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03 至 2020-05-09,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购买烟酒茶赠送客户或者发给员工涉及什么,如果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个税后才能企业所得税… 2. 我公司于2012年12月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款有一部分是通过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 3. A公司和B合伙企业共同100%控股我公司和B公司,我公司按照2014年109号文的资产划转的… 4. 城镇燃气公司2018-2020年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新铺设的燃气输配气管道,单位价值在500万以… 5. 我公司2016年申请复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重新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一)2016… 6. 我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拍的一幢房子,法院确认拍卖成交价格6000万元,同时,按照法院事先公… 7. 所得税汇算清缴关于汇兑损益的扣除,是以实际发生的部分扣除还是期末一次性计算扣除? 8. 在拉萨新设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税收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对企业收入有要求吗? 9. 请问,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疫情影响是否延期 10. 请问一下,公司为职工缴纳的互助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1. 公司未正式进入生产经营,尚在工程建设期,建设期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标准列支,年度所得税汇算需要… 12. 建筑企业为工地职工缴纳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 请问今年收到疫情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延期吗? 14. 请问意外险在所得税汇算时能不能税前扣除 15.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中“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额所得额”,在计算使用的预收款金额,是含税还是不… 16. 财税2018--64号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何理解?如A企业境外研发费用400万,境内3… 17. 公司资金紧缺,找的私人贴现违法吗?合法需要什么手续,贴息能否税前扣除? 18. 今年新建好的房产可以加速折旧吗? 19. 2018年未加速折旧资产2019还能选择加速折旧吗 20. 公司从银行收购不良资产包,不良资产包主要是企业债权,公司将不良资产包转让给其他公司的时候,是…
二、官方答复汇编
购买烟酒茶赠送客户或者发给员工涉及什么,如果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个税后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一、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公司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及附征税费。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贵司购买烟酒茶赠送客户,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你司业务实际,自行判定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贵司购买烟酒茶发给员工,员了取得的实物福利,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问题所述贵司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对购买礼品的支出计入成本列支。贵司购买烟酒茶发给员工,员了取得的实物福利,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我公司于2012年12月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款有一部分是通过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2016年6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请问2012年12月-2016年6月期间产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做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还是资本化进入成本?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具体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等建议参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A公司和B合伙企业共同100%控股我公司和B公司,我公司按照2014年109号文的资产划转的方式将我公司的长投划转给B公司。请问这样的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吗?合伙企业是不是居民企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如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该合伙人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则为居民企业。暂不清楚您单位具体情况,鉴于您单位业务的特殊性,您可参考财税〔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相关资产划转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城镇燃气公司2018-2020年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新铺设的燃气输配气管道,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下的,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一次性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如属于房屋、建筑物范畴的固定资产是无法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具体可带上固定资产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2016年申请复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重新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一)2016年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的研发费用及占比情况如下:2013年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研发费用占比3.10%2014年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研发费用占比3.25%2015年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研发费用占比3.2%三年合计研发费用占比3.19%。(二)2019年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的研发费用及占比情况如下:2016年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研发费用占比4.17%2017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小于2亿元,研发费用占比4.12%2018年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研发费用占比3.64%三年合计研发费用占比3.96%1、请问,我公司2018年未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那么就2015、16、17年三年来看,我公司17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是否15、16、17三年总的研发费用占比需要大于4%。问题原因: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只需要在申请认定的前三年研发费用占比满足近一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占比即可。请问税务局如何界定?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拍的一幢房子,法院确认拍卖成交价格6000万元,同时,按照法院事先公布的拍卖公告规定,“买受人需要承担拍卖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被拍卖人应该承担的税费和以前年度欠缴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等所有欠费,”我公司另行承担了交易税费800万元,水电欠费50万元。请问,这850万元是否可以记入该不动产的计税基础,以折旧形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买方购入资产时替卖方垫付的税费,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所得税汇算清缴关于汇兑损益的扣除,是以实际发生的部分扣除还是期末一次性计算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在拉萨新设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税收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对企业收入有要求吗?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请问,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疫情影响是否延期?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请问一下,公司为职工缴纳的互助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缴纳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职工保险互助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公司未正式进入生产经营,尚在工程建设期,建设期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标准列支,年度所得税汇算需要纳税调增交所得税吗(公司处于在建期,没有营业收入,所有支出都是工程建设支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您企业公司是处于筹建期,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发生的费用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超过标准列支的福利费,应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增。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建筑企业为工地职工缴纳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请问今年收到疫情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延期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请问意外险在所得税汇算时能不能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取得的保险费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航空意外保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中“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额所得额”,在计算使用的预收款金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河南省有无关于此项的文件规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1.按期预缴: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公司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确认收入,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8--64号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何理解?如A企业境外研发费用400万,境内300万。则允许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为多少?是400+(3002/375%)=550万还是40080%+(3002/3*75%)=470万?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5】您问题中涉及财税〔2018〕64号文”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这一规定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部分的,即将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部分)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部分进行比较,用二者孰低值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同时,A企业(委托方)发生的境外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规定:“(八)明确委托开发过程中委托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 公告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
公司资金紧缺,找的私人贴现违法吗?合法需要什么手续,贴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纳税人合法且符合税务文件规定的企业实际支出,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可咨询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
今年新建好的房产可以加速折旧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4】如果贵公司新建好的房产符合以下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018年未加速折旧资产2019还能选择加速折旧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公司从银行收购不良资产包,不良资产包主要是企业债权,公司将不良资产包转让给其他公司的时候,是否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03 至 2020-05-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03 至 2020-05-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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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03 至 2020-05-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