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17 至 2020-08-30,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根据财税〔2018〕53号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想咨询如下问… 2. 我们被税务局工作人员的申请自开专票“更方便,可以自己打印发票,什么都一样”所误导(自开代开是… 3. 花生、葵花籽收购加工企业,将以上产品筛选、烘干、热炒加工后出售,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免… 4. 单位给新入职员工发放的安家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是否可以适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 5.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穿透问题,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穿透过来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能否享受…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 7.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对外出租房屋,并收取租金,租赁方为一家企业。请问我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 8. 您好:请问下,新成立的小规模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在税务方面涉及到哪些内容,需要注意哪… 9. 我公司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的相关问题与供应商产生分歧,供应商为养殖专业合作社,… 10. 您好!我是一家运输企业,正在承运的物资为“麦芽”,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第… 11. 我是一家麦芽生产企业,请问麦芽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吗? 12. 您好!我们是5月份刚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2~3万,需要去开免税证明吗?如果要请问需要准… 13. 我公司为从事农业养殖的专业合作社,自非本社员手中无偿回收的农作物秸秆对外销售,是否可享受增值… 14. 你好,我是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现在市场有膨化米糠的需求,请问膨化米糠是否符合财税2… 15. 个体户增值税每个月的免税额度是多少 16. 某企业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的自备电厂利用生产过程中的余气来发电,节约了资源还可以降低成本,为了… 17. 房屋拆迁选择产权调换,无货币补偿。是否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免征,请提供文件依据 18. 总公司不是小微企业,分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分公司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吗? 19. 你好,我公司属于电影放映行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出… 20. 拟在安徽滁州投资设立一家胶合板厂,该市地方上有对口的杨木及板皮供应,供应方为当地农民,分布在…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根据财税〔2018〕53号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想咨询如下问题:我批发、零售的图书,随书附带练习册,练习册可不可以比照本通知规定的:“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视为图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的规定:“(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我们被税务局工作人员的申请自开专票“更方便,可以自己打印发票,什么都一样”所误导(自开代开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操作系统,怎么会一样呢?),申请了自开专票,但由于办公场地狭小,实在不适合专门购买上千元的针式打印机(早年由于工作需要,已经有带扫描功能的喷墨打印机了),所以这几个月不得不到处去借打印机打印发票,却又因为请不起专门的财务人员操作系统不熟悉,所以多次反复往返无用功,以致自今年1月份到现在8月25日至今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不出发票,就收不到费用,这对我们而言真是莫大的灾难。我们认为不允许申请自开者退回到代开状态,是极为不合理的规定。举例一:原来纳税人办公场所比较大,所以申请自开专票,后来由于房租上涨,所以办公场所缩减,加上开票数量非常少,一个季度才开一次,那纳税人就不用专门准备一部打印机,退回到代开的状态,可以节约空间,提高营业效率。举例二:由于原来自开专票较多,所以购买了针式打印机(一般单位除了专门打印发票,都是买喷墨打印机或者是激光打印机,几乎没有去买针式打印机的),那之后营业收入减少,专票开具减少,同时打印机坏了,那就没有必要再重新购买新的打印机了(针式打印机价格高,举例:同样是爱普生品牌的打印机,喷墨的一部只要500元,但是专门打印发票的针式打印机一部就要千元,不但昂贵,而且维护时要经常更换色带,弄的满手都是墨汁不方便),此时退回到代开的状态,对纳税人更加方便和经济。受疫情影响,今年各个行业业务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萎缩,已申请自开专票者,如不能退回代开状态,将导致明明不需要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也要被迫缴纳税盘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这不是增加纳税人负担,使原本就因为此次疫情而苟延残喘的小微企业雪上加霜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8】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花生、葵花籽收购加工企业,将以上产品筛选、烘干、热炒加工后出售,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免税范围?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一、种植业类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单位给新入职员工发放的安家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是否可以适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的补贴,应作为“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有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穿透问题,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穿透过来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能否享受免税优惠?比如A企业投资了B合伙,B合伙投资了C企业,现在C企业给B合伙分红,然后A能不能按投资于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在筹建期间是否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某企业2017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规划用于生鲜交易、冷库和商业配套。预计2020年9月份完工并投入运营。请问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筹建期间是否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9〕12号文件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筹建期不能确认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范围,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对外出租房屋,并收取租金,租赁方为一家企业。请问我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请明确回答?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您好:请问下,新成立的小规模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在税务方面涉及到哪些内容,需要注意哪些税务申报等?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6】新办企业,按照实名办税原则,请携带法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厅办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登记信息确认后,可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站的 “电子税务局”进行注册。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套餐式”服务涉税事项包括:1.网上税务局账号注册;2.法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认证;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4.财务会计制度备案;5.税、费种及其他认定(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7.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8.工商登记信息确认;9.税控设备初始发行;10.发票领用 贵司可在网上税务局开设的“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模块,提出相关事项的申请。
