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19 至 2020-12-1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可否由配偶享受贷款税收减免,如果可以APP上应怎样填写 2. 请问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正常缴费标准是320元,是否有减免政策? 3. 我司是公办院校校企合作单位,签有校企合作协议,和公办院校合作办学,我们公司提供老师为学生上课… 4. 小规,普票+专票,季度超30万,普票部分怎么征税?能减免吗? 5.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条本… 6. 一家新能源汽车企业,它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中安装的有嵌入式软件,并且已经取得软件著作权,软件测试… 7. 近几年关于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主要有财税〔2014〕42号、财税〔2016〕36… 8. 纳税人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怎么办理,享有即征即退的权利有哪些? 9. 请问:施工企业能否享受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1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有暂免或减征的优惠政策? 11. 1:企业今年录用退伍军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2:如果有优惠政策需要准备哪些资料?3:资料… 12. 我司今年招聘应届大学生,可以享受财税[2019]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 13. 设立注册在西部地区的建筑类企业,主要业务:承接建筑施工安装和工程项目咨询,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 14. 你好,我公司从事有机肥定制销售业务,请问增值税、所得税有什么税收优惠吗?应如何申请享受呢? 15. 想请教一下企业根据《财税〔2019〕21号—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6. 我公司为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为销售机械设备,公司目前生产、办公用固定资产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 17. 垃圾处理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18. 残疾人保证金缴纳,高校有优惠及减免政策吗 19. 您好:咨询下,我公司有网约车资质,现从事网约车线上经营,请问,经营收入可否享受疫情增值税减免… 20.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

二、官方答复汇编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可否由配偶享受贷款税收减免,如果可以APP上应怎样填写?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丈夫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任意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请问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正常缴费标准是320元,是否有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12366吉林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21号)第一条(一)规定:“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一)个人缴费标准 1.调整个人缴费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90元提高到32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200元,年龄的确认时间截止2020年12月31日. 2.困难群体资助参保标准.2021年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资助130元.” 吉林省实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征收模式,目前医保费征收业务由税务部门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医保部门负责办理,建议进一步联系当地医保部门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我司是公办院校校企合作单位,签有校企合作协议,和公办院校合作办学,我们公司提供老师为学生上课,也负责课程开发、提供专业教材、实训设备等是否可以享受生活服务中教育服务中的教育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减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若您符合上述范围在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小规,普票+专票,季度超30万,普票部分怎么征税?能减免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按照上述规定,在8号公告发布后,贵公司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不能再就该免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一经放弃免税,应就这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请问: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包括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能否享受疫情期间税收优惠减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税〔2016〕36号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一家新能源汽车企业,它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中安装的有嵌入式软件,并且已经取得软件著作权,软件测试报告等手续。咨询税务机关时得到回复“新能源汽车”不属于“机器设备”,不能享受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请问该企业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中描述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吗?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因此,对于符合上述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其中,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针对机器设备范围政策中没有具体解释。鉴于您所提到的情况,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近几年关于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主要有财税〔2014〕42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7〕46号和财税〔2019〕21号,前三个文件基本都是延续,现财税〔2019〕21号适用范围大幅扩大:由原来的企业招用限定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扩大到企业招用适用所有企业类型。我司为扩围后企业类型,现咨询2018年(或以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否适用财税〔2019〕21号税收政策定额减免9000元/人/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纳税人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怎么办理,享有即征即退的权利有哪些?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

请问:施工企业能否享受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财税〔2014〕75号规定:“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有暂免或减征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1:企业今年录用退伍军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2:如果有优惠政策需要准备哪些资料?3:资料需要送到税务局备案还是自留备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根据皖财税法〔2019〕182号的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根据财税〔2019〕21号规定:“四、……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无需报送资料,相关资料留存备案。

我司今年招聘应届大学生,可以享受财税[2019]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可享受相应政策。

设立注册在西部地区的建筑类企业,主要业务:承接建筑施工安装和工程项目咨询,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要求,具体: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城市及市域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含轻轨、有轨电车)”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主营收入占总收入达70%以上,是否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9】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如您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你好,我公司从事有机肥定制销售业务,请问增值税、所得税有什么税收优惠吗?应如何申请享受呢?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提交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提交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想请教一下企业根据《财税〔2019〕21号—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享受了定额抵减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后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为0,那么当期附加税的税基应如何确认?是0还是抵减前的增值税额?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规定:“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我公司为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为销售机械设备,公司目前生产、办公用固定资产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现公司持有两台机械设备,开展租赁业务,按照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现咨询,工作量法折旧需要在税局备案吗?如需备案,能否按照生产、办公用固定资产适用年限平均法,租赁机械设备按照工作量法,同时备案两种方法?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四、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扣除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按照您的问题描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折旧方法。因此,工作量法不属于直线法,企业按照工作量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按照直线法做纳税调整。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和确认。

垃圾处理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3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残疾人保证金缴纳,高校有优惠及减免政策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您好:咨询下,我公司有网约车资质,现从事网约车线上经营,请问,经营收入可否享受疫情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是什么?必须是小型微利企业吗?必须是与研发有关的固定资产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七、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19 至 2020-12-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19 至 2020-12-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45)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46)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47)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48)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49)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50)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51)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52)

一句话: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19 至 2020-12-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