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15 至 2019-12-06,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财务费… 2. 公司前期开发定位与当地市场需求不符,导致销售缓慢,目前取得预售许可证超过3年,预计未来5年内… 3. 公司房地产开发有一个立项备案,但分5期开发,分期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且开… 4. 请问,福州市企业收到税务局纳税大户奖励款,是否需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收… 5. 您好!请问: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是否要并入清算所得征税?如… 6.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贷款或者核心企业贷款后,将资金统筹安排给集团内部其他企业…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 8.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 9. 2000年以前农村都要交哪些税。或者说有没有那些税合起来叫三五什么的税,这里面有一个… 10. 您好,请问在河南省非房企转土地增值税?让不动产是否需要预交 11. 您好,请问河南非房企转让不动产,是否需要预交土地增值税? 12.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在建工程后继续开发,如果该在建工程购入时已明确不同类型的房屋的价格(如住宅… 14. 您好!我想咨询问题具体情况如下:A公司是香港自然人施某100%持股,注册地址在福州,注册资本… 15.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是按含税价计算?还是按不含税价计算? 16. 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适用财税〈2018〉57号文吗?如果适用需要准备哪… 17. 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土增税问题,具体情况如下:A公司是香港自然人施某100%持股,注册地址在… 18.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项目于本月(2019年11月)竣工验收,选择2020年4月作为计税成本核算… 19. “消防费”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中的“开发成本”,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20. 土地增值税中资本化利息能算在开发成本里面加计20%扣除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1、金融机构是如何认定的?哪些属于金融机构?2、房地产企业通过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融资产生的利率偏高,肯定比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更高,能否据实扣除?3、房地产企业通过管产品和信托产品融资产生的顾问费、咨询费,是否可以视同利息据实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1.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负责认定。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3.依据《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的规定,不属于利息的其他费用,不能作为利息扣除。
公司前期开发定位与当地市场需求不符,导致销售缓慢,目前取得预售许可证超过3年,预计未来5年内仍然无法去化完毕,税务部门能否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公司房地产开发有一个立项备案,但分5期开发,分期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且开发业态涵盖别墅、普通住宅、商业、多层洋房,各业态间有明显的物理界线。请问能付分期清算或按照开发业态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请问,福州市企业收到税务局纳税大户奖励款,是否需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收购房人购房定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您的叙述,税务局纳税大户奖励款和没收购房人购房定金不属于增值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属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需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规定:“三、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
您好!请问: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是否要并入清算所得征税?如要征税,但清算企业没钱(已没资产)交税,且清算企业为独立法人,该怎么处理?谢谢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如有应付款项未付清,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九)其他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贷款或者核心企业贷款后,将资金统筹安排给集团内部其他企业使用,利息扣除的原则是什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有一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请问销售(预售)许可证是项目的第一个预售证还是最后一个预售证?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第十八条 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 因此,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请问一下如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后分二期可发,在第一期项目清算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是否是第一期项目的房产在办理分套产权证时注明的各套土地面积之和?还是第一期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上注明的用地面积?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是否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 2014年第16号公告解读,“(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 由于采用不同的扣除项目分摊方式,对清算单位的增值额影响较大,为保证政策执行的规范、统一,从合法、合理的角度出发,按照受益对象,我省明确对扣除项目进行分摊:一是对清算单位的扣除项目按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的扣除项目;二是对清算时涉及的共同扣除项目,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分期清算单位对应的转让土地面积占该成片受让土地可转让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简称为占地面积法),其他成本费用按分期清算单位规划的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简称为建筑面积法)。” 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000年以前农村都要交哪些税。或者说有没有那些税合起来叫三五什么的税,这里面有一个交什么教育税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1】2000年以前,农村可能涉及的税有:营业税、增值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筵席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税务机关未制定公布“教育税”相关政策。教育费附加可参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
您好,请问在河南省非房企转土地增值税?让不动产是否需要预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因此,请您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请问河南非房企转让不动产,是否需要预交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因此,请您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这项政策,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己建设的房屋可以享受不?..?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文件规定: (一)旧房转让认定范围,以下情形房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房:1.单位和个人对外取得(购置、接收投资、抵债、受赠、交换等)的房产;2.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3.房地产企业建造房产已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二)扣除项目计算,1.纳税人转让旧房计算房产扣除额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1)由评估机构以“成本法”评估建筑物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建筑物评估价格,同时提供取得土地支付价款的凭据,合并计入房产扣除额。(2)提供购置房产相关凭据(发票),确定购置成本和购置年度,按购置成本额并每年加计5%计入房产扣除额。“每年”指从购置月份起至办理权属转让手续月份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购置月份按购置发票、契税证明以及房地产权证载明时间孰先原则确定。2.纳税人转让旧房,以下费用项目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1)转让房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2)因计算纳税的需要支付的房产评估费;(3)取得房产环节契税(评估价格中已含契税的除外)。(三)核定征收,纳税人转让旧房未能提供上述“评估价格”、“取得成本”,或者提供不实,不能计算房产扣除额的,应按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在建工程后继续开发,如果该在建工程购入时已明确不同类型的房屋的价格(如住宅、商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能以购入在建工程中的不同类型房屋价格直接作为扣除项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四、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我想咨询问题具体情况如下:A公司是香港自然人施某100%持股,注册地址在福州,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为生产加工型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施某拟对A公司进行增资至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00万元由施某以其自有的土地及厂房进行作价出资。请问下,施某该行为能否属于财税〔2018〕57号文《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改制重组?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4】根据您的叙述,如该项投资属于改制重组,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如不属于改制重组,则不适用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如贵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则您所述情形未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该项投资属于改制重组,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如您无法判定是否属于改制重组,可以提供备案资料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是按含税价计算?还是按不含税价计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第三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适用财税〈2018〉57号文吗?如果适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鉴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负无限法律责任,如何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请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土增税问题,具体情况如下:A公司是香港自然人施某100%持股,注册地址在福州,为生产加工型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施某拟对A公司进行增资,并以施某自有的土地及厂房进行作价出资。请问下,施某该行为能否适用财税〔2018〕57号文《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根据您的叙述,如该项投资属于改制重组,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如不属于改制重组,则不适用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如贵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则您所述情形未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项目于本月(2019年11月)竣工验收,选择2020年4月作为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我司若在2020年度4月前发生的各项成本开支是否都可以列入清算成本?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处)
“消防费”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中的“开发成本”,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土地增值税中资本化利息能算在开发成本里面加计20%扣除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15 至 2019-12-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15 至 2019-12-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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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15 至 2019-12-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