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10 至 2025-06-30,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工作地点在江西九江,因满足人才补贴领取条件,可以领取九江地区的人才补贴,计划是发三年每个月发… 2. 我司于2020年12月11日竞拍取得红谷滩区九龙湖片区西站大街以南、九龙大道以西地块(HJZ… 3. 个人在新三板市场买入的股票,公司转上海或深圳主板上市后卖出股票,要交资本利得税吗? 4. 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解… 5. 我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投资方入股形成的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对于个人股东是否需要依照股息… 6. 高安国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1月14号提交相关资料,贵局答复:一、高政办秘抄字(2002)1… 7. 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有一条是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我公司从2019年3月份开业以来,每个… 8. 10号公告中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9.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酒店会议服… 11. 我是一个酒店,在1月份住宿服务开具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现在有了关于疫情的税收优惠,但是部分… 12. 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 13. 我公司是属于医疗器械商贸企业公司,为响应国家防护,卫生局要求,在防控期间,购入医疗防疫物资,… 14. 针对刚出的2020年8号文件里面第五点提到的疫情期间生活服务类企业可以免增值税,请问是针对所… 15. 我公司是从事美团外卖派送企业,疫情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正常进行外卖派送,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 16. 餐饮企业在本企业经营场所为其他单位提供餐饮服务和在其他单位食堂为该单位提供餐饮服务,是否适用… 17. 你好,我是生活服务企业,2月份申报增值税可以面交增值税。开具了6%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刚出台… 18. 您好!我公司主要负责承接旅行社的旅客运输服务,我们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9. 根据8号公告,疫情期间提供的生活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由于政策出台晚,1月份… 20. 问题:根据财税〔2018〕17号,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
二、官方答复汇编
工作地点在江西九江,因满足人才补贴领取条件,可以领取九江地区的人才补贴,计划是发三年每个月发一千,此前人才补贴部分是不用交税的,这个月开始一次性发放半年的人才补贴,却扣除了百分之20的偶然所得税,我所收到的人才补贴性质应是定期和可预期的,只是该月的发放方式有所变化,被视为偶然所得是否不妥?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30】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当地税务局与留言人取得联系,解释人才补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留言人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只有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
我司于2020年12月11日竞拍取得红谷滩区九龙湖片区西站大街以南、九龙大道以西地块(HJZ704-K02地块,以下简称原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当年8月底完成方案设计开始报建工作;后因省政府引进“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并拟落位在原地块,我司秉着大力支持省医疗建设的原则和在省、市、区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多次批示下,按照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经省政府、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卫健委、市政府、区政府、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后,我司配合办理了项目地块置换。原地块被政府相关部门收回后划拨给省妇保作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江西医院项目用地,江西省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为省妇保)为建设单位,根据多次协调会议精神,秉着实事求是、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因地块置换给我司造成的损失省妇保与我司于2023年4月11日签订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江西医院项目二期用地补偿协议》,约定了省妇保须支付我司2000万补偿款的相关事宜。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西省大都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西站大街以南、九龙大道以西HJZ704-K02地块土地置换的复函(洪府办字[2023]569号)文件要求,我司在2023年8月24日配合办理了原项目地块的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2023年10月12日缴纳新地块的差价款。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想咨询省妇保与我司的补偿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29】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个人在新三板市场买入的股票,公司转上海或深圳主板上市后卖出股票,要交资本利得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8】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解答国家税务总局时间:2019-04-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上面是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答复中未提到集团母公司是否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情况,请问,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如果母公司未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依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21】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认定为企业集团,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1)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集团;(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集团母公司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3)经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属于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企业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我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投资方入股形成的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对于个人股东是否需要依照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政策上是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溢价收入是免税,我们这种情况是否也属于此类情况?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5】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有关不征税规定外,其他自然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安国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1月14号提交相关资料,贵局答复:一、高政办秘抄字(2002)17号此文件是非税务下发,且当地政府并没有反馈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无法免征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但实际上当时市政府抄告单是有注明给地税局,并且还上传相关附件,贵局答复与事实不符。请贵局核实。二、国务院关于解决税收优惠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对此种因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指导。其中,25号文明确规定:“第2条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第3条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请贵局再行核实答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耍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你单位开发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如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予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开发销售的商铺及其他房产的增位额,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有一条是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我公司从2019年3月份开业以来,每个季度一直未达增税起征点,为何去税务局办简易注销,验证非说达到起征点了,却不符合呢,企业名字是阜阳市亿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号91341202MA2THHL856?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根据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您办理简易注销的需要核实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条件。另,安徽省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如您需要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需核实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等。
10号公告中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会给销售人员发放口罩等防护用品,财政部10号公告里的免个税,是否也适用于营销员?另外我公司购买防护用品无偿提供给客户或者群众使用是否可以免扣个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若如您所述上述销售人员为代理人员,则不属于您公司任职受雇的正式员工,您给其发放佣金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申报,不符合文件中不纳入工资薪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故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公司购买防护用品无偿提供给客户或者群众使用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我想请问第三方为外卖平台提供的配送服务是否属于此公告第五条所规定的服务范围?是否可以享受此公告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另:第五条参考的2016年36号文里也没有具体规定外卖服务属于哪种服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如果单位提供的服务属于上述范围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酒店会议服务免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我是一个酒店,在1月份住宿服务开具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现在有了关于疫情的税收优惠,但是部分客户已经联系不上开具不了专票的红字,未来也开具不了红字,这样的话,我1月开具的普通发票能免征增值税么?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我公司是属于医疗器械商贸企业公司,为响应国家防护,卫生局要求,在防控期间,购入医疗防疫物资,口罩,防护服,体温计等防疫物资,供应医院等一线,我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否免征增值税。其他税收是否也有减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针对刚出的2020年8号文件里面第五点提到的疫情期间生活服务类企业可以免增值税,请问是针对所有生活服务类企业吗?不专指为抗击疫情服务的?如果是指专门为抗击疫情提供了服务的才能免增值税,是不是只指这一部分收入才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我公司是从事美团外卖派送企业,疫情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正常进行外卖派送,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物质派送,请问我公司能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吗?请问我公司1月份产生的外卖配送收入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餐饮企业在本企业经营场所为其他单位提供餐饮服务和在其他单位食堂为该单位提供餐饮服务,是否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你好,我是生活服务企业,2月份申报增值税可以面交增值税。开具了6%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刚出台了新政策可以免交增值税,在填写申报表时如何填报?增值税减免明细表中没找到相关的免税性质代码,附表一免交的6%的增值税填在免税项目里面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8.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我公司主要负责承接旅行社的旅客运输服务,我们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中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根据8号公告,疫情期间提供的生活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由于政策出台晚,1月份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处理,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追不回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是否影响以后期间(如2月份)享受免税?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2-10】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问题:根据财税〔2018〕17号,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请问母公司直接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10 至 2025-06-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2-10 至 2025-06-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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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10 至 2025-06-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