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19 至 2020-10-29,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公司聘请外部讲师给员工授课,讲师按次取得报酬,一般由我公司经办人员代授课讲师到我公司… 2. 你好,我们建筑公司是小规模当个季度销售额达到了33万,其中5万是本地的销售额,然后15万是异… 3. 你好,我们建筑公司目前是小规模,季度销售额本地超过了30万,异地季度销售额没超过30万,像这… 4. 我公司经营有生活服务业务,享受了新冠疫情期间的免税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月开具了免税的生活服务类… 5. 我们经营范围内有畜牧业机械批发,请问我们能开免税发票吗?盼复 6. 按房改政策全额集资的单位住房,已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转出让地,首次上市交易可享受满二唯一、满… 7.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企业发放的取暖费符合相关部门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标… 8.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 9. 非盈利慈善组织(由市民政局批准设立)为了捐赠款项公益的最大化,将捐赠款项借市财政局名下的城市… 10. 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需要办理免税资格认定吗,还是根本就不需要进行税务登… 11. 我单位是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广告公司,请问我单位只要每季度销售不超过30万就免文化建设费… 12.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不给予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用什… 13.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住宅用地上规划建造一所幼儿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 14. 我司为餐饮服务企业,现开展新项目:承包高校的食堂,请问企业承包高校食堂餐饮服务收入能否免增值… 15. 我单位是健康体检公司,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根据本市卫健委统一定价给客户提供健康体检服务,请问… 16. 我公司为企业法人,有自建住宅房屋,建成后已办妥不动产权证并按季缴纳房产税。该房屋自建成后至今… 17.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由自然人投资的合伙有限公司,公司于2015年投资的新三板挂牌公司,于本月向股… 18. 您好,我们是做旅游的。请问水利基金计税依据是差额前的还是差额后的? 19.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提示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什么意思 20.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怎么计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公司聘请外部讲师给员工授课,讲师按次取得报酬,一般由我公司经办人员代授课讲师到我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讲课费发票。代开发票时,授课讲师需按次缴纳增值税,对于增值税附加是否有减免税政策?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6〕12号,销售额在10万以下的,免征教育费附加?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 )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你好,我们建筑公司是小规模当个季度销售额达到了33万,其中5万是本地的销售额,然后15万是异地成都的销售额,13万是异地巴中市的销售额,那根据政策异地实现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无需预交,我这个需要预交吗,是按本地和异地的总销售额33万来算呢,还是按异地的销售额28万来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你好,我们建筑公司目前是小规模,季度销售额本地超过了30万,异地季度销售额没超过30万,像这种我需要异地预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公司经营有生活服务业务,享受了新冠疫情期间的免税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月开具了免税的生活服务类发票10000元,请问会计做账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否需要计算填写免税税额并将免税税额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即借:应收账款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9433.9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免税增值税566.0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免税增值税566.04贷:营业外收入:566.04还是直接按照免税发票显示的票面金额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即借:应收账款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二、账务处理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规定,……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节 收 入……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属于免税收入。除符合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条件外,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我们经营范围内有畜牧业机械批发,请问我们能开免税发票吗?盼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二、根据国税发〔1993〕151号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您企业的业务如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房改政策全额集资的单位住房,已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转出让地,首次上市交易可享受满二唯一、满五唯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家庭唯一住房,自用已20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7】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具体判定您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如有疑问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企业发放的取暖费符合相关部门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则免征个税。请问湖北省内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取暖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第三条规定,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不动产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请问其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包含本次缴纳的增值税,“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是否包含取得时发票载明的增值税额?如其他个人出售办公用房取得含税价款122278元,购置时开放商开具发票不含税销售额86363.64元,税额8636.36元,价税合计95000元。请问计算本次缴纳的增值服务适用哪种方法?1.(127778÷1.05-86363.64)×0.05=1504.58元2.(127778-95000)÷1.05×0.05=1298.953.假设本次缴纳增值税为χ元:(127778-χ-86363.64)×0.05=χ求得本次缴纳χ为1710元?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非盈利慈善组织(由市民政局批准设立)为了捐赠款项公益的最大化,将捐赠款项借市财政局名下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增值保值,所产生的的利息收入全部用于扶贫救济、教育、卫生、敬老等领域慈善公益事业。请问这笔利息收入是否列入免税收入,是否认定为免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根据您所述情况,非营利组织取得的该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需要办理免税资格认定吗,还是根本就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现在刚取得了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下一步需要去税局进行税务登记吗,后续做什么税务工作,请指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四、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规定,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以下统称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六、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1.1.1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多证合一”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对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符合规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业务申报直接享受,无需再报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核准。企业所得税方面优惠,暂不清楚该民办学校具体业务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目前,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建议您参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并结合实际情况享受相关免税。2.您单位取得了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业务。因暂不清楚您单位具体涉税情况,无法对您咨询的后续做什么税务工作进行针对性答复。因篇幅有限,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您重新描述问题后再次提交。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单位是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广告公司,请问我单位只要每季度销售不超过30万就免文化建设费吗?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中起征点是指按月10万按季度30万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根据皖财综【2019】601号规定:“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不给予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用什么办法处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如果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享受该优惠。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住宅用地上规划建造一所幼儿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司上述幼儿园所对应的土地从何时开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麻烦回复具体时间节点如:自始不缴纳、从竣工备案次月不缴纳、从交付或使用次月不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我司为餐饮服务企业,现开展新项目:承包高校的食堂,请问企业承包高校食堂餐饮服务收入能否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 号规定:“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l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l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 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贵司承包高校食堂,若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其中第3点.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我单位是健康体检公司,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根据本市卫健委统一定价给客户提供健康体检服务,请问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我公司为企业法人,有自建住宅房屋,建成后已办妥不动产权证并按季缴纳房产税。该房屋自建成后至今,一直免费提供给公司员工住宿。请问该情况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00】125号文件和财税【2013】94号文件的规定免征房产税?如果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请问可以申请退回几年的多缴房产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根据财税〔2013〕94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企业向职工出租住房,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 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由自然人投资的合伙有限公司,公司于2015年投资的新三板挂牌公司,于本月向股东进行了分红,我公司已收到分红了,因2019第78号文明确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请问我公司是否也应按此78号文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0】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您好,我们是做旅游的。请问水利基金计税依据是差额前的还是差额后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口径变更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与增值税在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口径保持一致。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提示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什么意思?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10-19】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怎么计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9】12366吉林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19 至 2020-10-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19 至 2020-10-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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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19 至 2020-10-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