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2-22 至 2024-04-24,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2. 转让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区县,是否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城建税税率不动产所在… 3. 个体户年收入超过多少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 4. 实务背景: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赠品赠送给客户,账面按成本确认营销费用100万元,应该如何调整应… 5. 公司生产电子设备并出口,其中一部分配件是境内购买的,电子设备后续出口适用免抵退税政策。请问这… 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 7. 外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在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起息日进行方向相反的两次货币交换。在第一次货币交换中… 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中,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 9. 请不要只贴47号问的通知内容,这个我已经看过了,我希望12366能够帮忙解读此文件的内容,认… **10.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1.09+土地款/1.099%,或者,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 11.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本月转让部分上交所主板限售股,限售股转让时按(股票转让价-股票发行价)… 12. 中国公司是中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外国公司签订服务出口合同,向外国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 13. 根据《财税201147号文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的通知》,我们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14. 退休残疾人员工领取企业年金按照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 15. 企业取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6. 我公司为一家建筑铝模生产高新企业,公司的业态为按照客户需求设计加工铝膜,以收取租赁费的形式给… 17. 简易计税建筑项目可以开9%的专票给甲方吗? 18. 请问网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者下单时间,还是商家发货当天,还是消费者确认收货后平台打… 19. 我司采购一张物联网卡价格156元,卡内包含1G/月的流量套餐,可以使用5年。我司一次支付15… 20. 网易游戏旗下的游戏交易互联网平台,每笔交易至少收取不低于5%的信息费。有两点疑问。第一,这个…**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于2022年4月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其未交付的开发产品未在会计账面确认为收入,但企业所得税需确认为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哪一项进行纳税调整?①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或者第45行将已完工备案但未交付产品对应的收入扣除成本填列;但是在这2行填列后,这部分收入无法作为业务招待费0.5%及广告宣传费15%的基数②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填列视同销售收入,在第20行填列视同销售成本,2022年做了相应的纳税调整;2023年该部分已完工备案但未交付产品在会计账面确认了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层面对于的需进行调整,那么第10行填列视同销售收入,在第20行填列视同销售成本能否填负数?③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3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以及第24行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的进行填列,但是该部分填列的又是未完工产品,实际产品已经完工备案但未交付。实际操作中,应该按照哪种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填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24】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填报说明: 10.第10行“(九)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2.第2行“(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0.第20行“(九)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2.第12行“(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所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转让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区县,是否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城建税税率不动产所在地还是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率确定?按如转让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不同区县但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的,是否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城建税税率不动产所在地还是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率确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户年收入超过多少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实务背景: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赠品赠送给客户,账面按成本确认营销费用100万元,应该如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假定市场价格200万元。个人理解: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但本单位的老师有不同的观点,所得税分解为视同销售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分别处理。第一,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第二,对外捐赠的产品成本应按市场价确认,即调增营销费用100万元(对应的利润200-100),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按这个说法,视同销售这一行为本身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那个是对的,为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符合税收规定应当视同销售,对于已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相应可以确认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公司生产电子设备并出口,其中一部分配件是境内购买的,电子设备后续出口适用免抵退税政策。请问这部分境内购买的配件是否可以直接出口并与电子设备的其他部分一起适用免抵退政策?还是需要转内销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请问有没有具体的文件和实操规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本文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及相关附件,您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在首页点击“政策法规库”,在“政策法规库”页面上点高级搜索,录入标题或录入“年度”及“序号”,可查询到该文件及附件。具体情况,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含税收入为10.05万元,如何计缴增值税?当月不含税收入金额是10.05万元,还是9.95万元?请列明计算过程?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外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在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起息日进行方向相反的两次货币交换。在第一次货币交换中,一方按照约定的汇率用货币A交换货币B;在第二次货币交换中,该方再按照另一约定的汇率用货币B交换货币A。外汇掉期分为近结远购和近购远结两种。