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22 至 2019-08-31,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特许经营权”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是否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 本企业向地方民政局进行的捐赠,捐赠取得的票据为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见附件),请问这种收据能否… 3. 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想请问一下,视同独立纳… 4. 企业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减免企业所得税吗 5. 我们是供热公司,刚从政府接过20年的供热工作,我们收的入网费可按20年分期确认收入吗?望指点 6. 我公司员工在境外接受培训(完全在境外),我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培训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 7. 集团租用子公司房产,并缴纳房产租金。供暖由第三方单位与子公司签订合同并付款,实际集团使用,请… 8. 公司计划购入老母鸡后委托屠宰企业宰杀去毛、肠后回收的白条鸡,用于销售是否有企业所得税.税法的… 9. 你好,我是一个自然人,我想查询公司给我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基数。咨询过当地税务大厅,他说只能查公… 10. 研发项目需要生产试制品(车辆),试制品成本按会计准则规定,该成本包含了生产厂房、非研发设备(… 11. 总公司在宿迁,分公司在苏州,研发团队在苏州分公司,苏州分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否合并到总… 12. 我司在向境外支付款项时,电汇外币海外银行要手续费,该笔费用在银行系统自动扣除,我方是否需要代… 13. 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用计提折旧的,请问在汇算清缴时… 14. 您好,我们公司是信息科技公司,一般是别的公司委托我们进行技术开发,开发技术属于我们公司,我们… 15. 公司新购入自用小汽车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不需要按年限计提折旧 16. 年度中间(2019年6月)开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没有综合所得,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自行缴纳… 17. 请问服务业加计扣除10%,在申报表上是哪儿个栏次加计10%? 18. 你好,敝司之前跟一家企业签订一笔订单,根据订单专门定制一批材料,但后面由于生成线无法达到要求… 19. 我公司是茶叶加工企业,从农户手上购买其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然后我公司对其鲜叶进行杀… 20. 我公司有部分往来款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特许经营权”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是否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3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本企业向地方民政局进行的捐赠,捐赠取得的票据为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见附件),请问这种收据能否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凭证?因为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此文中只规定两种票据,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那么我们企业取得这个票据属于其中吗?可以扣除吗?票据附件见下图?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未查看到您提及的附件,若您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按规定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可以做为扣除凭证。
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想请问一下,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管理独立申报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0】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实际征管具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企业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减免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则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我们是供热公司,刚从政府接过20年的供热工作,我们收的入网费可按20年分期确认收入吗?望指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公司员工在境外接受培训(完全在境外),我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培训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若符合上述条件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集团租用子公司房产,并缴纳房产租金。供暖由第三方单位与子公司签订合同并付款,实际集团使用,请问该笔业务账务处理及需缴纳税种?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账务处理: 借:费用科目 贷:货币资金(或:其他应付款-子公司) 以上解答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具体事宜依国家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就需要母子公司之间在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以及其他各种服务提供方面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计算确认。 根据以上原则,集团租用子公司房产,并缴纳租金的业务涉及到的税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三、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供暖由第三方单位与子公司签订合同并付款的业务涉及到的税费如下: 五、印花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公司计划购入老母鸡后委托屠宰企业宰杀去毛、肠后回收的白条鸡,用于销售是否有企业所得税.税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你好,我是一个自然人,我想查询公司给我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基数。咨询过当地税务大厅,他说只能查公司的报表(需要开证明),并不能查询个人的,我是一个自然人,两处工资薪金所得总和不超过4000元,而大厅只能查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我有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有一处需报我的工资薪金所得,那我到年终汇算清缴的时候个人所得税去找谁支付?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最新的关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文件暂无下发,建议您耐心等待。
研发项目需要生产试制品(车辆),试制品成本按会计准则规定,该成本包含了生产厂房、非研发设备(如生产产品用的车床等)的折旧费用,请问,该类折旧费用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直接投入费用”允许加计扣除?如果不能,请问具体依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如有疑问,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鉴定)
总公司在宿迁,分公司在苏州,研发团队在苏州分公司,苏州分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否合并到总公司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我司在向境外支付款项时,电汇外币海外银行要手续费,该笔费用在银行系统自动扣除,我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金,是否可以认为境外银行的收费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不能这样认定,是否境内银行应该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用计提折旧的,请问在汇算清缴时,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作纳税调减处理?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您好,我们公司是信息科技公司,一般是别的公司委托我们进行技术开发,开发技术属于我们公司,我们不能进行加计扣除吗?如果是国家大学研究院或者是军方委托我们进行技术开发呢?能不能加计扣除呢?如果别的公司与我们签订的是合作开发合同,我们能加计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如有疑问
公司新购入自用小汽车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不需要按年限计提折旧?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4】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年度中间(2019年6月)开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没有综合所得,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有1个孩子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问在明年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专项扣除金额是按照2019年全年的缴纳金额扣除,还是只能按照实际经营期对应月份缴纳的社保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按全年扣除,还是按照实际经营期月份扣除?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8-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同时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的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经与相关科室核实:若您从2019年1月开始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扣除的条件,您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全年计算扣除。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请问服务业加计扣除10%,在申报表上是哪儿个栏次加计10%?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你好,敝司之前跟一家企业签订一笔订单,根据订单专门定制一批材料,但后面由于生成线无法达到要求,客户取消订单,而材料是专门定制,其他企业也无法使用,为了减少损失和不堆积库存,敝司把材料当成废品出售,这样就导致账上会成本倒挂,我想问的是,这种情况,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按净损失调增还是原来成本都无法税前扣,除,调增的是变卖收入扣除成本的净损失,还是材料原本成本都要调增?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以上情况,材料当成废品出售的收入扣除材料的成本后有利得的,并入企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有损失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我公司是茶叶加工企业,从农户手上购买其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然后我公司对其鲜叶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毛茶后直接销售,请问是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贵公司是外购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一、种植业类 …… (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我公司有部分往来款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部分往来款项是否还必须同时需符合公告〔2011〕2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才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22 至 2019-08-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22 至 2019-08-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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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22 至 2019-08-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