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7-10 至 2024-05-2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可以同时享受2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例如A产品享受新型墙体即征即退,B产品享受资源综合… 2. 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这些企业都能享受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 3.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服装的企业,2023年通过广交会成交一笔订单,但与外商签署的是电子购销合同,… 4. 重点群体相关优惠政策于2019年发布,对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可按标准享受税款减免。当时因无法对… 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6.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我企业为一家已进行单一基金备案的合伙企业,但对外没有直投项目,通过投资另… 7.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备案内容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内容变更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8.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 9. 企业录用脱贫人口可以享受什么优惠? 10. 1、为什么批发、零售行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排除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外?2、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增… 11. 哪些税费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2. 我公司是民企,主营业务是工商业用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与运营,新建的项目均取得当地发改委备案,请… 13. 你好,我司是融资租赁商租公司,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 14.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15. 您好,我们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并且也是一般纳税人,目前适用于农产品的核定征收,… 16. 我公司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招用健康的退役士兵能否按财税(2019)21号文享受… 17.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有增值税税收优惠吗 18. 仓储企业2023年下半年是否继续享受房土两税减免的优惠? 19. 2024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车购税有优惠政策吗 20.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何时开始计算?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可以同时享受2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例如A产品享受新型墙体即征即退,B产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这些企业都能享受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06】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文件依据:《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款。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服装的企业,2023年通过广交会成交一笔订单,但与外商签署的是电子购销合同,是否符合备案单证规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24】符合。电子购销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按照规定,贵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
重点群体相关优惠政策于2019年发布,对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可按标准享受税款减免。当时因无法对员工进行准确筛查,截止目前我公司从未享受过相应的优惠政策。日前,经委托人社局,已筛查出符合条件的员工,想请问,该项优惠政策能否追溯享受?从目前的时点(2024年)来看,该优惠政策可以追溯享受到哪一年?那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入职年份是否也有限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2-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时即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可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享受税收优惠。如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未享受,可追溯享受。税收优惠追溯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如有疑问,建议携带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三、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这里说的608号文第53条明确了一项:本条例实施前入伍、实施后退役的士兵,可按本条例实施,那税务局为什么说1990年退役的士兵不符合2023年第14号文的税收优惠呢。税局是否只看608号文的执行开始时间推算符合人群,而不看608号文里面的实际内容,到底是执行文件日期还是执行文件内容的本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三、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涉及具体情况是否适用,请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作进一步确认。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我企业为一家已进行单一基金备案的合伙企业,但对外没有直投项目,通过投资另外一家合伙企业间接对外投资项目,请问贵局我企业情况是否仍旧符合财税2019年8号文中关于单一基金认定的情况?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三条第(一)点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一)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关于创业投资项目信息填报内容,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上述规定已明确指出投资项目指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如您有疑问,可携带具体投资资料至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备案内容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内容变更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05】《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三)款。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05】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上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企业录用脱贫人口可以享受什么优惠?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08】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3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为什么批发、零售行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排除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外?2、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什么设置不低于25%和10人的条件限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2-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哪些税费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01】享受减免的“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
我公司是民企,主营业务是工商业用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与运营,新建的项目均取得当地发改委备案,请问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太阳能发电项目是否需建设在公共基础设施上才能享受优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1-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规定: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规定: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12、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你好,我司是融资租赁商租公司,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我司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优惠。在办理即征即退业务时,关于税负率的计算产生争议。有两种看法:一是计算税负率时销售额=(每月收到的租息-支付给银行的融资利息)/1.06二是计算税负率时销售额=每月收到的租息/1.06请问,哪一种是准确的口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1-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0-2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按照税务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我们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采取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预填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您好,我们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并且也是一般纳税人,目前适用于农产品的核定征收,扣除率为13%,想问问这个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递减5%是矛盾的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9-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 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我公司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招用健康的退役士兵能否按财税(2019)21号文享受每人每年定额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有增值税税收优惠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2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仓储企业2023年下半年是否继续享受房土两税减免的优惠?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05】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 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规定: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4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车购税有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2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建议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条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何时开始计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7-10 至 2024-05-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7-10 至 2024-05-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45)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46)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48)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49)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50)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51)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52) · 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53)
一句话: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7-10 至 2024-05-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