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1-15 至 2021-01-26,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美团外卖配送,属不属于免税政策 2. 我司(滁州安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上海三块智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派送服务,美团平台是提供… 3. 公司土地被政府征收补偿,补偿高于当初购买土地成本的部分都要交什么税? 4.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其中所… 5. 2021年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 一般纳税人今年还能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么 7. 请问我司外购家禽,进行宰杀、切割后通过冷链运输的方式销售,能否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 8. 您好,我们公司有一栋写字楼,整栋写字楼只有一本房产证,但是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出租,两部分值不相… 9. 本地一家鱼类加工企业,收购鲜鱼,使用盐、香料和其他材料加工特色鱼产品,注册商标进行包装后对外… 10. 您好,公司在成都地区,没有成立工会,也需要按工资2%计提和上缴工会经费么?减免或暂免征收工会… 11. 问:您好!A公司出资1000万设立B公司,后B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00万转增实收资本… 12. 高安国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1月14号提交相关资料,贵局答复:一、高政办秘抄字(2002)1… 13. 请问:外藉个人入股国内一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该有限公司投资另一家公司,从另一家公司取得的分红… 14. 我公司是专门为餐饮店、商超便利店、药房、水果店等提供按订单派送到用户的物流派送服务,麻烦咨询… 15. 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怎么填,填到增值税申报表的哪一行?如果跟开票收入合并金额第10行,那么… 16. 我公司负责公益性公墓开发建设及运营,墓穴等民生服务由物价局出具指导价,墓碑等殡仪增值服务按市… 17. 我公司是从事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企业,属于生活服务类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 18. 我公司是小规模商贸公司,现准备出售一台设备,但我公司营业执照没有出售设备的经营范围,请问能给… 19. 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之后又开具大量发票普通发票的情况如果税务机关… 20. 个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
二、官方答复汇编
美团外卖配送,属不属于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我司(滁州安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上海三块智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派送服务,美团平台是提供居民生活服务的派送行业,符合文件的免税政策,我公司和美团签定的派送服务合同,2020年4月开始给上海三块开具增值税普通免税发票,1-3月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上缴税款。现本公司收到安徽省滁州市税务局关于我单位不享受2020年的免税政策的通知,理由是开具发票不是针对个人开具发票,而是给上海三块开具的发票。如果本单位免税1-3月开具的专用发票需要冲红从新开普通发票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公司土地被政府征收补偿,补偿高于当初购买土地成本的部分都要交什么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许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土地被政府征收给予的补偿涉及增值税、增值税附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您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增值税、增值税附征、土地增值税可享受免征优惠。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界定,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详细确认。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其中所称的物品是否包括使用的固定资产?这里的固定资产不仅包括车辆也包括生产用的机器设备?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21年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文件。
一般纳税人今年还能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文件。
请问我司外购家禽,进行宰杀、切割后通过冷链运输的方式销售,能否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贵企业销售外购后宰杀的家禽,该业务无企业所得税优惠。
您好,我们公司有一栋写字楼,整栋写字楼只有一本房产证,但是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出租,两部分值不相同,不是按面积均摊的,自用部分每平米值更多,出租部分每平米值更少。但是在录入电子税务局,房源信息时,一个房源只有一个房产证,一个总面积,那么我同一本房产证两部分摊基数不同应该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1】房产原值填写房产的全部房产原值。应包括:分摊的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的原值,房产中已出租部分的原值,以及房产中减免税部分的原值。 房产有出租情况的,“出租房产原值”栏为必填。在房产全部出租的情况下,“出租房产原值”=“房产原值”。 问题所述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情况,请如实填写房产原值及出租部分的房产原值,系统会以全部房产原值扣减出租部分的房产原值后的余额,作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本地一家鱼类加工企业,收购鲜鱼,使用盐、香料和其他材料加工特色鱼产品,注册商标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请问,该企业能享受农新产品初加工所得税免税优惠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根据您的描述,外购农产品加工后再销售的,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免税项目范围。
您好,公司在成都地区,没有成立工会,也需要按工资2%计提和上缴工会经费么?减免或暂免征收工会经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0】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阻挠、拖延建立工会的,应每月向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按比例返还企业、事业单位工会。” 《印发《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工办发 [2020]20号 三、政策相关内容 (一)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小微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上级工会收到后 ,全额返还给上缴工会经费的小微企业工会。 (二)暂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缴纳建会筹备金的小微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小微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建会筹备金,待小微企业工会组建、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和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企业建会筹备金余额部分。 一、小微企业划型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有关规定进行划型。 四、工作流程(二)资格审核 上级工会收到小微企业书面申请后,由负责基层工会组建工作的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将企业2019年底和2020年底数据进行比对,按照规定进行归类划型、核实认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问:您好!A公司出资1000万设立B公司,后B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00万转增实收资本500万,(A、B均为内资企业,A对B股权比例一直为100.00%)请问:转增的500万是否可以增加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即A公司处置B公司时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还是1500万?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0】经转办,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获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4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第3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咨询案例中,B公司将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00万转增实收资本500万,应在B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转股决定的日期视为B向A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对转增的500万股本,A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高安国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1月14号提交相关资料,贵局答复:一、高政办秘抄字(2002)17号此文件是非税务下发,且当地政府并没有反馈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无法免征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但实际上当时市政府抄告单是有注明给地税局,并且还上传相关附件,贵局答复与事实不符。请贵局核实。二、国务院关于解决税收优惠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对此种因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指导。其中,25号文明确规定:“第2条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第3条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请贵局再行核实答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耍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你单位开发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如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予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开发销售的商铺及其他房产的增位额,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请问:外藉个人入股国内一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该有限公司投资另一家公司,从另一家公司取得的分红款后再分配给外籍个人,是否还继续执行免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我公司是专门为餐饮店、商超便利店、药房、水果店等提供按订单派送到用户的物流派送服务,麻烦咨询下,是否属于税务总部2020年8号文第五条中: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谢谢您的答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公司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你公司不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而是根据合作协议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怎么填,填到增值税申报表的哪一行?如果跟开票收入合并金额第10行,那么跟税控盘数据又比对的话会不会不一致,不通过?请指导?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第一,由于受回复字数限制,具体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第二,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负责公益性公墓开发建设及运营,墓穴等民生服务由物价局出具指导价,墓碑等殡仪增值服务按市场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由于行业特殊,网上资料有限,请问墓穴销售(20年使用权)属于何种销售服务?我公司可以享受哪些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我公司是从事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企业,属于生活服务类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疫情免税政策,我公司在2020年3月和6月开了两张专票,我们开具的专票已经在2021年做个红冲处理,到蜀山办税大厅进行更正申报时,大厅人员说我公司从3月后就不享受优惠政策!按照政策解读“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免税政策是到2020年12月31日到期,我们认为我们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我公司是小规模商贸公司,现准备出售一台设备,但我公司营业执照没有出售设备的经营范围,请问能给对方开具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之后又开具大量发票普通发票的情况如果税务机关让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补税,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个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半征收优惠?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不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征范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1-15 至 2021-01-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1-15 至 2021-01-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7)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9)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30)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31)
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1-15 至 2021-01-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