我公司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的相关问题与供应商产生分歧,供应商为养殖专业合作社,夏季收割期间自当地农民田地中无偿收集大量小麦等秸秆打捆后销售给我公司,由于该秸秆并非来源于其合作社社员承包的土地,我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认定该业务并不符合免税政策,对方与我公司意见相反。无奈之下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业务是政府支持的产业,符合免税条件,但我公司对于该回答仍有疑义,供应商现在听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解读非要给我们提供免税发票,怎么办?政府支持的产业太多了,但不代表政府支持的所有产业都可以符合免税条件吧?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您好!我是一家运输企业,正在承运的物资为“麦芽”,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我司运输的麦芽,属于规定中的“粮食”吗?据了解,麦芽是用于生产啤酒的工业原材料?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月14日和2月18日,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先后在官方网站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规定: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我是一家麦芽生产企业,请问麦芽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您好!我们是5月份刚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2~3万,需要去开免税证明吗?如果要请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5】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方面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因此,如来文所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形的,可免征增值税,申报享受;如不符合,则应按适用征收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我公司为从事农业养殖的专业合作社,自非本社员手中无偿回收的农作物秸秆对外销售,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你好,我是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现在市场有膨化米糠的需求,请问膨化米糠是否符合财税2001-121号文中的“单一大宗饲料糠麸类免税农产品”的范围?我咨询了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科和市局流转税科,得到两种不同的答案,请指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税〔2001〕121号规定:“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个体户增值税每个月的免税额度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某企业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的自备电厂利用生产过程中的余气来发电,节约了资源还可以降低成本,为了充分利用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减免税的政策,可以转让给第三方公司来独立运营吗?这样子的话是不是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免呢?具体的政策可以提供下吗?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主体需要经过认证吗?电厂都建好了3年了不知道是不是还可以这么操作呢?因为以前对这个政策不是很熟悉,最近才听说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政策问题……(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2.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3.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4.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5.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6. 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规定,二、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需符合上述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节能服务企业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房屋拆迁选择产权调换,无货币补偿。是否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免征,请提供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文件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公司不是小微企业,分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分公司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你好,我公司属于电影放映行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出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是由于这个公告出台的较晚,我公司在1月份已缴纳增值税,且1月份有给个别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发票无法收回并进行红冲,是否可以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余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享受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就是在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
拟在安徽滁州投资设立一家胶合板厂,该市地方上有对口的杨木及板皮供应,供应方为当地农民,分布在凤阳县,来安县各乡镇,供应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个体户执照,只有身份证,他们自产部份杨木,并从村上其他农民手上收集部份杨木,初加工旋切成薄片状,在农田晒干(见附图),然后卖给我们公司。我们购买的产品符合农产品的免税产品,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购入交货单及付款记录(付至个人),向税局申请,由购买方(即我公司)来申请开立收购发票?购买方需要提供哪些资料?需要哪些办理流程以取得该收购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一般纳税人有收购业务,即经营范围中包含收购业务,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范围,且为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可以领取农产品收购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办理资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具体流程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17 至 2020-08-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17 至 2020-08-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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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17 至 2020-08-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