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3-26 至 2024-07-04,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每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10万元,机构所在地为浙江。我公司省外多地有不动产出… 2.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是否适用{财税201… 3. 比如今年5月汇算清缴(2024年汇算23年属于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符合小微,按规定2… 4. 您好!我们是农村合作社,收购农民种植的中草药,后销售,请问增值税可以享受免税吗,所得税能不能… 5. 尊敬的领导同志:问题1,请问一下2024年最新个体工商户税务优惠政策问题2,根据个体工商户免… 6. 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此处的无偿借贷,指是的无息借贷,还是不高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 7.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 8. 现在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9. 小微企业什么条件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我单位提供技术开发,增值税可以享受免税吗?需要备案吗? 11.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进出口公司,我公司委托在税务局备案过的国际货代免税的一家货代公司安排… 12. 1.公司目前为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想知道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2.渔业养殖企… 13.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增值税政策? 14. 收到一张免税的代开发票22,以前个人代开过来的发票都是11这种形式(含有1%的增值税),进个… 15. 小规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逾期申报罚款标准是怎么样的?封顶罚款2000元? 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享受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 17. 您好,我公司是医药商业企业,请问我公司与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是否可以享… 18. 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平时都是开1%的普票,现在有个客户要求我们开3%的专票,我们能开吗?开… 19. 我司于2020年12月11日竞拍取得红谷滩区九龙湖片区西站大街以南、九龙大道以西地块(HJZ… 20.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近两年业务量很少,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转为小规模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每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10万元,机构所在地为浙江。我公司省外多地有不动产出租需要预缴增值税,单个地区出租房产的金额不超过10万元,异地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若可以享受,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时是否还要再行缴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是否适用{财税2018(103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请给予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是指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厦门综试区注册。 (二)出口货物在厦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三)出口货物从厦门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四)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请遵照执行。
比如今年5月汇算清缴(2024年汇算23年属于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符合小微,按规定2024年7月到明年2025年6月可以享受,但是如果2024年9月不符合小微条件(资产总额超5000万),然后明年2025年做2024年汇算也不符合小微要求,那今年2024年9月享受的六税两费减半的部分要不要补缴+滞纳金(非新设立企业,且为一般纳税人,24年汇算23年符合小微企业)?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因此,非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汇算结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则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您好!我们是农村合作社,收购农民种植的中草药,后销售,请问增值税可以享受免税吗,所得税能不能免税。相关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尊敬的领导同志:问题1,请问一下2024年最新个体工商户税务优惠政策问题2,根据个体工商户免税政策进行业务经营,比如在政策范围内开具免税发票后,是否还需要每月进行税务申报吗?还是只需要每年进行年报即可?问题3:税务申报的具体操作指引在哪里可以查阅?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暂无法明确您咨询的税费。建议您补充咨询的税费及实际业务后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咨询。 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待遇的,在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您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点击“资料下载”-“办税资料下载”模块查看相关手册。若是使用“新电子税局”,在“地方特色-新电子税局辅导专区”查看相关操作辅导材料。
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此处的无偿借贷,指是的无息借贷,还是不高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借贷?笔者认为是后者,要不然就不存在免征一说了。请给予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在实际业务进行时,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包含报关、清关、装卸搬运等,并向客户收取海运费、报关清关的制单费、境内港口的订舱费、码头作业费等费用,请问报关清关的制单费、境内港口的订舱费、码头作业费等费用能否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就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开具发票;提供运输代理服务时代为办理货物运输、报关手续、物流辅助等业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相应款项(如港杂费等),不属于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销售额,不由其向委托方开具发票。 纳税人兼营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物流辅助的,就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物流辅助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分别开具发票,港杂费,按照物流辅助服务开具发票。
现在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1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小微企业什么条件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我单位提供技术开发,增值税可以享受免税吗?需要备案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附件2《税收优惠事项清单》规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因此,虽然提供上述服务享受优惠是不需要在税务局备案了,但是对于该项优惠条件中的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仍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进出口公司,我公司委托在税务局备案过的国际货代免税的一家货代公司安排货物出口,贸易条款为FOB,那么货代公司提供给我公司的国际货物代理服务费用发票是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费用包括:代理报关费、代理国内运输费、订舱费、文件费、电放费、代理港杂费等)请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里所说的国际货代服务免税条款,以上费用属于免税范围吗?我公司是否合法接收以上费用免税发票?希望详细回复对应以上每项费用是否免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1.公司目前为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想知道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2.渔业养殖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
收到一张免税的代开发票22,以前个人代开过来的发票都是11这种形式(含有1%的增值税),进个人电子税务局发现确实有个开免税的点33,我公司是收报废车的,主要面向个人。如果个人按电子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免税发票)开具发票的话,我公司是否可以对此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规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逾期申报罚款标准是怎么样的?封顶罚款2000元?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08】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附件规定,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税务机关不予处罚;情节较重的是指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改正,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税务机关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每次20元的罚款,且罚款总额在200元以下,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每次50元的罚款,且罚款总额在2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是指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税务机关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每次”按照自然月计算,原则上同一纳税人在同一自然月内存在的多个本项违法行为,视同一次。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如有疑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享受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04】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咨询的问题为: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还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您好,我公司是医药商业企业,请问我公司与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是否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免征印花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平时都是开1%的普票,现在有个客户要求我们开3%的专票,我们能开吗?开了以后还能享受季度不超30万免征的优惠吗?求解答?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我司于2020年12月11日竞拍取得红谷滩区九龙湖片区西站大街以南、九龙大道以西地块(HJZ704-K02地块,以下简称原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当年8月底完成方案设计开始报建工作;后因省政府引进“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并拟落位在原地块,我司秉着大力支持省医疗建设的原则和在省、市、区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多次批示下,按照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经省政府、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卫健委、市政府、区政府、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后,我司配合办理了项目地块置换。原地块被政府相关部门收回后划拨给省妇保作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江西医院项目用地,江西省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为省妇保)为建设单位,根据多次协调会议精神,秉着实事求是、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因地块置换给我司造成的损失省妇保与我司于2023年4月11日签订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江西医院项目二期用地补偿协议》,约定了省妇保须支付我司2000万补偿款的相关事宜。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西省大都汇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西站大街以南、九龙大道以西HJZ704-K02地块土地置换的复函(洪府办字[2023]569号)文件要求,我司在2023年8月24日配合办理了原项目地块的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2023年10月12日缴纳新地块的差价款。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想咨询省妇保与我司的补偿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29】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近两年业务量很少,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转为小规模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3-26 至 2024-07-0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3-26 至 2024-07-0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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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3-26 至 2024-07-0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