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1-09 至 2020-01-16,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12366北京中心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军工企业的试制品从本省运到西藏或其他省份的靶场进行测试,路途中专业车辆的运… 2. 人力资源公司有劳务派遣服务,那计算福利费等超不超标的工资薪金的基数包含劳务派遣的发放工资成本… 3. 你好,我司员工出差过程中,因时间比较赶,来不及去打印纸质动车票,可以凭购买截图作为企业所得税… 4.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5. 如果每月取得800元劳务报酬,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收入额 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 7. 您好,与铁路有关汇算清缴相关政策有哪些 8. 你好,我公司为PPP项目公司,根据《关于下达2018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 9. 我是一名全职作家,收入为稿酬,目前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已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每年2万元左右… 10. 以往年度购置的专用设备能否享受税收抵免:比如我公司18年购置的环保设备,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在进… 11. 收到以前年度场地租金收入如何交税?该租金是诉讼胜诉-法院判决收到的,2对方签订2016年一年… 12. 公司于1月3日给我申报了12月的税额,查看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12月已申报0,这是… 13. 分公司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2018年以前我公司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14. 关于一次性管网建设费,对其经营项目以后年度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不再向用户单独收取维护和管理费用… 15. 你好,请问新税法后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自行对工资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履行扣缴义务的主体还是企业… 16. 老师好我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进行股票投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年现全部从证券所赎回至公司账户获得… 17. 企业为职工报销的个人抬头的汽油费、车辆报销费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18.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动工前的借款利息,在账务处理上作费用化处理,可否允许在当年度企业所… 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 20. 如果建筑类服务,按照完工百分比方法确认了收入,需要在确认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要缴纳增值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军工企业的试制品从本省运到西藏或其他省份的靶场进行测试,路途中专业车辆的运输成本和押运人员食宿费,能否作为研发费用中的“试制品的检测费”进行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建议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人力资源公司有劳务派遣服务,那计算福利费等超不超标的工资薪金的基数包含劳务派遣的发放工资成本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我司员工出差过程中,因时间比较赶,来不及去打印纸质动车票,可以凭购买截图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因此,无凭证该项支出不可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处理相关事项。

如果每月取得800元劳务报酬,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收入额?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购买机票时的航空综合险中包含人身意外险和延误险。那么航空综合险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与铁路有关汇算清缴相关政策有哪些?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5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2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7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52号

你好,我公司为PPP项目公司,根据《关于下达2018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金[2018]103号)文件,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800万(资金支付流程是中央财政拨付河南省财政,省财政拨付漯河市财政,市财政拨付PPP项目的具体实施机构(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再由实际机构拨付我项目公司)。该笔资金有财政部拨付文件,有《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文件规定资金用途,我公司专门开立银行账户,对PPP项目投资专款专用。咨询,该笔资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 因此,如果贵公司PPP项目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除了有指明专项用途的拨付文件和建立专门账户单独核实之外,还有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的,则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对于增值税,如果该项补贴与贵公司收入和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需要征收增值税;直接挂钩的,需要缴纳。

我是一名全职作家,收入为稿酬,目前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已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每年2万元左右,请问3-6月退税的时候,这2万元可否税前扣除,具体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 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以往年度购置的专用设备能否享受税收抵免:比如我公司18年购置的环保设备,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在进行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填报抵免,19年还能填报抵免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收到以前年度场地租金收入如何交税?该租金是诉讼胜诉-法院判决收到的,2对方签订2016年一年的租赁合同,2017年就没签合同,也不支付租金,后经起诉,法院判决支付2017-2019年度场地租金10万元,并恢复原状。在2019年12月支付5万元。余下部分在2020年支付。请问该如何纳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一、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二、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附加税: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城建税7%(市区)、5%(县城和建制镇)、1%(其他地区),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四、印花税: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上记载租赁金额的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司于1月3日给我申报了12月的税额,查看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12月已申报0,这是对的。算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应该不扣税。已确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都存在,但不知怎么搞的,工资发下来扣税了,是否在3月1日可以汇算清缴?我要在20年3月1日申请退税,还是要在21年申请退税呢?都不行的话,该怎么操作?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建议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税款扣缴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分公司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2018年以前我公司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9年说是我公司是负责人制度企业,属于分公司,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请给予指导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果总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分公司可以享受。

关于一次性管网建设费,对其经营项目以后年度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不再向用户单独收取维护和管理费用。有的地方采取一次性确认收入(如吉林省),有的地方分期确认收入(如宁夏省),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样。是否说明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才出现政策适用的分歧。税法精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规定,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应当计入递延收益,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但能合理确定服务期的,按该期限分摊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也无法对服务期限做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我单位属于河南省管辖,目前未找到河南省出台关于一次性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确认收入的文件。问:1、一次性管网建设费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税法是否明确?2、若明确,如何计征?若未明确,我单位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可否?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第一条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第二条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 您所提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的规定,但是该文件已经于2015年1月1日失效。有关一次性管网建设费收入确认的问题,请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的收入确认原则进行确认收入。

你好,请问新税法后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自行对工资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履行扣缴义务的主体还是企业吗?如果企业要求员工自行汇算清缴,但员工未能及时缴税,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请问有没有相关具体文件规定?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老师好我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进行股票投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年现全部从证券所赎回至公司账户获得股票买卖价差额收益咨询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为职工报销的个人抬头的汽油费、车辆报销费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动工前的借款利息,在账务处理上作费用化处理,可否允许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是否需要作资本化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我们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可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包含股权激励进行了明确,并非重新规定,在理解财税[2015]119号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时也是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所以,想请问一下,2016年度发生的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细化人员人工费用口径 ...... 2.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由于股权激励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对其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有不同理解。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已明确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为调动和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公告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需要强调的是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三、明确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在执行时间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本着保护纳税人权益、降低税务风险的考虑,明确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调整。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追溯享受。由于本公告放宽了部分政策口径,本着有利追溯的原则,对企业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从适用对象上讲,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也应适用本公告。 因此,对企业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执行。

如果建筑类服务,按照完工百分比方法确认了收入,需要在确认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未预收货款、也未进行竣工结算,也符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条件吗?有具体的法规条文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1-09 至 2020-01-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1-09 至 2020-01-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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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1-09 至 2020-01-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