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3-30 至 2022-05-26,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经营停车场业务,与企业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其中停车场按照土地使用权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查… 2. 我公司位于偏僻农村,距离所在县城6公里,距离所在镇街道4公里,我自己理解我们公司城建税适用1… 3. 请问办理退货/折让时还需要退货协议盖章件么? 4. 不是自由矿权,但是授权给我我公司开采,后销售高速路。问:增值税能否享受简易计税3% 5. 公司涉及到受托加工稀土产品,客户委托我们公司加工一批稀土料液,该批稀土料液中含有多种稀土元素… 6. 我公司出租房屋给A公司,出租合同约定2021年12月应转来2022年度全年租金。但A公司20… 7. 我司是母公司,提供本公司的自有房产给全子公司的免费使用,而且子公司是从事民非的养老院,请问这… 8. 请问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有发生一笔境外支付的律师费(起早法律协议服务),那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9.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是否属于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10. 被吸收合并企业的房地产老项目,因施工方和建设方变更,重新申领了施工许可证,适用老项目还是新项… 11. 按照36号文件附件2规定,清包工可以按照建筑服务的简易计税纳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 12. 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址在甲省乙县,2015年10月从丙省丁县购买商业用房一栋,取… 13. A公司2017年将2009年购入的房产租赁给B公司,请问A公司租金收入的增值税税率是5%吗?… 14. 根据2022年15好公告规定: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 15. 1.《资源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 16.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17. 普票开了3%的税率,季度超了45万还能享受免增值税吗? 18. 我司与A村签订的租地合同,每年支付300万土地租金,并约定我司在该土地上出资建造房屋。但是因… 19. 深圳总公司是设立在深圳前海合作区,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 因品项较多,销售方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所附销售清单是自制的,而非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销…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经营停车场业务,与企业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其中停车场按照土地使用权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查,印花税一级税目财产租赁合同下无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税目。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这种形式的车位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5-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我公司位于偏僻农村,距离所在县城6公里,距离所在镇街道4公里,我自己理解我们公司城建税适用1%税率,前任会计按照5%申报缴纳,请问我们公司的城建税按照相关法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第四条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公告》(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陕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 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其生产经营地。 三、纳税人未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无法掌握您实际的行政区划信息,故请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并结合当地的行政区划情况判断适用的税率。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局核实判断。

请问办理退货/折让时还需要退货协议盖章件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5-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不是自由矿权,但是授权给我我公司开采,后销售高速路。问:增值税能否享受简易计税3%?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请结合实际业务判断,如有需要,请具体请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实。

公司涉及到受托加工稀土产品,客户委托我们公司加工一批稀土料液,该批稀土料液中含有多种稀土元素,我公司应按照一定比例的数量返还其中的少数几种元素(占比量大的元素),其余占比量小的元素则不要求返还。我们公司因为技术比较好,可以提取更多数量及品种的产品(超额产品,其中包含超过合同比例数量的主要元素和不要求返还数量的其它元素)。对于这些超过返还数量的产品(超额产品)的账务处理是:1、在确定相关数量时,公允价值确认相关的加工收入,同时确认存货;2、如后期把超额产品销售给其他客户时,将按照确认相关的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按当时的入账价值结转相关成本。请问我们在税务处理:增值税方面:第1步确认的超额产品是否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及相关的确认时点?企业所得税方面:在第1步及第2步确认的相关加工收入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填列、营业成本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及相关的确认时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公司出租房屋给A公司,出租合同约定2021年12月应转来2022年度全年租金。但A公司2022年5月才转来该租金。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房屋租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1年12月还是2022年5月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我司是母公司,提供本公司的自有房产给全子公司的免费使用,而且子公司是从事民非的养老院,请问这种情况母公司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所得税吗?房产税要缴纳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17】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判定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二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

请问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有发生一笔境外支付的律师费(起早法律协议服务),那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劳务发生地若不在中国境内,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若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是否属于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09】不属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被吸收合并企业的房地产老项目,因施工方和建设方变更,重新申领了施工许可证,适用老项目还是新项目?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36号文件附件2规定,清包工可以按照建筑服务的简易计税纳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请问: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属于“建筑工程”吗?由甲方提供全部材料,是不是清包工?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能不能适用简易计征?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2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有其他疑义,请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址在甲省乙县,2015年10月从丙省丁县购买商业用房一栋,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购买价款420万元,2022年4月对外出售,出售价款1050万元(含增值税);A公司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A在丙省丁县应预缴增值税=(1050-420)÷(1+5%)×5%=30(万元),根据财税〔2016〕43号文第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A公司转让营改增前购买的旧房,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额÷(1+5%)=1050÷(1+5%)=1000(万元),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4-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A公司2017年将2009年购入的房产租赁给B公司,请问A公司租金收入的增值税税率是5%吗?如果B公司2018年将租赁的房产转租给C公司,那么B公司的租金收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1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根据2022年15好公告规定: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那么对于纳税人取得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4月1日之后的税收政策是怎么样的?是季度45万以内免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资源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关于“开发应税资源”的具体释义是什么?如:因修建道路挖掘山体后处置销售的页岩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该行为是否属于“开发应税资源”范围?2.《资源税法》第十七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否还有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9】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43号)全文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票开了3%的税率,季度超了45万还能享受免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若是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发票开具错误,请作废重开。

我司与A村签订的租地合同,每年支付300万土地租金,并约定我司在该土地上出资建造房屋。但是因为土地使用人为A村,因此需要与A村民名义报建,最终产权为A村,我是仅参与出资与建造过程。房屋建成后我司可以在仅支付土地租金情况下,使用经营20年,期满交回A村,该项目未办理任何三旧改造手续,并非三旧改造项目。即如下关系:1.土地使用人为:A村2.报建单位:A村。3.产权人:A村。4.房屋建造出资人:我司。5.A村与我司合同关系:土地租赁关系。6.房屋使用经营:我司。7.期满收回。以上交易关系,我是存在一些税务疑问:1.交易关系:以上我是与A村的关系在税务上应如何定义?是属于租地关系还是实质为租房关系?。2.房产税:房屋建成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哪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3.增值税:我司出资换得房屋使用经营,双方是否视同销售服务?4.企业所得税:我是出资建造,这些成本是否可以记录我司的帐中?若可以,应计入哪个科目才可以睡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房屋建成后由A村缴纳房产税。贵司支付租金使用房产的交易活动实质上是承租房产行为,出租方A村应按规定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房产租金包括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本业务中房产租金包括每年收取的租金收入和租赁期满由A村收回的房屋的建造成本,房屋建造成本可按租赁年限分摊到每年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所述情况较为复杂,请携带相关合同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深圳总公司是设立在深圳前海合作区,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总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符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优惠目录,适用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那旗下所设立厦门分公司是否也可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若符合,上海分公司应如何办理享受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规定:“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如题所述,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优惠区域外的机构的所得不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因品项较多,销售方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所附销售清单是自制的,而非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请问是否合规,此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可以是自制的。企业购买货物而取的发票若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3-30 至 2022-05-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3-30 至 2022-05-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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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3-30 至 2022-05-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