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0 至 2020-05-1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时,研究开发费的数据是检查三年的还是检查当年的?如果… 2. 公司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也联系不上对方了,做坏账的话,要不要备案,备案要哪些材料,每年计提坏… 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还需要备案吗 4. 我们PPP污水处理的项目公司,PPP项目付费通过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和政府付费的部分,我们… 5. 国税局:你好,现有以下问题咨询,望解答。本企业马上要提前解散,企业会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补偿… 6. 公司租用个人住房用于居住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在目前特殊的疫情阶段下,有没优惠政策 7. 甲乙双方合作开发软件,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双方共有,并且共同申请了软著。甲乙各自向第三方客户销售… 8. 入伍子女家庭的纳税优惠政策 9. 据说入伍子女家庭有纳税优惠政策,想知道一下具体是怎么纳税? 10. 建筑行业的增值税如何进行“简易征收”备案?是不是按“单个项目”分别备案? 11. 自然人股东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 12. 我公司从美国一家公司进口一项技术许可用于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该公司在中国境内无经营场所及机构,… 13. 针对已签订未履约老征收率的合同,比如不含税金额100,税额3,适用优惠政策后,是不含税金额1… 14. 我在香港注册了公司,想让香港的公司在山西这边的公司控股,做为股东,有什么相关的优惠政策,麻烦… 15.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一个问题,依据2015年国家《关于新型墙体材料… 16. 软件企业2免3减半备案时间什么时候发布? 17. 因一季度停工的企业如何申请房土两税减免 18. 我们公司是一家销售食材原料的公司,今年看到网上有很多税收优惠,请问我们销售调料有没有优惠 19. 相关政策规定:创投行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投资资额的70%可以抵减应纳… 20. 收到政府奖励款项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时,研究开发费的数据是检查三年的还是检查当年的?如果检查三年的数据,每一年的研究开发费需要分别满足当年的研究开发费与当年销售收入的占比?还是三年的研究开发费都要满足最后一年的研究开发费与当年销售收入的占比?并且请问相应的法规政策是哪一个?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公司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也联系不上对方了,做坏账的话,要不要备案,备案要哪些材料,每年计提坏账准备是按比例提,还是直接提?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二、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情况建议参考会计制度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还需要备案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我们PPP污水处理的项目公司,PPP项目付费通过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和政府付费的部分,我们作为社会投资人,污水处理水厂的收费,可行性缺口和政府付费是否可以依据2020年9号公告享受即征即退,以及是否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管网部分是否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和即征即退?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贵州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因您咨询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无法作出回答,建议您先参阅以下文件,具体可以持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1第五条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污水处理劳务(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退税比例70%。如您企业符合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您企业符合文件规定,可以享受该政策。

国税局:你好,现有以下问题咨询,望解答。本企业马上要提前解散,企业会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前日就补偿金纳税的问题咨询12366,解答说,如果企业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该补偿金可以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如果企业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合同到期“终止”而取得的补偿金,应将补偿金全额并入员工当月工资,不享受优惠政策。我们没有明确本企业目前状况应该以哪种方式为员工补偿金报税。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提前解散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为“终止”,而非“解除”。虽然为“终止”,但截至企业解散日期,本企业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都没有到期,甚至大部分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是否可以参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以优惠方式进行报税呢?该规定本意为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合同未到期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是为保障员工正常的生活而制定的。本企业的员工面临的状况完全符合规定的初衷,望国税领导给予支持?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2366坐席人员与主管局工作人员分别与纳税人电话取得联系,为其解释该政策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认定的时间以合同是否到期为准,员工合同未到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本规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公司租用个人住房用于居住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在目前特殊的疫情阶段下,有没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困难减免:……(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除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的租金额度,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纳税人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含)、不足1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1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1个半月(含)、不足2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2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2个半月(含)的,可申报免缴3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请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甲乙双方合作开发软件,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双方共有,并且共同申请了软著。甲乙各自向第三方客户销售上述软件产品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1】100号文)?如何计算退税额?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

入伍子女家庭的纳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3】您是否要了解随军家属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 “......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说入伍子女家庭有纳税优惠政策,想知道一下具体是怎么纳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3】您是否要了解随军家属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 “......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建筑行业的增值税如何进行“简易征收”备案?是不是按“单个项目”分别备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自然人股东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中所明确的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参照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从美国一家公司进口一项技术许可用于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该公司在中国境内无经营场所及机构,我公司需要支付技术许可费及转产后的提成费。请问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缴纳哪些税种,是否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涉及到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针对已签订未履约老征收率的合同,比如不含税金额100,税额3,适用优惠政策后,是不含税金额100,税额1,不含税金额不变?还是不含税额101.98,税额1.02,合同金额不变?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是否适用减按1%征收率,符合的可按上述公式计算销售额;按3%征收率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我在香港注册了公司,想让香港的公司在山西这边的公司控股,做为股东,有什么相关的优惠政策,麻烦具体一点,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议您根据上述规定确定企业是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之后补充清楚具体业务内容信息重新提问,或拨打12366进行人工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一个问题,依据2015年国家《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文件中第六款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条款中行政处罚日期如何界定问题,是从开始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之日算起还是从没有享受该政策以前的受过行政处罚的日期算起?举例说明,我公司在2017年7月因生产工艺落后及环保措施不到位受到过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自2017年8月开始我公司通过改进更换设备和原材料,增加环保设施,采用先进工艺开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于2017年11月取得新型墙体认定证书,2018年1月在当地税务局备案享受该政策,同时我公司自2018年1月享受该政策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直至2020年4月,当地税务局依据因我公司在2017年7月受到过行政处罚,未超过36个月为由,不能享受该政策,要求退还已享受即征即退税款,请问该做法是否合理?我公司是否在享受该政策范围内?本人认为该做法不合理,认定行政处罚日期应该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后为依据较为合理,理由如下:2017年7月我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后,立即开始通过技术改造原生产工艺,增加环保设施,按照国家产品政策要求开始生产新型环保节能墙体材料,完全淘汰以前落后产品,生产了节能环保新产品后才取得新型墙体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资质后才享受增值随即征即退政策,完全和以前因生产落后产品及工艺受到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完全没有必然关系,不应该以此为理由不给予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回复?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六条的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因您企业受到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是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之前,所以您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软件企业2免3减半备案时间什么时候发布?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上述文件发文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

因一季度停工的企业如何申请房土两税减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1.湖北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办税中心——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进一步提升“非接触式”办税体验,鼓励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办理房、土两税减免税优惠。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除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之外的其他房、土两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请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任何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在房、土两税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优惠,可以直接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无须再提交相关纸质申请表,有关困难情况可按照本公告提供的参考模板填写,待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于纳税申报期办理。其中,纳税人申请2020年度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按照“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核准流程办理。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们公司是一家销售食材原料的公司,今年看到网上有很多税收优惠,请问我们销售调料有没有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好,因不知道您公司具体的性质,故无法直接回答,您可先自行参阅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相关政策规定:创投行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投资资额的70%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这里的上市企业包括在新三板上市的吗?也就是说如果投资时新三板或投资后两年内在新三板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该创投行业或法人合伙人是否也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属于“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形,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收到政府奖励款项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2.根据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以上为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您可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具体判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0 至 2020-05-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0 至 2020-05-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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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0 至 2020-05-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