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7-15 至 2021-07-28,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是金融行业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将自有购置房产出租给其他商户,向租户收取水电费,问题如下:…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拿地开发,约定后期无偿移交配建用房8000平方米给政府…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水泥稳定碎石可以做简易征收认定吗?依据是什么? 4. 纳税人于2021年5月份在襄阳乘坐出租车,打印出来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免税”,当地… 5. 爱琴海星洲小聚椰子营,午间用餐消费374,拒不开具票证,说由于是中午在店消费所以没有?这是什… 6. 您好,我是河北省沧州市一自然人,预将自己小区住宅负一层的一车库出售给邻居,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 7. 你好,我公司车辆到充电站充电,充电站是一般纳税人,对方应该对我公司开具多少税率发票,能开具6… 8. 企业将外购的商品在销售本企业商品时赠送给消费者,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 9. 我司对外销售产品(13%税率)10件合计9千元发票已开具,因客户迟迟未付款,向客户收取了10… 10. 您好,我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其购入印花税应税服务,我公司将针对该协议缴纳印花税,请… 11. 我公司为建材行业公司,公司有内部食堂,偶尔有外来装货司机会到公司食堂买餐,取得收入,公司营业… 12. 我单位为供电企业,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与用户用电量无关的、单独核算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应适用… 13. 一般纳税人商贸型企业销售外购的中央空调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那么安装费能… 14. 一、背景:2020年11月居民企业甲公司,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取得境内非关联居民企业乙公司35… 15. 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租给别人十台物料提升机并负责安装,租赁费是49万,安装费11万,这些都是在合… 16. 我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利用生物技术处理厨余垃圾处理,垃圾主要为剩菜剩饭等,根据建成的设备系… 17. 我单位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业务,按污水处理量从水务局取得收入,对污水专业处理达标后直接排入水… 18.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为购房人开具不征税发票,待交付时再为购房人开具带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19.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账册是否视同账册不健全不可以登记一般纳税人? 20. 请问: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应调增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还是应冲减土地成本?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是金融行业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将自有购置房产出租给其他商户,向租户收取水电费,问题如下:1、给租户单独接电表、水表,根据电表、水表使用量收取收取水电费。是否给租户开转售水、电费发票?税率是否是水费9%,电费13%?如对方为一般纳税人,我司能否给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如果按照对方的租赁面积,核定每平米收取水电费20元,即收取的金额为面积*20元/平米,这种情况我司按什么项目给租户开票?能否给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如果水电费由物业代收,我司能否给物业公司开具水、电费发票?如对方为一般纳税人,我司能否给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8】1.一般纳税人转销水适用税率为9%;转销电适用税率为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第五节 部分现代服务,二、物业管理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拿地开发,约定后期无偿移交配建用房8000平方米给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配建用房可能用于(人才房、公租房、保障房),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无偿移交配建房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说和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2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具体建议进一步联系主管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水泥稳定碎石可以做简易征收认定吗?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纳税人于2021年5月份在襄阳乘坐出租车,打印出来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免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复:因出租车司机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且为代开发票,故发票显示为“免税”,且当地全市的做法均是如此。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准确?纳税人收到的免税发票是否为合规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6】1.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wdt/mtsd/77331.htm 《“出租车助手”小程序上线 在襄阳打车可秒开电子发票》(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6日 18:03 来源:人民网) 2.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wdt/mtsd/161446.htm 《襄阳:乘出租可开电子发票》(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7日 17:53 来源:2020年1月7日《中国税务报》A3版)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爱琴海星洲小聚椰子营,午间用餐消费374,拒不开具票证,说由于是中午在店消费所以没有?这是什么说法。举报?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5】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应当据实开具增值税发票。消费者如需维权可致电12366或在福建省税务局官网-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模块的“服务投诉”模块提交诉求。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我是河北省沧州市一自然人,预将自己小区住宅负一层的一车库出售给邻居,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文“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共,此公共中第二项第6条,明确了,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等)与房屋为同一单元的适用于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此通知于9月1日起执行,我想咨询按照这个税法,我同一单元的车库出售,办理产权交易时,我需要缴纳几种税款?分别按怎么计算?购买人邻居需要加纳几种税款?怎么计算?请明确税种与税率和计算方式?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3】销售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五种税款。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附加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的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19】6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购买方需要契税、印花税两种税。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契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目前执行的文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的规定: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的规定: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你好,我公司车辆到充电站充电,充电站是一般纳税人,对方应该对我公司开具多少税率发票,能开具6%的充电服务费发票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3】使用充电桩为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我们认为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缴纳增值税。2019年4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将外购的商品在销售本企业商品时赠送给消费者,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2】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的规定: 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我司对外销售产品(13%税率)10件合计9千元发票已开具,因客户迟迟未付款,向客户收取了1000元违约金,该笔违约金我司将如何开票,发票品名、数量如何填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贵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并开具发票。发票品名及数量可以参考原开具的发票。
您好,我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其购入印花税应税服务,我公司将针对该协议缴纳印花税,请问境外公司是否也需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7-21】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请参阅《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我公司为建材行业公司,公司有内部食堂,偶尔有外来装货司机会到公司食堂买餐,取得收入,公司营业执照中没有餐饮经营范围,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12号留言公开显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故我公司按餐饮服务确认收入,该部分收入是否能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1】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我单位为供电企业,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与用户用电量无关的、单独核算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应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2.自来水……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的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税率为13%;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事业业务情况确认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具体问题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纳税人商贸型企业销售外购的中央空调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那么安装费能否适用简易计税?如何可以发票如何开具?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0】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中央空调”可以参照机器设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背景:2020年11月居民企业甲公司,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取得境内非关联居民企业乙公司35%的股权,将此业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2021年7月15日收到乙公司分红100万,甲公司将100万计入投资收益。二、问题:1、100万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2、100万投资收益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增值税方面,您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区分保本与非保本收益,如为保本收益,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为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界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租给别人十台物料提升机并负责安装,租赁费是49万,安装费11万,这些都是在合同上单独注明的。我的问题是,这个要分开开票(租赁13%+建筑安装9%)还是一把合并起来开?如果一把开的话,按什么税率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适用税率13%。
我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利用生物技术处理厨余垃圾处理,垃圾主要为剩菜剩饭等,根据建成的设备系统会有二个结果,一个是产生生物油,然后自行出售,一个是不产生任何产品直接变成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排入河道,请问:一、我公司从事的业务适用增值税的哪个税目?税率为多少?,二、能否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能享受依据哪个文件的哪条规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19】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我单位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业务,按污水处理量从水务局取得收入,对污水专业处理达标后直接排入水务局确定河流的业务,目前按13%增值税税率,享受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参考法规:财税〔2015〕78号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第五条、资源综合利用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退税比例70%。2020年4月27日,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9号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以上规定,我单位污水处理业务是否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是否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7-17】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第八条的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因此,您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为购房人开具不征税发票,待交付时再为购房人开具带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原不征税发票是否必须收回并红冲?还是说不征税发票相当于收据,不用收回或红冲?是否有相关的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附件2……一、…… (八)销售不动产。……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待前述纳税义务发生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重新开具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发票,不需要对不征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账册是否视同账册不健全不可以登记一般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二、一般纳税人管理:实行预征率方式的总分机构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个县(市、区)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可确定一个分支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负责本县(市、区)内全部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按规定的预征率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请问: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应调增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还是应冲减土地成本?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5】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7-15 至 2021-07-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7-15 至 2021-07-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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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7-15 至 2021-07-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