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3-01 至 2021-03-16,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养老公司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免征房产税,该养老公司下设一个医疗机构(分公司,营利性机构),该医… 2. 您好,在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 3.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有限制条件吗?如果我们当月申请一般纳税人,当月就… 4. 我是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贫困县)国企负责人,我公司主要业务为帮助我县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 5. 我是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其中有餐饮服务销售,并且独立核算。请问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20】8… 6.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 根据财税2013101号文第五条,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 8. 1,普通标准住宅优惠政策执行问题;请问开发的一栋楼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 9. 请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到底是按上年销售收入为基数还是本期销售收入为基数!如果是按上年销售收入,… 10. 生活服务业是否还免征增值税? 11. 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了,重新开业登记,能登记成小规模纳税人吗 1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13. 我单位是安徽省民政厅登记的民间非盈利组织,具有免税资格,如当年我单位有捐赠收入(符合免税条件… 14.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5. 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可以申请退回购置税吗? 16. 我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同一集团,财务公司拥有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资质,受人民银行监管。根据《财政… 17. 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采用差额征税,如果假设纳税人全额开具普票,季度不含税收入45万,可扣除金… 18. 您好,我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2%,直接用于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财务… 19. 教师乡下补贴是否属于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0. 您好,我是原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持股一年以上,公司在上市期间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符…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养老公司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免征房产税,该养老公司下设一个医疗机构(分公司,营利性机构),该医疗机构直接无偿使用养老公司的房产办公,请问这种情形下,养老公司、医疗机构是否都可以免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的规定:“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您好,在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问题1:出口货物有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不享受其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问题2:出口货物中有一些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有一些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是否属于可以采用核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3:跨境电商企业有部分收入是内销,可以计入到核对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因此,若您是生产企业符合上述第一条政策可享受免抵退办法,若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就是对所有的收入即收入总额进行核定征收的。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有限制条件吗?如果我们当月申请一般纳税人,当月就可以按一般纳税人资格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我是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贫困县)国企负责人,我公司主要业务为帮助我县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请问可以免税吗?还有哪些税务方面的优惠政策,请解答?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1】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否则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 、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一、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对我区农牧民在农牧区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我是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其中有餐饮服务销售,并且独立核算。请问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20】8号第五条的政策么?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若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的生活服务,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规定。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13101号文第五条,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郑州市内的个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如何减免契税,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一)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土地、房屋面积不超过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1.3倍的,免征契税。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个人房屋被征用以及拆迁补偿过程中,获得补偿款重新购置新房的,可参考财税〔2012〕82号或《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文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超过货币补偿或者超过被征用占用面积1.3倍的,在计征契税时,可按照新购房屋的总面积及实有家庭住房套数适用税率。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1,普通标准住宅优惠政策执行问题;请问开发的一栋楼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是否可以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若可以享受的话,计算分摊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增值额按建筑面积依据吗?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加计20%扣除费用,请问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吗?如商业企业开发一栋楼既有自持部分楼层也有出售商品房,可以加计20%扣除费用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涉及到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请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到底是按上年销售收入为基数还是本期销售收入为基数!如果是按上年销售收入,不是应该每年结束后再申报吗?为什么显示是月报?我们现在都是按当月销售额为基数申报的,这种申报方式正确吗?如果不正确要如何更正过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皖财综〔2021〕86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政〔2012〕54号)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根据皖政〔2012〕54号的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
生活服务业是否还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该文件已执行到期,具体问题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步确认。
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了,重新开业登记,能登记成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6】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医美行业是否属于生活服务,能否享受该税收优惠?该文件执行到什么时候?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 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待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在此之前暂时继续执行。
我单位是安徽省民政厅登记的民间非盈利组织,具有免税资格,如当年我单位有捐赠收入(符合免税条件)及投资收益,在公益支出大于投资收益的情况下,纳税申报表填报显示当期利润为负,这种情况下投资收益部分是否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您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当期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请问个人股东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依法享受了新三板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情况。1.是否属于上述第(四)条中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2.是否可以以转增额作为股权原值在个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综上,2019年9月1日之后,个人转让新三板的原始股,原值按照原始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可以申请退回购置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4】如您属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规定:“九、……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我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同一集团,财务公司拥有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资质,受人民银行监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请问我公司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根据《关于发布的通知》”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业务支付的存款利息是否也属于存款利息收入?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 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关于发布的通知》规定: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采用差额征税,如果假设纳税人全额开具普票,季度不含税收入45万,可扣除金额为30万,(考虑到差额后按季不超过30万,可享受小微免税)针对这个情况,理论可进行申报分两种:第一,不通过附表,直接在主表第9栏里面将差额后的免税销售额填进去,但是这种情况下,申报收入与开票收入比对不符;第二,通过填写附表,将普票和专票差额前的总收入、可扣除金额都填到附表,但是由于附表16栏会将专普票的总收入带到主表第4栏,这样的话,普票差额后的收入将产生应纳税额,无法通过免税销售额将其免税;那么此种情形只能通过差额开具普票,但是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说明的差额开票是针对于纳税人开具专票提出的,对于普票是需要全额开具的,考虑到这样的现实问题,现提请省局给予明确,是否可以开具差额普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根据财税〔2016〕4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您选择通过开票系统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差额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好,我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2%,直接用于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财务办税人员。这笔收入,是否合并到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还是说这笔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2】如取得手续费返还的员工为负责代扣代缴工作的相关办税人员,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非相关人员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规定:“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教师乡下补贴是否属于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补贴、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是原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持股一年以上,公司在上市期间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符合并适用了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公司挂牌期间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个人股东符合并享受免征个税政策),公司从新三板退市,退市后我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请问之前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金额,我可以作为股权原值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3-01 至 2021-03-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3-01 至 2021-03-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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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3-01 至 2021-03-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