近结远购指的是先卖出外汇换成人民币,再在未来将人民币换成外汇,即买入外汇。而近购远结是先买入外汇,再在未来卖出外汇。针对该业务有以下几个问题:1.请问近结远购,即先卖出外汇再买入外汇这一举动,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否要作为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2.如果需要纳税,是否按照卖出价-买入价的价差纳税?那在第一次卖出外汇时就要纳税吗?还是等第二次买入外汇时,总体来看盈亏,盈利就计算纳税,亏损作为金融商品转让负差?3.相反,近购远结,即先买入外汇再卖出外汇的举动是否需要交转让金融商品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在外汇掉期业务中,涉及转让外汇的行为应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中,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请问该条款享受印花税优惠的对象是书立该应税凭证的双方吗?还是只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单方享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0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请不要只贴47号问的通知内容,这个我已经看过了,我希望12366能够帮忙解读此文件的内容,认真答复我下面问的具体问题!多谢哈根据《财税201147号文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的通知》,我们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在优惠期内有来源于境外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请问这部分来源于海外的收入能否适用15%的高新优惠税率。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是否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海外收入中仅分支机构机构营业利润所得才能够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他收入都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1.09+土地款/1.099%,或者,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全部价款-土地款)/1.099%这样计算对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本月转让部分上交所主板限售股,限售股转让时按(股票转让价-股票发行价)转让数量/(1+6%)6%计算增值税是否准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公司是中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外国公司签订服务出口合同,向外国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率6%)并取得外汇收入。该合同金额是TCV,并约定中国公司按外国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税款,由外国公司向外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从合同金额中扣减,外国公司申报纳税后,将外国完税凭证转交中国公司。中国公司向外国公司提供服务后,在结算合同款项时,外国公司依外国税法,向外国税务机关申报并扣缴中国公司在外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增值税(Value-addedTax,VAT)和外国所得税(CorporateIncomeTax,,CIT),将合同金额减去外国VAT与CIT两笔税款后的净额N跨境汇款给中国公司,并向中国公司提供了VAT和CIT两笔税款的外国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中国公司实际收到外汇收入为N(N=TCV-VAT-CIT),在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提供劳务收入时,申报口径应为以下哪种?(此业务为当期收入,不考虑递延收益和汇率折算等其他因素)1.提供劳务收入金额等于合同金额TCV(即合同金额TCV不扣减外国VAT和CIT)。2.提供劳务收入金额等于实际收到的外汇收入净额N(即合同金额TVC减去外国VAT和CIT后的净额N)。3.提供劳务收入金额等于合同金额TVC减去外国增值税VAT后的金额(即实际收到的外汇收入净额N+外国所得税CIT的合计数)?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2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二)提供劳务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根据《财税201147号文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的通知》,我们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在优惠期内有来源于境外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请问这部分来源于海外的收入能否适用15%的高新优惠税率。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是否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海外收入中仅分支机构机构营业利润所得才能够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他收入都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退休残疾人员工领取企业年金按照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就是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算时这块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但领取年金时缴纳的个税可以适用残疾人个税优惠减免么?请直接回复可否并给出相应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 一、减征办理 (一)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在预扣预缴环节办理减征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办理减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企业取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我公司为一家建筑铝模生产高新企业,公司的业态为按照客户需求设计加工铝膜,以收取租赁费的形式给客户使用。最近公司接税局通知,对于22年的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不予认可。依据为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不适应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中的租赁商务服务业。税局判定租赁商务服务业是我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名称为经营租赁-铝合金模版租赁,且收入占比为90%以上。请问此种情况下研发费用的可否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12】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简易计税建筑项目可以开9%的专票给甲方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11】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请问网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者下单时间,还是商家发货当天,还是消费者确认收货后平台打款时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我司采购一张物联网卡价格156元,卡内包含1G/月的流量套餐,可以使用5年。我司一次支付156元即可,请问购买该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6%还是13%?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网易游戏旗下的游戏交易互联网平台,每笔交易至少收取不低于5%的信息费。有两点疑问。第一,这个信息费,网易公司是否缴税。第二,玩家在该平台上出售东西,是否应当缴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2-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具体应根据实际的业务情况进行分析。涉及具体业务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2-22 至 2024-04-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2-22 至 2024-04-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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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2-22 至 2024-04-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