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5-31 至 2021-06-11,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设:律师事务所总所在福州,在漳州设立一家分所。问题:1、漳州分所收入是并入福州总所,由福州总… 2. 我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某公司(小规模)房屋,合同约定由我方代缴房产税,请问我方代缴的话税… 3. 企业在华县购置二手房作为员工小区,请问要交哪些税,分别的税率是多少 4. 我司预付卡销售,按照文件规定开具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续顾客使用预付卡消费我司… 5. 我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合同约定由我方代缴房产税,请问我方代缴的税率是… 6.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在预缴土地增值税时是按照《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 7. 你好!请问生产企业出口合同有部分产品已完成出口,余下的部分由于客户原因取消,这家生产企业的出… 8. 请问,财政部门批准的,房屋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是否征收增值税? 9. 我是中国台湾户籍,准备出租一套在厦门的商品房,用途是写字楼,无产权证但是有法院判决书,承租人… 10. 房地产企业在收款当月根据收款金额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次月按照开票金额进行申报,是否还需… 11. 本人购买了一辆新车,因质量问题现在需要换车,请问这种情况下原车的已经缴纳的购置能否退?退了之… 12. 我司从总包方取得建筑劳务分包后(清包工简易计税),将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包工头个人,包工头个人到… 13. 个税代扣代缴为征管法确定的法定义务,返还给扣缴义务人2%缴纳个税的手续费,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 14. 保险公司根据企划方案,给符合业绩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公司业务员,非合同制)奖励旅游服务或物… 15. 房地产开发商红线外建设教学楼捐赠给学校,立项由学校立项,所得税方面是否视同销售 16. 脑蛋白水解物税率,属于什么类别 17. 我承租了一个厂房,但电压不稳定,就将出租方的变压器一并承租了下来,出租方是按出租不动产跟我开… 18. 财税201636号文....下列属于非经营活动情形,不需缴纳增值税:(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19. 企业对外出租部分营改增前建成职工宿舍,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率? 20. 赠送礼品的对象既有购买了产品的客户,也有在宣传活动中随机的人。我们也有赠送服务,比如拿着宣传…
二、官方答复汇编
设:律师事务所总所在福州,在漳州设立一家分所。问题:1、漳州分所收入是并入福州总所,由福州总所一并在福州申报纳税,还是不并入,各自向当地税局申报纳税?2、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投资设立,福州总所从漳州分所取得的收入是并入总所收入按5%一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不并入按利息、分红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漳州分所由总所派律师担任分所合伙人,漳州分所和福州总所如何纳税?如派往漳州分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也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该律师如何纳税?4、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和漳州本地律师设立,本地律师为分所合伙人,但不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该漳州本地律师合伙人如何纳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您所述问题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建议提供详细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某公司(小规模)房屋,合同约定由我方代缴房产税,请问我方代缴的话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企业在华县购置二手房作为员工小区,请问要交哪些税,分别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1】购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我司预付卡销售,按照文件规定开具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续顾客使用预付卡消费我司按照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并在增值税申报时填报在“未开具发票”对应栏次内,请问我司销售预付卡是开具税率为“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在当月增值税申报时应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征收增值税,无需在申报表中体现。
我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合同约定由我方代缴房产税,请问我方代缴的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在预缴土地增值税时是按照《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来计算的。我想问,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算依据能=取得预收款÷(1+适用税率)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你好!请问生产企业出口合同有部分产品已完成出口,余下的部分由于客户原因取消,这家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可享受退税,即出口货物为零税率。问题:该生产企业后续向境外客户取得的索赔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财政部门批准的,房屋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我是中国台湾户籍,准备出租一套在厦门的商品房,用途是写字楼,无产权证但是有法院判决书,承租人只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月租金约6000元,请问现在我需要缴纳哪些税?税率各是多少?是否有相关优惠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8】写字楼出租需要缴纳以下税: 增值税9%; 城建税 =增值税税额×(1%或5%或7%),城建税税率按照房屋所在地确认,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2%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所处地段年税额每平方米4至25元); 印花税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印花税 = 租赁合同总金额×0.001 个人所得税20%。 上述情况暂无相关税收优惠。
房地产企业在收款当月根据收款金额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次月按照开票金额进行申报,是否还需要根据收款金额进行预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7】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下列文件规定预缴增值税。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人购买了一辆新车,因质量问题现在需要换车,请问这种情况下原车的已经缴纳的购置能否退?退了之后,原车再次销售给第三方,是否影响第三方缴纳购置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6-0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我司从总包方取得建筑劳务分包后(清包工简易计税),将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包工头个人,包工头个人到税务代开个人建筑服务发票给我司,我司是否可以享受差额征收,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做为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其他个人是否包含自然人?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分包服务,应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为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七)建筑服务。 ……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中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个税代扣代缴为征管法确定的法定义务,返还给扣缴义务人2%缴纳个税的手续费,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如果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请明确依据财税哪一条规定?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2】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的“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目依6%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保险公司根据企划方案,给符合业绩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公司业务员,非合同制)奖励旅游服务或物品奖励,是否要视同销售?关于“保险代理人”视同销售问题,在这个平台上,江苏、山东以及我们省都咨询过,但是回答答案不一样,希望政策上全国能够统一,准确答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2】保险公司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非雇员)提供相应实物奖励,购进货物给予保险代理人奖励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该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作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保险公司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非雇员)提供相应旅游等服务奖励,且实际服务提供方不是保险公司的,属于交际应酬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您所提供的附件因文件损坏无法打开,如您有更多问题,可补充问题后重新提交,或拨打12366进入咨询。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房地产开发商红线外建设教学楼捐赠给学校,立项由学校立项,所得税方面是否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脑蛋白水解物税率,属于什么类别?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文件规定,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承租了一个厂房,但电压不稳定,就将出租方的变压器一并承租了下来,出租方是按出租不动产跟我开的票,我想问一下,变压品出租是按不动产还是按有形动产租赁呢?中间有7%的税率差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1】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是13%;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是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财税201636号文....下列属于非经营活动情形,不需缴纳增值税:(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那请问一家4S店为其聘用的员工提供汽车修理服务是否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不视同销售不缴纳相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对外出租部分营改增前建成职工宿舍,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率?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的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5%征收率,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9%税率。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赠送礼品的对象既有购买了产品的客户,也有在宣传活动中随机的人。我们也有赠送服务,比如拿着宣传单到某一家理发馆可以优惠。请问是否应当作为视同销售?这几种情况是否需要区别对待?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3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视同销售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针对赠送服务,即凭宣传单享理发店优惠行为,需根据实际业务进行确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5-31 至 2021-06-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5-31 至 2021-06-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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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5-31 至 2021-06-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