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19 至 2020-04-20,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公司属于现代服务行业里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疫情期间季度亏损,是否可以享受房土两税的减免 2. 您好,最近看到国税总局更新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里面第21条提到放弃减免优惠… 3. 我是退役军人,17年度自主创业办理我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体户营业执照,那么能否按财… 4. 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政策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产生分歧,请上级税务机关给予指导为盼!附问题详述 5.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到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后,目前是否有新的政策出台,或继续延续… 6. 我单位2019录用退役士兵一名(2009年退役),已签定三年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员工… 7. 你好,请问我们给生产防疫物资的口罩厂做净化车间工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吗?有的话具体是… 8. 2019年我单位录用一名退役士兵(2009年退役),已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请问我单位能享受… 9. 2020年4月3日,县税务局马小白副局长、分局全胜法局长等一行税务领导来惠通达公司指导企业疫… 10. 请问甲方大厦曾经在税务局办过停车费收费简易征收业务的备案。现在委托物业公司代管理,代收停车费… 11. 尊敬的税局领导,没有公开该文件《民权县人民政府批转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县地税局关于调整… 12. 进出口技术服务需要备案吗?如要备案要提供哪些资料 13. 我司为软件公司,受客户委托开发项目管理软件,著作权不打算转让给客户,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 14. 我司为软件公司,受客户委托开发项目管理软件,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问题:是否可按照财税〔… 15. 我司为软件公司,受客户委托开发项目管理软件,的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问题:是否可按照财税〔20… 16. 公司发放优惠卷给公司以外的个人,个人拿优惠卷到商家处消费,商家赁收回优惠卷到公司办理90%收… 17. 环保税按季度监测出的数据能否享受环保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8. 我司2014年5月由厦门市投资促进局批准成立从事融租租赁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3000… 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餐厨垃圾退税的通知(7月1日已开始执行),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 20. 请问我们山西省在网络货运方面有什么具体的政策和优惠条件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公司属于现代服务行业里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疫情期间季度亏损,是否可以享受房土两税的减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其中,政策减免行业判断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您可核实贵企业是否符合文件第(二)、(五)等规定,符合的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您好,最近看到国税总局更新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里面第21条提到放弃减免优惠不影响其他增值税优惠,特此想咨询下:我司目前享受有生活服务、公共交通运输、重点保障物资运输的增值税收优惠政策,请问我司放弃上述增值税的某项比如放弃生活服务的优惠政策,是否会影响我司享受交通运输的优惠政策,是否会影响我司享受其他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二十一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第十九问:“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我是退役军人,17年度自主创业办理我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体户营业执照,那么能否按财税(2019)21号文件的精神享受增值税减免?文件是讲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对这个有疑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根据财税〔2019〕21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享受相关优惠,您的企业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不能享受此项优惠。 如公司法人是退役士兵,且与公司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皖财税法〔2019〕182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政策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产生分歧,请上级税务机关给予指导为盼!附问题详述?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5.1.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优惠类型:减免税备案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三条规定,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第十六条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您单位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您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业务,享受该项优惠。如您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到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后,目前是否有新的政策出台,或继续延续该政策,企业是不是要重新进行备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 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该文件执行期限已到期,暂无延续政策。建议您可以持续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最新公告。

我单位2019录用退役士兵一名(2009年退役),已签定三年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员工以前年度从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我的问题是:该员工的退役士兵证是2009年的,可以按财税2019年21号享受优惠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你好,请问我们给生产防疫物资的口罩厂做净化车间工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吗?有的话具体是什么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19年我单位录用一名退役士兵(2009年退役),已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请问我单位能享受财税2019年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2020年4月3日,县税务局马小白副局长、分局全胜法局长等一行税务领导来惠通达公司指导企业疫情趋稳复工复产工作。讲解税收优惠政策后,传达政府对微小企业的支持和关心。并对公司存在的具体情况进行逐一解答指导,使惠通达公司看到了希望,对战胜疫情及公司今后的发展充满了信心。指导完毕后,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欢迎随时咨询,并解答指导?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感谢您的来信,现对您的信息回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疫情趋稳、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使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帮助广大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小微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是税务机关及广大税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责无旁贷。为进一步巩固国内疫情趋稳向好的态势,高度警惕疫情反弹风险,外防疫情输入风险。希望企业同时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如您企业在此期间,遇有税务相关疑难问题,欢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咨询、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税务服务。

请问甲方大厦曾经在税务局办过停车费收费简易征收业务的备案。现在委托物业公司代管理,代收停车费并代缴税费,那么物业公司是按简易交5个点的增值税?还是9个点的增值税?2:如果物业可以,那需要物业公司去税务局备案吗?需要什么备案材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一、物业公司提供停车服务按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经营租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无需向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建议企业根据实际业务具体判别。

尊敬的税局领导,没有公开该文件《民权县人民政府批转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县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民政办【2013】2号),期待回复下这个文件学习下,普通住宅标准是否有最新文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商税发〔2020〕4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事宜通知如下: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含)以下。二、市区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33元。三、本次调整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因此,按照您的问题描述,及时联系我局相关科室及民权县局,得到反馈为目前商丘市辖区普通住宅价格标准执行商税发〔2020〕4号文件,该文件为目前最新文件,适用商丘市各规划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案后向社会公众执行。按照您所提供的文件及文号,目前尚未为您检索到民权县房地产普通住房标准最新文件,商税发〔2020〕4号文件供您做一参考了解。如需进一步咨询确认,您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官网公开电话0370-8522367)或税务局(办电0370-2208811)进行咨询。

进出口技术服务需要备案吗?如要备案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专业技术服务。另外,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因此,如您司提供的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专业技术服务。有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优惠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另外,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纳税人性质、具体发生的应税行为等),以便我们予以回复。

我司为软件公司,受客户委托开发项目管理软件,著作权不打算转让给客户,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问题:是否可按照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三),不征增值税?如果需要征收增值税,应按照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产品13%,享受满3%即征即退政策还是按照软件开发服务6%缴纳税款?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一般纳税人转让自行开发的软件使用权(未转让著作权),应按照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我司为软件公司,受客户委托开发项目管理软件,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问题:是否可按照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三),不征增值税?如果需要征收增值税,应按照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产品13%,享受满3%即征即退政策还是按照软件开发服务6%缴纳税款?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若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应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应按软件研发服务6%缴纳增值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司为软件公司,受客户委托开发项目管理软件,的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问题:是否可按照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三),不征增值税?如果需要征收增值税,应按照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产品13%,享受满3%即征即退政策还是按照软件开发服务6%缴纳税款?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信息技术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公司发放优惠卷给公司以外的个人,个人拿优惠卷到商家处消费,商家赁收回优惠卷到公司办理90%收款。公司涉及要交哪些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环保税按季度监测出的数据能否享受环保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第七条规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如果要享受减免优惠,需要提供每月的监测数据。

我司2014年5月由厦门市投资促进局批准成立从事融租租赁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是否可以申请财税【2016】36号附件3关于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税负超3%即征即退的规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据了解厦门投资促进局是厦门商务局的下级单位,按上述文件规定需由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因此,问题所述情况不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餐厨垃圾退税的通知(7月1日已开始执行),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象为化工企业,我们卖给了化工贸易企业,当地税务局说不符合通知规定,难道做化工产品贸易不属于企业吗?请给与帮助!!?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 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象须为化工企业。

请问我们山西省在网络货运方面有什么具体的政策和优惠条件?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几项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19 至 2020-04-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19 至 2020-04-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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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19 至 2020-04-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