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03 至 2019-09-10,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公司2018年购置一辆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当时缴纳车辆购置税约10万,根据工信部发布的… 2. 您好!印花税为1元,在申报后使用第三方扣款时,显示扣款金额为0元,是否还需要到柜台上人工缴款… 3. 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季度开具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税发票12万元,又开具了28万元的工程服务发票。1… 4. 1、集团间企业无偿借贷业务是否需要资质,是否只能是金融企业才满足条件2、集团间无偿借贷形为是… 5. 您好!我司是在郑州注册一家商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连锁经营活动,类似好想你枣。在全省各地… 6. 我想问问关于经营高校食堂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还有没有了 7. 我公司租入房子(房东)外籍人,请问我们要为房东代扣代缴哪些税 8. 请问进入新能源免税目录的车已缴税,能否申请免税标识办理退税?未缴税车辆重新办理免税标识后实现… 9. 我公司是保险公司,在上交所开展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请问,我们在上交所公开市场开展的买入返售金融… 10. 相应土地或房屋没登记在民办学校名下,而是登记在第三方公司名下(学校的投资方名下),但民办学校… 11. 2019年8月28日缴的购置税。2019年8月30日进入免税目录。请问能否退税? 1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我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占地面积为156.09亩的土地一块,并取得了… 14. 你好我司购买了当地政府债券150万,利率为3.43%,一年后到期,但是在持有三天后,将其转让… 15. 我们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之前进购的一批模板方木,现在用完了,转手卖出去,要怎么开票给对方 16. 我有提问,我司是在村里批了工业用地但使用上说明是用于养殖,我司本身也是专业的养殖企业,我司去… 17. 你好,在9月发布的新能源免税目录里包含特斯拉,我在7月购置该车辆并依法纳税,现在就隔了两个月… 18. 9月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本来第三季度要报的小规模的增值税要怎么报,电子税务局上可报?具体路径… 19.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省级,部委级,军级以上的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则如何理… 20. 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暂…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公司2018年购置一辆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当时缴纳车辆购置税约10万,根据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特斯拉全系车型上榜。这也就是说,特斯拉汽车可以享受免购置税的政策;根据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根据以上两个政策我们是否可以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2017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以下简称172号公告)。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告同时明确,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其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依据172号公告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具有免税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办理免税手续;对不具有免税标识的新能源汽车,无论何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都不应当办理免税手续。
您好!印花税为1元,在申报后使用第三方扣款时,显示扣款金额为0元,是否还需要到柜台上人工缴款?是否免征?只申报即可?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现将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季度开具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税发票12万元,又开具了28万元的工程服务发票。1、请问该季度的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发票和工程服务发票是否应该属于分开核定?2、开具的28万元工程服务发票是否还属于该季度的减免政策以内?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月销售额合计包括免税销售额额和应税销售额,免税12万应税收入28万,合计40万超过30万。因此,纳税人不能享受销售额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优惠,工程服务需要缴税。而自产自销农产品是单独的优惠政策 可以免征增值税。
1、集团间企业无偿借贷业务是否需要资质,是否只能是金融企业才满足条件2、集团间无偿借贷形为是否需要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3、集团间无偿借贷形为的资金来源是否有要求4、集团间无偿借贷的资金使用是否有要求?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经查询,未发现该文件有配套的进一步相关解读,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司是在郑州注册一家商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连锁经营活动,类似好想你枣。在全省各地有10家以上门店,门店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否申请增值税在总公司所属税务局统一缴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4.1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认定【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附报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 因此,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您单位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应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认定业务。该业务也可通过网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想问问关于经营高校食堂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还有没有了?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规定: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l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l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 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如您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公司租入房子(房东)外籍人,请问我们要为房东代扣代缴哪些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境外个人出租房产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住房类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若该外籍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承租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除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之外的其他税收可由承租方代为申报。
请问进入新能源免税目录的车已缴税,能否申请免税标识办理退税?未缴税车辆重新办理免税标识后实现免税是否对积极缴税的公民造成歧视,有损公平正义?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2017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以下简称172号公告)。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告同时明确,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其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上述“免税标识”是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 依据172号公告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具有免税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办理免税手续;对不具有免税标识的新能源汽车,无论何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都不应当办理免税手续。
我公司是保险公司,在上交所开展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请问,我们在上交所公开市场开展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属不属于金融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相应土地或房屋没登记在民办学校名下,而是登记在第三方公司名下(学校的投资方名下),但民办学校实际在使用,对于这样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能免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6]财税1432号)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房产税,仅限于独立的房产,不包括与其他用途的房屋不可分割部分。”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87]财税149号):“纳税单位将房屋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应由纳税单位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019年8月28日缴的购置税。2019年8月30日进入免税目录。请问能否退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2017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以下简称172号公告)。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告同时明确,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其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依据172号公告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具有免税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办理免税手续;对不具有免税标识的新能源汽车,无论何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都不应当办理免税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此外,有关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在“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查询->税法查询”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如小规模纳税人收到符合开票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记账凭证,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建议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占地面积为156.09亩的土地一块,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5年1月29日。由于项目土地所在区域规划发生调整,我公司申请将该土地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根据我公司取得土地时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该地块拟由政府部门收储并重新招拍挂,由我单位与土地收储部门签订收储协议,且我单位不再参与新的招拍挂流程。现咨询该行为是否可免征增值税?该收储协议是否可作为免征增值税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你好我司购买了当地政府债券150万,利率为3.43%,一年后到期,但是在持有三天后,将其转让,转让价为151.032172万元,债券卖出回单中注明利息为421.7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6号文可知,到期前转让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请问地方债券是否符合此规定还是不属于利息收入范畴,应缴纳所得税,在增值税中利息部分是作为贷款服务纳税还是以金融商品转让纳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如不符合上述规定,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我们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之前进购的一批模板方木,现在用完了,转手卖出去,要怎么开票给对方?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有提问,我司是在村里批了工业用地但使用上说明是用于养殖,我司本身也是专业的养殖企业,我司去申请免土地使用税,税务局说因为是工业用地,虽然实际是养殖,但也不能免税,我想咨询一下,工业用地上用途写了养殖,实际也是养殖,不能免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 七、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你好,在9月发布的新能源免税目录里包含特斯拉,我在7月购置该车辆并依法纳税,现在就隔了两个月就免税了,参考2016年公交车先购置后退税的案例,该车辆现在可以退税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文件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于2019年08月30日发布,取得车辆日期应在目录发布以后,才能享受优惠,否则不能,在新车型目录发布之前取得的车辆应据实缴纳车辆购置税。” 实际征管可以联系车购分局进一步核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文件规定,“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时间)在新《目录》公告之日以后,并且汽车车型在新《目录》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否则不能享受。”
9月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本来第三季度要报的小规模的增值税要怎么报,电子税务局上可报?具体路径?还是只能到柜台补报,申报时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 因此,若选择9月1日生效的,7-8月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9月份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7-8月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需在10月申报期内到柜台申报,申报完之后才可以在网上办理一般纳税人申报。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省级,部委级,军级以上的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则如何理解?A.教育部直属的高等院校,省属高校自己设立的奖学金能否视同于省级,部委级颁发的从而免税?如果不能,奖学金对应何一税目?是偶然所得(20%)还是劳务所得?B.企业/校友捐助设立的基金会设立的奖学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如有疑问
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想问一下这里所指的销售额,如果是差额纳税的企业,销售额是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计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9〕73号 )的规定:“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按照差额的销售额计算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差额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即可享受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03 至 2019-09-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03 至 2019-09-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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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03 至 2019-09-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