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02 至 2020-04-08,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单位自产农产品属税法规定免税项目,现在将该部分农产品加工成应纳增值税商品销售,已经按规定缴… 2. 我单位是一家商业银行,以90元价格购入面值100元零息同业存单一份(票面利率为零),请问10… 3. 您好,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假如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业务包括5… 4. 我父母1996年购买一套住宅,1998年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了,母亲为共有… 5. 我是一户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并且我符合差额征收相关政策,我应该在4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6. 建筑小规模,今年1月份申请外经证,未预交税款,外经证已到期,是需要延期预交税款还是直接去预交… 7. 我是河南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旅… 8. 自然人出租房产但未减免租金,能否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 9. 我是一家咨询类的小规模纳税人,3月有自开一张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是9900.99元,征收率是1… 10. 农民个人土地流转免征增值税,个人收取土地流转费收取后应提供什么票据?是否应该代开?提交什么资… 11. 我是武汉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因业务需求,既要自开专票,又有普票开具需求,我在3-5月按免税开… 12. 实务中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情况下,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13. 你好我们是一家石狮的小规模物业企业,我们代管的一个政府公租房小区,然后代收代缴水电费。我们每… 14. 请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征收率减按1%,如何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 15. 我公司拟以其持有的部分实物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设备等)和与这部分资产相关联的全部债务及劳动… 16.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了刚刚申请了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面发现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客户结算周期的原… 17. 我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住宿和餐饮服务,在8号公告下发之前2020年1月1日至202… 18. 我司是一家福建酒店公司(住宿),2月6号以后我司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9. 请问单独销售保健酒都需要交纳什么税种?如果加上白酒需要交纳什么税种?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请都解… 20. B公司为农业生产者生产免税农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原账面净资产300万元,A公司(与B公…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单位自产农产品属税法规定免税项目,现在将该部分农产品加工成应纳增值税商品销售,已经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请问自产农产品部分如何进行免税申报?其免税额如何确定?能不能自己开发票给自己确定免税产品的计税金额?如果不能,那免税部分的金额应该如何核算?请速回答?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您公司销售自产加工后的农产品是否免税,关键看加工后产品是否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如果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则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我单位是一家商业银行,以90元价格购入面值100元零息同业存单一份(票面利率为零),请问100元与90元之间的差额作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还是作为买卖价差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又根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贵司发生的是同业存单业务,进行存单承兑时取得的10元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工单)
您好,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假如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业务包括5%差额征税的劳务派遣服务,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那么这部分差额征收的劳务派遣服务是按照差额计入该标准还是全额计入该标准呢?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我父母1996年购买一套住宅,1998年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了,母亲为共有人。2018年父母离婚,房子按协议归母亲,目录办理了离婚析产,重新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登记为母亲一个人所有。2020年母亲去世,按遗嘱由我继承房产并办理了房产继承手续,现在房子在我一个人名下。现在我想把房子出售,房子是家庭唯一房产,请问上市交易时是否适用“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适用,请问满五年是从那年算起?1998年取得房产证时还是2018年离婚析产时,抑或是2020年继承房产时?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文第四条,“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知道这个购买日期是否适用孰先原则,并溯及以往不?是溯及一次还是可以溯及多次?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符合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日期由于暂不清楚您房屋的属性,请您参照上述文件执行,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我是一户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并且我符合差额征收相关政策,我应该在4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表说明上的规定,我在免税销售额栏次应该填写扣除前的销售额,但是我在别的公众号上面看到,免税销售额栏次应该填写扣除后的销售额,想问一下正确填写方法?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因此,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建筑小规模,今年1月份申请外经证,未预交税款,外经证已到期,是需要延期预交税款还是直接去预交税款?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合同有效期限……填报说明……9.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规定,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目前已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如您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可重新使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另外,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预缴税款。具体办理问题,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是河南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15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1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未开具发票。我应该在免税销售额栏次填写我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还是填写扣除之后的销售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七)生活服务。……3.旅游娱乐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因此,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及“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另外,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疫情期间,如您单位享受该优惠,则以全部不含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免税销售额”及“其他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自然人出租房产但未减免租金,能否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第一季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该文件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我是一家咨询类的小规模纳税人,3月有自开一张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是9900.99元,征收率是1%,税额是99.01.满足小规模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第10栏次填上9900.99。在本期免税额第17栏跟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第18栏这两栏按99.01元税额填是不行。如按9900.99*3%=297.03填,是可以保存。但是提交时提示申报失败。提示信息:主表第2栏次1、2列+第5栏次第2列合计数[0】应等于纳税人该所属期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数[0】+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数【9900.99]的值,请确定您申报数据是否正确属实,如属实但异常请至我局柜台进行处理。这个是什么问题呢,要如果解决?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请按照上述规定,正确填写申报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农民个人土地流转免征增值税,个人收取土地流转费收取后应提供什么票据?是否应该代开?提交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我是武汉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因业务需求,既要自开专票,又有普票开具需求,我在3-5月按免税开具普票享受免税优惠同时专票缴税是否是这样?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1.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实务中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情况下,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若你司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可适用免税优惠。
你好我们是一家石狮的小规模物业企业,我们代管的一个政府公租房小区,然后代收代缴水电费。我们每个月缴交的时候,由电力公司和供水公司开发票给我们,发票抬头开的也是开发商的名字,然后我们向租户收取水电费,现在有租户要求我们开具水电费的发票,但是我们是代收代付的,没有开票权限,而且一旦开发票了也要交税,不合理。那该怎么处理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根据您所述情形,您企业属于转售水、电行为,应据实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征收率减按1%,如何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我公司拟以其持有的部分实物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设备等)和与这部分资产相关联的全部债务及劳动力,一并无偿划转给一全资子公司是否试用国税2011【13】号文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具体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了刚刚申请了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面发现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客户结算周期的原因,开增值税发票的次数很少,且开票金额会比较大,不适合自开专票,由税务代开更便捷。特咨询,可否取消自开申请,回归税务代开?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若公司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住宿和餐饮服务,在8号公告下发之前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6日已开具了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住宿客户比较分散,且部分未留联系方式,红字发票开具比较困难,已电话咨询12366,告知8号公告下发之前已开具的专票确实无法开具红字发票的,纳税人只需对专票部分收入缴税,普票部分免税;但地方税务局回复如确实无法开具红字发票的视同放弃免税需就专票、普票全额纳税。请问我单位本月季度申报时是按12366回复来进行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13项规定: 在8号、9号公告发布之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如有疑问
我司是一家福建酒店公司(住宿),2月6号以后我司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月份申报期我司将开具专用发票的金额进行了有税申报,同时对开具普通发票作免税申报。主管税局通知:2月6日以后只要开了一张专用发票,其他开具普通发票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除非把开具的专用发票收回来或红冲,其他普票才能享受免税。而我司认为:一个月里酒店对开住宿服务专用发票的金额正常按6%申报缴税,同时对开具的普票可以享受免税,两者互不影响。请问当地税务局和企业的理解谁对?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请问单独销售保健酒都需要交纳什么税种?如果加上白酒需要交纳什么税种?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请都解答?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增值税:属于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税率13% 小规模纳税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二、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 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 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 如您签订的有购销合同,则根据该合同征收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B公司为农业生产者生产免税农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原账面净资产300万元,A公司(与B公司之前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支付货币资金500万元100%收购B公司。请问,B公司涉及什么税?缴税基数是500万元还是500万元-300万元?B公司所涉及的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又是什么时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只是规定了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综上所述,B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B公司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应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时贴花。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02 至 2020-04-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02 至 2020-04-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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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02 至 2020-04-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