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15 至 2020-04-17,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我想问一下现在如果个人代开咨询费的税率是多少 2. 你好,我们是小规模餐饮行业,听说疫情期间餐饮行业有免税,可是我们没有及时获取到这个政策,1-… 3. 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开票给其他单位的问题,由于供水公司开给物业公司的水费发票中含有免税的污水… 4. 我在江夏买房,在政务中心缴税并有合法契税发票。现提供契税发票在广州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抵利息… 5. 我公司2018年成立,接受投资方投入旧设备(投资方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已使用过),该… 6. 个体查账征收具体怎么算?税率具体是什么?假设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元,个税应该交多少?公… 7. 我司销售一批货物,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由于资金问题,未按时付款,产生了逾期利息,利息部… 8. 有公司对外出卖一块商住建设用地,由于交易额涉及几千万。为了逃避各种税费,双方私下签订土地买卖… 9. 你好,在吗,我想问一下农产品自产自销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吗,如果是购进农产品在卖出去,增值税还… **10. 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工程项目,建筑总承包一般计税方式,开给地产方发票应税服务为:建筑服务工… 11. 外购物品1万元,用于赠送,视同销售收入1.1万,加计了10%计算销项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我… 12. 我单位是个体工商户,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但还核定了一个定期定额。比如:核定的定期定额每月75… 13. 原合伙制基金备案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预计今年5月份变更为“创业投资基金”。变更之后将按照… 14. 1.《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 15. 请问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我是一家分公司,独立核算,规模… 16. 邮政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采购加工企业的农产品,例如,大米、面条、花生油。对方单位也是一般纳税人… 17.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6]84号)第… 18. 我公司3月购买了口罩和防护服,部分捐赠,部分员工用,没有通过公益事业平台捐赠,是视同销售还是… 19. 本企业在本月收到一家小企业开具的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上面税率为1%,但此项业务并… 20. 酒店可以开具税率为免税的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我想问一下现在如果个人代开咨询费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个人提供咨询服务会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3%或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7%(5%或1%)。 3、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印花税:如为技术咨询合同,按所载金额0.3‰贴花。 5、个人所得税:预扣率20%-40%。 另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可按文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你好,我们是小规模餐饮行业,听说疫情期间餐饮行业有免税,可是我们没有及时获取到这个政策,1-3月开票按有税率的开,而且超过小规模30w起征点,那请问我们申报的时候还可以免税申报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开票给其他单位的问题,由于供水公司开给物业公司的水费发票中含有免税的污水处理费,那物业公司收取其他单位的水费,并且采取简易征收方式纳税,那物业公司对应收其他单位的那部分污水处理费该如何开票,是按3%的水费税率开,还是按免税税率开?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上述文件未对物业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有免税规定。
我在江夏买房,在政务中心缴税并有合法契税发票。现提供契税发票在广州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抵利息,广州公积金回应,湖北契税发票没有纳税金额跟税率,无法证明房子原值,申请被退回两次了。请问,怎么用发票证明房子原值?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2018年成立,接受投资方投入旧设备(投资方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已使用过),该旧设备开具3%普通发票给我司。双方均将该旧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现我司对该旧设备进行处置出售,请问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我司是否可以采用税率3%减按2%纳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如您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您司则可按上述规定区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个体查账征收具体怎么算?税率具体是什么?假设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元,个税应该交多少?公式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司销售一批货物,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由于资金问题,未按时付款,产生了逾期利息,利息部分我们该如何开票给客户,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第三,关于增值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有公司对外出卖一块商住建设用地,由于交易额涉及几千万。为了逃避各种税费,双方私下签订土地买卖合同,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让买地人变成公司的新法人和股东,通过变换股东和法人的办法神不知鬼不觉的完成了土地交易,规避了各种税费。请问这种操作合法吗?可以逃避各种税费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根据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没有申报纳税,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你好,在吗,我想问一下农产品自产自销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吗,如果是购进农产品在卖出去,增值税还免税吗,如果不免,我需要开多少税率的发票,一般纳税人?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工程项目,建筑总承包一般计税方式,开给地产方发票应税服务为:建筑服务工程服务,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税收编码开票,这样可以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您可以根据下列文件规定的税目注释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外购物品1万元,用于赠送,视同销售收入1.1万,加计了10%计算销项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我们应该选择哪种方式,还是都不对,求答复和相关文件号1、视同销售收入应该是按1万,成本也按1万确认2、视同销售收入应该是按1.1万,成本也按1万确认3、视同销售收入应该是按1.1万,成本也按1.1万确认?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我单位是个体工商户,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但还核定了一个定期定额。比如:核定的定期定额每月7500元,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10%,假设我单位一季度收入200000元,该如何计算第一季度的经营所得的个税?请列明计算过程及相应的税收政策文号?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规定:“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给您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及附征率。
原合伙制基金备案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预计今年5月份变更为“创业投资基金”。变更之后将按照财税〔2019〕8号做“单一基金核算方式备案”。想问:备案之后整个2020年度基金的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都可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备案之前的月份按照“经营所得”使用5%-35%税率缴纳个税,备案之后的月份按照“单一基金核算方式”20%税率计算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1.《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是否可以解释为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请贵局确认:集团公司下属利润中心(电力企业),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向子公司进行的内部借款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2.《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那么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是否有相关的界定?目前有主管税局解释所有发生借款行为的公司都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范围,请贵局确认: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具体范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您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若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在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请问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我是一家分公司,独立核算,规模和人数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否享受年收入不超过一百万,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税率为5%的优惠?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邮政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采购加工企业的农产品,例如,大米、面条、花生油。对方单位也是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税额9%。邮政企业将农产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请问销项税应按9%税额还是13%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9% .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您发生的业务应视同销售低税率农产品,税额根据税率9%来计算缴纳。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6]84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请问:房地产企业一般是先办理预售的,预售也属于“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因为我们房地产企业目前在预售阶段,为了方便客户办理按揭贷款等事宜,开具了“不征税”发票,但是也是全额的发票。那么,我们房地产企业是不是也符合上述规定,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次月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6〕84号)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从上述文件规定可以看出,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非预售合同)的规定,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并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3月购买了口罩和防护服,部分捐赠,部分员工用,没有通过公益事业平台捐赠,是视同销售还是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企业在本月收到一家小企业开具的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上面税率为1%,但此项业务并非疫情期间业务,本不应该享受此项优惠,但代开发票税务机关说,因为你在疫情期间开发票只能开税率1%,不能开3%的税率。请问税务机关的回答是正确的吗?本企业怎样做才合规?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酒店可以开具税率为免税的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七)4.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 2020年1月1日以后酒店可以开具税率为免税的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敬请关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15 至 2020-04-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15 至 2020-04-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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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15 至 2020-04-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