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02 至 2019-12-06,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持有非上市企业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吗?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区域建筑服务,11月30日开具发票,必须在12月15日前到项目所在地预缴企… 3. 本人前年获评“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创新)”,根据相应办法,每年有10000元生活补助,市、… 4. 2015-2018年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的增值税是否免税?按哪个文件哪个执行? 5. 你好,我单位取得政府协议出让土地,协议约定该宗土地必须用于XX棚改项目,不得另作他用,该项目… 6. 现在村委会的机构去代开10以内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是否使用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 成都关怀医院,系一家非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2017曾申报了免交企业所得税的资格并获批准,2… 8. 对于已经实行汇总纳税的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年销售如果达不到500万元,该分支机构能… 9. 小规模纳税人月不超10万,季不超30万,免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减半对吗,那要是季超过30万… 10. 1、小微企业已提完折旧的汽车(2008年购买),现4000元出售给个人,该交哪些税,如何计算… 11. 国家税务总局富平县税务局庄里税务分局,代开普通发票未达起征点500元以下的,收取1%的个人所… 12. 个体工商户销售免税产品,对方非让开专票,这样去税局代开后,是否视同放弃减免税了,以后36个月… 13. 请问:母公司将厂房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经营使用,母子公司均非房地产企业,那么,针对这项业务,可… 14. (1)公司派遣员工到外地分公司工作几年,允许员工在当地租房后凭发票报销一定金额的房租费,这项… 15. 我司将船舶期租给国内一公司运营国际航线,现租期已到,依据航运业的做法,我司需支付对方船舶存油… 16. 2017年购买的BYD6460STHEV5车型比亚迪宋DM购买保险时需要交车船税,但国家政策… 17. 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11月忘记税控盘上报清卡了,现在锁死该怎么解决,有没有罚款,企业会不会受… 18. 境外一家公司授予了我公司一家专利技术,境外公司该笔所得是否适用2016年36号文中第二十六项… 19. 关于居民企业间分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举例:甲、乙两个自然人成立公司A,A与丙自然人共同… 20. 境外一家公司授予了我公司一家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境外公司该笔所得是否适用2016年36号文中第…
二、官方答复汇编
持有非上市企业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吗?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区域建筑服务,11月30日开具发票,必须在12月15日前到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吗?如无工资,个人所得税是否不需预缴?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和第七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因此,贵公司应按上述文件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就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本人前年获评“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创新)”,根据相应办法,每年有10000元生活补助,市、区两级各承担5000元,请问人才生活补贴10000元是否需要扣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2015-2018年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的增值税是否免税?按哪个文件哪个执行?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第三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你好,我单位取得政府协议出让土地,协议约定该宗土地必须用于XX棚改项目,不得另作他用,该项目已立项,但由于资金未到位,未开工建设,未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但也是经规土会明确了该综土地用于该棚改项目安置房建设,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按财税(2013)101号文件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现在村委会的机构去代开10以内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是否使用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的优惠正常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3号)第四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成都关怀医院,系一家非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2017曾申报了免交企业所得税的资格并获批准,2019年11月,关怀医院应金牛区税务局要求再次申报免税资格,金牛税务局经办人刘老师认为:医院有免税资格,但根据财税(2009)122号文,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医院则认为:根据财税(2018)13号文及企业所得税法26条4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85条之规定,医院的所得不应缴纳所得税,目前医院与税务部门对条文理解发生重大分歧?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对于已经实行汇总纳税的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年销售如果达不到500万元,该分支机构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答: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在取消汇总纳税后,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请问:1.该条取消汇总纳税指的是什么?取消所得税汇总还是取消增值税汇总?2.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实行所得税汇总纳税,请问分公司可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是取消所得税汇总后才能办理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 2015年4号)规定: 实行预征率方式的总分机构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个县(市、区)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可确定一个分支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负责本县(市、区)内全部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按规定的预征率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不超10万,季不超30万,免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减半对吗,那要是季超过30万元怎么交税,减半征收吗?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季度超过30万时,增值税正常缴纳,附加税,印花税减半征收
1、小微企业已提完折旧的汽车(2008年购买),现4000元出售给个人,该交哪些税,如何计算?除合同外还应有哪些附件?2、一般纳税人申报时,该在主表和附表哪些行次申报?3、留言成功后怎么查询回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一、1、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两种情况计税,一种为适用税率13%的一般计税,一种为适用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计税(或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有: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若你司符合以上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可以适用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计税(或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市区税率7%,县城、镇税率5%,不在市、县城、镇税率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三.企业所得税。若你司转让车辆,经过固定资产清理处理后有取得营业外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情况下税率为25%。 若企业为小微企业,可享受相关税率优惠政策。 四、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转让二手车的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五、《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若你司通过二手车销售市场进行交易,由二手车销售市场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代扣代缴了税款,则你司无需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申报。若未由二车手交易市场开票并代为缴纳税款,你司亦没有开具发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6列“未开具发票”对应栏次。 3、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若已回复的问题,可点击“咨询-网上留言”栏目进行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富平县税务局庄里税务分局,代开普通发票未达起征点500元以下的,收取1%的个人所得税,有没有这样的规定?业务窗口不收现金也是规定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因此,如果是上述情况,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目前没有政策规定业务窗口不收现金。
个体工商户销售免税产品,对方非让开专票,这样去税局代开后,是否视同放弃减免税了,以后36个月开专票的产品不能再享受免税政策?还是以后免税产品开普通发票,只要一季度不超过30万所有产品仍能享受免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母公司将厂房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经营使用,母子公司均非房地产企业,那么,针对这项业务,可以享受契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同时,是否也可以享受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1)公司派遣员工到外地分公司工作几年,允许员工在当地租房后凭发票报销一定金额的房租费,这项房租费是否需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法规依据是什么?(2)公司派遣员工到外地分公司工作几年,是否可以按厦门市规定的限额内的标准享受出差津贴免征个税?在期限上或者其他方面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定义为出差津贴而享受免征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员工取得的租房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目前税法上暂无对出差的定义,请纳税人携带具体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我司将船舶期租给国内一公司运营国际航线,现租期已到,依据航运业的做法,我司需支付对方船舶存油款项,但对方以船上存油为在境外加的免税油为由,说无法给我们开具发票,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017年购买的BYD6460STHEV5车型比亚迪宋DM购买保险时需要交车船税,但国家政策是新能源车免征,工信部公示首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目录中第56项就是这个车型,车船税还要不要交,盼答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和财税〔2018〕74号第七条“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时间)在新《目录》公告之日以后,并且汽车车型在新《目录》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11月忘记税控盘上报清卡了,现在锁死该怎么解决,有没有罚款,企业会不会受到影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境外一家公司授予了我公司一家专利技术,境外公司该笔所得是否适用2016年36号文中第二十六项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 境外公司向境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服务,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关于居民企业间分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举例:甲、乙两个自然人成立公司A,A与丙自然人共同投资成立B公司。现有疑问如下1:B公司在分配红利时B公司需不需要对A公司的这笔红利代缴企业所得税?2:A公司收到红利时要再分配给甲、乙两人时,A公司对这笔红利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A居民企业从B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若符合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作为免税收入。若不符合免税规定,B公司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A公司将该笔投资收益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A公司收到红利时要再分配给甲、乙两人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境外一家公司授予了我公司一家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境外公司该笔所得是否适用2016年36号文中第二十六项技术转让条款免征增值税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 境外公司向境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服务,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02 至 2019-12-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02 至 2019-12-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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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02 至 2019-12-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