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22 至 2019-10-28,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我企业是2019年9月成立的,如果到12月底能实现利润250万,那能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 2. 我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并且办理了免抵退备案,现向境外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对境外平台提供网上客… 3. 我与前夫于2015年10月1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补得一套150平方米的… 4. 个人2015年买入一轿车15万,2019年9月以10万卖给A公司,请问个人应交哪些税? 5. 你好!小规模纳税人30万以内免交增值税,列营业外收入,问是否交纳所得税 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 7. 财税(2000)42号文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 8. 个体户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能不能按月计算起征点?按月起征怎么申请?能不能享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 9. 你好,请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的代理报关服务,是否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10.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从村委会取得整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现在拟将其中一部分耕地再… 11.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后可享受哪些免税政策? 12. 小规模纳税人月度未达10万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吗?个体户交个税需要定期上传资产负债表吗?多久上传… 13. 您好,对于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的小规模,减免的增值税和附加税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么? 14.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还有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吗 15. 我是一家加盟药店,公司性质是总部的分公司,但是我是独立核算、独立缴税的,月收入在10万一下,… 16. 请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因为承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而产生的相关境内运输(工厂到机场或码头)、装卸、… 17. 10月8日向贵局咨询的问题(详见附件),收到省局后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还有以下疑问:1、财税… 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 19. 我公司2018年进行了技术转让,取得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但当时此技术在开发的时候因为不确… 20. 请问一下,公司员工出差给予的每天固定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员工要不要提供发票,是否免征个人所得…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我企业是2019年9月成立的,如果到12月底能实现利润250万,那能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吗?请明确答复下能或不能?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根据财税【2019】 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因此,只了解到您企业是2019年9月成立的,如果到12月底能实现利润250万。是无法确定您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我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并且办理了免抵退备案,现向境外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对境外平台提供网上客服服务),是否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条件,是否还需要做免税备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7.信息系统服务。 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8号)规定执行。

我与前夫于2015年10月1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补得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后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4月1日与前夫协议离婚,协议将该套15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住房分配给我(我们还有其他房产,前夫分得其他房产),由于我与前夫离婚时,该套房屋还不能办理房产证,所以直到2019年5月8日我正式取得该套房产的房产证。2019年5月20日,我与某人签订合同,转让这套通过拆偿补偿后,又经协议离婚分得的住房,为事先筹措好产权转移的相关税金,现咨询如下问题:如何确定“满五唯一”免征人个所得税、“满两年”免征增值税的起算时间?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那么,我这套房产的“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具体如何确定?是否能依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确定调换房屋原值的方法确定,即既然“调换房屋原值”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那么时间是否也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确定,即确定为2015年10月1日?强调一下,我与前夫离婚时分割的是正在建盖中的拆迁补偿房,还不能办房产证,也还不到契税办理时间,所以该套房的”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不同于存量房,请不要再只把文件原文发给我,请认真、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如是不能回复,请逐级上请后回答,但请先告知我正在上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虽然您在离婚前签订了分割协议,但该协议不能确定购房时间,同时也不能以被拆迁房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的时间来确定,鉴于您的该套拆迁补偿房是在离婚后建成并办理房产证及缴纳契税,那么您要以该套拆迁补偿房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的时间为准,若二者时间不一致,以“孰先”原则来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个人2015年买入一轿车15万,2019年9月以10万卖给A公司,请问个人应交哪些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个人将二手车转让给公司,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一并免征。 转让价格扣除购置成本及相关转让费用后,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签订的转让二手车合同,书立合同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个人也适用以上减征政策。

你好!小规模纳税人30万以内免交增值税,列营业外收入,问是否交纳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请问我公司将自有的同心家园五期多套住房提供给本公司员工作为宿舍无偿使用,是否符合以上免征收房产税政策?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因此,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如不符合的不享受。

财税(2000)42号文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医院自用用于职工的食堂和对外提供餐饮的房产可以按照这个条款免征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请您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请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至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个体户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能不能按月计算起征点?按月起征怎么申请?能不能享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交增值税?已经交的,可不可以申请退回?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还。”

你好,请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的代理报关服务,是否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包括代理报关服务。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从村委会取得整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现在拟将其中一部分耕地再流转(租赁)给其他公司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想请问下,此流转(租赁)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还涉及其他税费吗?是否需要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以增加税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第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款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关于“将其中一部分耕地再流转(租赁)给其他公司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问题,没有找到可明确减免税的相关优惠政策,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六)租金收入。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据此,关于农业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的租金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第二,关于“是否需要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以增加税种?”的问题。 需要先在网上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高频业务——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信息表——变更项目。(提示:表格中列出的变更事项为纳税人在税务局可以变更的全部登记事项,若您需要变更的事项不在上述表格中,请前往工商部门或者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后可享受哪些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度未达10万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吗?个体户交个税需要定期上传资产负债表吗?多久上传一次?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一、增值税: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三)不缴纳增值税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您好,对于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的小规模,减免的增值税和附加税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还有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现答复如下。 针对个体工商户存在定期定额征收。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具体可以参照该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是一家加盟药店,公司性质是总部的分公司,但是我是独立核算、独立缴税的,月收入在10万一下,药店人数是4人,资产在10万以下,通知我不享受小微企业政策,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利润的25%缴纳,药店是微利的营业机构,所以国家税务是否对我们这些自负盈亏的加盟店有什么特殊政策吗?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请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因为承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而产生的相关境内运输(工厂到机场或码头)、装卸、报关、仓储等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如来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可免征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10月8日向贵局咨询的问题(详见附件),收到省局后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还有以下疑问:1、财税(2008)149号文“植物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税范围包括:“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按芝麻油行业惯例,此处的植物毛油是指未过滤的芝麻油。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8号又对149号文进行了补充,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我司认为既然此公告是对149号文的补充,可享受芝麻油初加工政策的就包括过滤后的芝麻油,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强调只有植物毛油才可享受初加工政策,那与48号公告是矛盾的。3、请贵局明确回复一下,我公司生产的过滤后的芝麻油是否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附件:……一、种植业类……(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符合上述油料植物初加工规定,可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暂不清楚您实际情况,具体执行建议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我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是否不属于已使用房产,属于免征房产税情形,我公司可以不用缴纳房产税吗?收到请务必回复?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作抵押后,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也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转为自持物业的,不论是否抵押,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公司2018年进行了技术转让,取得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但当时此技术在开发的时候因为不确定是否能开发成功,所以把相关费用已经在当期费用化,未做无形资产核算(此核算是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的),那么现在转让的时候,该如果核算技术转让所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企业主管税务分局 二、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研发支出,主要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研究过程称为“研究阶段”;开发过程称为“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计入“费用化支出”;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资本化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部分,也计入“费用化支出”。 会计差错更正请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执行。 涉税事项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文执行。

请问一下,公司员工出差给予的每天固定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员工要不要提供发票,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有没有固定的补助标准是不需要发票且免征个税?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还有效吗,是否适于”出差的固定伙食补贴、交通补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22 至 2019-10-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22 至 2019-10-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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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22 至 2019-10-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