批发和零售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 9. 河北省冀地税发2009年46号规定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 10. 根据财税202112号文。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的部分,再减半… 11. 个体工商户也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15万季销售额不超45万免征增值税吗? 12. 您好,根据财税36号文附件3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3. 销售拆迁安置房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五年怎么样认定?是否按拆迁安置协议时间计算 14. 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在海南… 15. 个人转让通过继承、无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非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已满两年,转让人可以享受财税… 16. 请问我自己的车出租给公司,公司要求开发票,个税免征起点是多少?如果每月是2000元,开具1年… 17. 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近日将实施分红,按政策持有时间达一年以上卖出不收红利税,如果我日内做T(即当… 18. 背景:ABCD多方企业共同投资企业E,且ABCD企业均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 19. 您好!想咨询21年4月还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企业吗?我司是一家代理牛奶饮料的批发零售公司… 20. 我公司为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总包了某军队的系统项目,项目过程中需要投入硬件设备(如服务器等),…

二、官方答复汇编

果品公司从某甲购买水果,然后通过挑选、包装、冷藏等处理后,择机销售。果品公司与某甲纯属商业购销关系,请问果品公司销售水果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父母2006年买的单位的房改房,由于单位原因,一直不能办理房产证,父母2011年去世。今年办理了继承,房产证也办理完成。名下无房,如果现在出售的话,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满足满五唯一的免征条件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二、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因此,如果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厂房每年租金300万;2020年12月开租金发票300万,2021年1月开租金发票300万,是否一定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实际年租金才300万,只是开票时间接近,能不转一般纳税人?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6】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连续经营期内发生应税行为或提供应税服务的次数累计不超过24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如您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我是一家小规模商贸公司,主要是卖金银首饰,要不要交消费税?如何计征消费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七、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四)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五)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根据《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94]0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银首饰的范围 《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二手房交易个税免交一直沿用满五唯一,我在百度上查到河北省2020年新规定,"对于个人转让自用二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想确认一下,河北省是否有此规定?如果有此规定,所属市县是否参照执行?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咨询:从4月1日起,取消居民生活类快递收入的免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前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房土二税2021年还免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4】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1〕6号)规定: “一、经省政府同意,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中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商贸企业购进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商贸企业在批发和零售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4】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国内环节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如有疑问

河北省冀地税发2009年46号规定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是按级别不同,补贴标准不同。请问企业执行个税免税金额时是否可以按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最高标准执行?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4】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2112号文。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享受此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政策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也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15万季销售额不超45万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若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上述政策。

您好,根据财税36号文附件3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这条规定是否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不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符合文件规定的免税应税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销售拆迁安置房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五年怎么样认定?是否按拆迁安置协议时间计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3】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请问:假如我是符合条件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我既有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那么我是否这两项均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呢?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第一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第二条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和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 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第二条规定:“减免税额计算 高端紧缺人才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海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税额:(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5%)×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公式一)(二)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二)(三)非居民个人相关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公式三)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额=海南应纳税额-海南应纳税所得额×15%(公式四) 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五) ” 高端紧缺人才名单(2020年)查询路径如下:一、线上查询 申请人通过访问海南政务服务网(wssp.hainan.gov.cn),登录或注册个人账号,进入个人中心,在页面右下角“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名单(2020年)”处点击查询。二、线下查询 申请人通过致电省人才服务中心,提供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请工作人员协助查询。查询电话:65379104、65358704、66752521、66501217。 如您在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名单范围内且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可享受该优惠政策,按上述方法计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

个人转让通过继承、无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非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已满两年,转让人可以享受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的“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增值税免征”的优惠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请问我自己的车出租给公司,公司要求开发票,个税免征起点是多少?如果每月是2000元,开具1年的发票,我在开票的时候需要缴纳多少费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近日将实施分红,按政策持有时间达一年以上卖出不收红利税,如果我日内做T(即当日买入又卖出,收盘时所持总股数不变)满一年,请问是否需要收红利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4-08】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 第八条 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背景:ABCD多方企业共同投资企业E,且ABCD企业均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成员信息”栏目将E企业纳入集团成员中进行公示。问:若E企业向ABCD提供免息借款,是否适用于财税(2019)20号文规定的,企业集团之间无偿资金借贷免增值税的条款?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4-08】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若确实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您好!想咨询21年4月还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企业吗?我司是一家代理牛奶饮料的批发零售公司,注册地址是琼海市,受20年度疫情的影响,公司的销售额下降很大,目前想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想问21年4月还能办理吗,需要什么条件,需准备什么资料,去税务大厅还是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暂无2021年度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文件,您可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最新文件。

我公司为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总包了某军队的系统项目,项目过程中需要投入硬件设备(如服务器等),并且需要提供系统开发服务。请问是否可以适用一般企业向军队提供产品和服务免增值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1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4-07 至 2021-04-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4-07 至 2021-04-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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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4-07 至 2021-04-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