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08 至 2020-12-18,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通信费补贴是否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再问下安徽省有没有… 2. 农业企业将承租的农村土地转租给其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租金能否免征增值税 3. 国家税务总局《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所便函[2010]5号)(以下简称“解读稿”),… 4. 疫情期间免收的门面房租金、水电费等其他费用,需要开具免税发票吗? 5. 小规模季度中转为一般纳税人,如7-9月,8月认定的一般纳税人,8月份补报7月的增值税,8月.… 6. 集团内无偿资金往来是否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7. 必须是自产自销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专票才能按发票金额的9%抵税吗?海南省三亚市税务热线… 8. 财税【2017】77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没… 9. 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 10. 我公司是一家在乡镇建成的有机肥生产企业,主要以回收的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为原料,添加部分微量… 1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 12. 中小学教材免征增值税,那么为中小学发放教材的手续费,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13. 湖北省的自然人去外省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增值税的… 14. 我是一名驾驶,请问如果我跟企业签订驾驶劳务承包合同,我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吗?然后享受增值税… 15. 夫妻间一方将房产过户至配偶名下,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如果不需要缴纳税款,过户后房子再次上市交易… 16. 社康中心全年会陆续收到基本公共卫生补助,基本药物补助,防疫补助等各项医疗补助,在做企业所得税… 17. 本人父母拟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用于养老,自用已超过5年。是按房改政策全额集资购买且持有土地使用证… 18. 职工的冬季采暖费可以在综合所得申报中做为减免税额申报吗?具体山西的采暖费是怎么规定的 19. 我司从事劳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货物配送服务、劳务派遣、城市配送服务等。其中涉及承接餐饮配送… 20.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一个农业企业,以种植的农产品(林木、草坪等)对外投资,是否享受农产品免征…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通信费补贴是否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再问下安徽省有没有相关的通信费补贴标准在执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农业企业将承租的农村土地转租给其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租金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7】现答复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所便函[2010]5号)(以下简称“解读稿”),对征税限售股的范围进行了更详细的判定,“......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根据以上文件理解,自然人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取得的股票不属于财税[2010]70号中对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范围,因此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以下简称“财税61号文”)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等文件精神,个人取得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不属于其他限售股。对个人转让定向增发股票所得,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疫情期间免收的门面房租金、水电费等其他费用,需要开具免税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如果您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中关于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规定开具免税发票。

小规模季度中转为一般纳税人,如7-9月,8月认定的一般纳税人,8月份补报7月的增值税,8月.9月正常月报,7月份系统自动出来个责令限期改正说7-9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专管员说要交罚款,我认为不应该交呀,都是按正常申报的,怎么就出来未申报的违章记录了呢,该怎么解决,求回答?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规定: 27.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3月1日起成为了一般纳税人,那么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纳税人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集团内无偿资金往来是否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必须是自产自销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专票才能按发票金额的9%抵税吗?海南省三亚市税务热线88869616答复:必须是自产自销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专票才能按发票金额的9%抵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和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和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7】77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没有延期文件?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 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是一家在乡镇建成的有机肥生产企业,主要以回收的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为原料,添加部分微量元素,经过加工,根据植物所需养分不同加入不同的微生物制成各种生产生物有机肥、微生物菌剂水溶肥。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同时,是不是也享受企业所得税?(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我企业是不是享受这个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的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贵企业可参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自行判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我司是一家培训学校主营培训业务,想确认本司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免增值税范围吗?然后就是在2020年12月份开具了1%普票发票这部分也可以免增值税是吗?还个政策是截止到2020年12月31号?后续还会有延续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暂无延期的文件规定,建议您关注官方网站通知。

中小学教材免征增值税,那么为中小学发放教材的手续费,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四)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湖北省的自然人去外省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增值税的免征政策吗?如果在当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可以享受该优惠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是一名驾驶,请问如果我跟企业签订驾驶劳务承包合同,我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吗?然后享受增值税小规模优惠政策销售额月度10万季度30万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以下免税政策。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出现以下情况,难以查帐的: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夫妻间一方将房产过户至配偶名下,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如果不需要缴纳税款,过户后房子再次上市交易是否需要补缴税款?还是按正常交易交税即可。将房屋以赠予形式过户给父母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如果不需要,房屋过户后再次上市是否需要补缴税款?需要补缴多少比例的税款?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2.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赠与房地产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按规定缴纳。 5.契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 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以上仅答复无偿赠与转让住房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受赠房屋后再出售的,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相关税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优惠。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社康中心全年会陆续收到基本公共卫生补助,基本药物补助,防疫补助等各项医疗补助,在做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所有补助收入可否计入免税收入中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本人父母拟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用于养老,自用已超过5年。是按房改政策全额集资购买且持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全部产权。房产证1999年6月发证,盖有“全额集资售房”方章,产权来源及时间为1999年全额集资建房,是1999年5月由当地房改办批准,有职工全额集资住房监证书及产权登记申请表,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2001年换发的新证盖有“全额集资房”方章。土地使用证2002年1月发证,编号上带有“房改”二字,使用权类型为划拔。现已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审批手续,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当地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可以享受满二唯一、满五唯一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但当地税务机关认为全额集资房不算购买,不能享受优惠。本人曾从事过房改和财务工作,经查国家、省、地历年来房改、税收政策(见附表),实际情况和产权资料显示应该是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这是第三次咨询,恳请省税务机关答复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9】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如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即可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有疑问

职工的冬季采暖费可以在综合所得申报中做为减免税额申报吗?具体山西的采暖费是怎么规定的?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规定:“《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第4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适用于个人纳税年度内发生减免税事项,需要在纳税申报时享受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不能在“减免税额”中填写。取暖费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之前,山西省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暂缓征收。

我司从事劳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货物配送服务、劳务派遣、城市配送服务等。其中涉及承接餐饮配送业务和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业务,承接之后安排我司签订合同的员工进行配送或者分包给个体户承揽配送。请问我司承接的这两项业务是否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给客户开具免税普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第二十个问题口径: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我们的大部分快递业务都由本公司自己承揽和派送,同时还有部分其他快递公司承揽的快递业务,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委托我公司实际向居民派送,请问我公司的上述两种业务,如何享受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你公司不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而是根据合作协议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您所描述的情形,正在请示明确口径,建议关注官网平台相关信息。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一个农业企业,以种植的农产品(林木、草坪等)对外投资,是否享受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08 至 2020-12-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08 至 2020-12-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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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08 至 2020-12-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