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印花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28 至 2020-07-09,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吉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单位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我单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 2. 公司主营业务是汽车道路救援服务(车辆搭电、拖车、换胎等),请问这些服务对应印花税税目的哪个?… 3. 请问卖工厂废旧纸箱给收废品的,无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对工厂来说这些纸箱就是垃圾 4. 个体户,办理了一般纳税人,需要按销售收入交印花税吗? 5. 我们企业是安徽省企业,现与客户签订一份业务推广服务合同,请问这份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6. 互联网接入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7. 我们公司是安徽省企业,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业务推广服务协议,利用地推的方式,组织人员帮助客… 8. 我公司于2020年5月成立,认缴出资500万元,至今未实际出资(并且我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 9. 税官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开发的一个楼盘土地手续迟迟不能办理,造成楼盘证件不全,… 10. 与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有关的印花税、手续费可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 我公司为一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我公司与市政府签订的生活垃圾处理合同,取得的垃圾处理补贴。请… 12. 您好,请问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谢谢答复! 13. A公司100%控股B公司和C公司,A公司将所持有C公司100%的股权对B公司投资,B公司的会… 14. 老师你好,麻烦咨询一下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款,是否应该缴纳营业账薄的印花税? 15. 您好,我公司年度财产保险合同依据合同金额缴纳过印花税后,后期新购资产投保产生的保费是否需要补… 16. 请问信用卡以及票据贴现业务是否缴纳印花税 17. 您好,我司有三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转股给法人630万元的股份,转让后法人占股21%的股份,股… 18. 省税务局领导,您好。我是温州的一家房地产企业,准备办理申请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事项,请问,… 19.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缴纳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吗,如可以采用,核定率是多少 20. 我公司2015年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支付土地价款900万元,缴纳契税36万元、耕…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单位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我单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单位凭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请问: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仲裁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公司主营业务是汽车道路救援服务(车辆搭电、拖车、换胎等),请问这些服务对应印花税税目的哪个?这些服务都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请问卖工厂废旧纸箱给收废品的,无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对工厂来说这些纸箱就是垃圾?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个体户,办理了一般纳税人,需要按销售收入交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我们企业是安徽省企业,现与客户签订一份业务推广服务合同,请问这份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因此,业务推广的合同若属于广告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互联网接入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到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我们公司是安徽省企业,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业务推广服务协议,利用地推的方式,组织人员帮助客户推广产品,收取服务费,请问这项业务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因此,宣传推广的合同若属于广告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我公司于2020年5月成立,认缴出资500万元,至今未实际出资(并且我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现在一个股东不愿意做了将其50%股权(认缴出资额25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人(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该股权转让印花税该如何确定?(政策依据)(现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认为印花税股权转让应按照股权交易价格即“0元”为计税基数,我们本地税务局认为应按照认缴金额“25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请问该次股权转让双方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税官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开发的一个楼盘土地手续迟迟不能办理,造成楼盘证件不全,开发的住宅楼无法正常通过银行商业贷款或公积金按揭销售。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我公司与购房者双方签订分期购房合同(非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购房者按总楼款30%缴纳首付后入住房屋,剩余欠我公司楼款分10年每年底等额偿还并按银行同期利率加收利息,剩余购楼欠款我单位作企业应收账款处理。如购房者不能按期偿还剩余款项我单位将有权利收回住房,并只退还已缴纳房款。请问我单位未收到的购房者分期购楼款是在购房者入住房屋时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签订的分期购房合同约定的日期每年底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与剩余未收到款项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如何确定缴纳?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与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有关的印花税、手续费可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我公司为一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我公司与市政府签订的生活垃圾处理合同,取得的垃圾处理补贴。请问:我公司与政府签订的这个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税?我们查询了印花税列举税目,未找到与我公司该合同对应的列举合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纳税人可根据印花税税目表所列税目确认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您好,请问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谢谢答复!?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A公司100%控股B公司和C公司,A公司将所持有C公司100%的股权对B公司投资,B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0万元贷:资本公积100万元A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0万元问一下,A公司和B公司分别交多少印花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综上所述,A、B公司需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B公司如果资本公积增加,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建议您参考优惠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 )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老师你好,麻烦咨询一下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款,是否应该缴纳营业账薄的印花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您好,我公司年度财产保险合同依据合同金额缴纳过印花税后,后期新购资产投保产生的保费是否需要补缴该部分的印花税?保险合同上的金额未变,仅根据合同上的费率计算新购资产的保费?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请问信用卡以及票据贴现业务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5】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您好,我司有三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转股给法人630万元的股份,转让后法人占股21%的股份,股权转让协议上是约定以0元的价格转让,问:产权数据协议上是0元的价格,是否需要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如果需要缴纳,计税依据和计税金额怎么确认?股权转让以后,是否需要提交资料到税务进行变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1.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由此,企业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纳税人无需再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省税务局领导,您好。我是温州的一家房地产企业,准备办理申请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事项,请问,我单位属于房地产企业,其行业属性是按照《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其他企业”类申请缴纳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6-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者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缴纳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吗,如可以采用,核定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67号 )规定: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我公司2015年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支付土地价款900万元,缴纳契税36万元、耕地占用税32万元、印花税4500元,并办理不动产权证。2019年因山体坡度大不宜开挖和土地用途调整,县政府决定按市场评估价1400万元收回,并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购合同。随后我公司又以挂牌出让方式重新取得同等面积的国有土地,支付土地价款13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纳税?应缴纳哪几种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8】1.土地被收购环节。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1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土地被收回或征用,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企业所得税,被征收人取得的补偿收入,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执行;不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重新受让土地环节。 契税,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19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契税税率为4%。 第十条规定,契税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28 至 2020-07-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28 至 2020-07-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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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印花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28 至 2020-07-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