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18 至 2020-07-24,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向多家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能否在不同项目上同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 2. 您好,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合同签订为设备租赁合同,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月,我司收到去年开具退回的3%专用发票。现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4. 信托计划持有有限合伙20%股权,投入的股本2000万,资本公积3000万,请问对外转让20%… 5. 36号文第40条中提到的,一项业务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果是个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那这个“货… 6. 我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签署代建工程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对协议中涵盖的政府工程进行施工管理服务,按… 7. 您好,我公司与甲方签订《施工船舶租赁合同》,约定将我公司的起重船、混凝土搅拌船等工程施工专用… 8.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是否可随时由一般计税方法转为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满3… 9. 甲方只提供工程用电,施工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10. 有限责任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将这笔分红分给合伙人,请问谁具有代扣代缴义务?税率是多少… 11. 高速公路企业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征收是按什么税目、税率缴纳? 12. 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需要缴交印花税吗?若需缴交,以何为计税基数?(即B是A的全资子公… 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如: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后,由一… 14. 我公司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与运营,根据客户充电的电量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与电费(该部分收… 15. 我于2017年6月购首套新建商品房,合同面积124.18,合同金额503735元,并于当月持… 16. 您好!咨询个问题,我是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承包一项目,实行简易计税,这种情况… 17. 一般纳税人原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发生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后转… 18. 请问三代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按什么税目和税率缴纳? 19. 您好,我们开的京东网店,2014-2017年销售额是2626104元,现在税务局让我们按17… 20. 尊敬的税官你好,咨询一下,我刚注册一个家政公司,营业范围: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
二、官方答复汇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向多家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能否在不同项目上同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4】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八)》规定: (三)可否分项目选择全额或者差额纳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允许按照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一部分选择全额纳税,另一部分选择差额纳税。
您好,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合同签订为设备租赁合同,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1、是否需要办理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2、甲方支付给出租方的款项,甲方能否作为施工方支付的分包款扣减预缴税款(甲方取得出租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3、合同约定设备燃油由甲方提供的,出租方能否以“甲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动力”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3】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如属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要预缴增值税。 2、可以。 3、可以。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七)建筑服务。 ……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月,我司收到去年开具退回的3%专用发票。现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开具的红字3%专用发票如何在申报表上申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若你公司之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的销售货物收入在三季度发生销货退回,那么对应的销售额应当从三季度销售额中扣减。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退货对应的销售额(计为负数),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如出现负数不能申报情形,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大厅申报。
信托计划持有有限合伙20%股权,投入的股本2000万,资本公积3000万,请问对外转让20%股权时,收到的股权转让对价5000万需要交哪些税、基数及适用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2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委托方或收益人是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委托方或收益人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36号文第40条中提到的,一项业务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果是个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那这个“货物”指的是企业经营的货物还是也包括经营范围之外的所有货物?就是说,一个企业即生产销售,又有建筑服务。如果作为分包单位承建一个工程,包工包料,而公司生产销售的货物与本工程用的货物没有关联。那么,企业在这个业务中适用什么税率?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果存在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不存在以上情况,属于兼营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属于一项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签署代建工程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对协议中涵盖的政府工程进行施工管理服务,按施工总造价依据相应的费率收取代建工程管理服务费,请问该代建管理服务费需要交纳印花税吗,若交是否按购销合同税率万分之三征收,麻烦给予解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情形;属于印花税税目范围内的,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您好,我公司与甲方签订《施工船舶租赁合同》,约定将我公司的起重船、混凝土搅拌船等工程施工专用船舶租赁给甲方,用于甲方水上工程施工,船舶船员及船舶配备的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均由我公司配备,我公司是否应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将该业务视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船舶施工期间燃油为甲方提供的,我公司能否以“全部或部分动力由甲方自行采购”将其作为建筑服务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3】根据您的叙述,出租工程施工专用船舶并配备操作人员取得的收入,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甲方提供船舶施工期间燃油费,可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七)建筑服务。 ……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是否可随时由一般计税方法转为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满36个月如何界定?简易计税满36个月后是否可以再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未查询到其他规定,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甲方只提供工程用电,施工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2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将这笔分红分给合伙人,请问谁具有代扣代缴义务?税率是多少?不考虑合伙企业的其他业务?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点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向合伙企业分红时,合伙企业应当确认投资收益,以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自然人合伙人因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相关税款由向个人支付款项的单位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高速公路企业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征收是按什么税目、税率缴纳?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若公路路产损毁赔偿费与道路通行费一并收取,则应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单独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需要缴交印花税吗?若需缴交,以何为计税基数?(即B是A的全资子公司,A持有C公司10%的股权,A现将C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除印花税外,还涉及其他税种吗?若涉及,应以何为计税基础、所对应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1】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涉及如下税收: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由此,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目前总局暂未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投资行为暂不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注意:这里的投资行为不征税,是指股权转让、取得股息、红利的情况,另外,在进行投资时,用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要征收增值税。)但是二级市场有价格的股票或债券等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将股权无偿赠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如: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后,由一般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到税局进行备案?如无需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留底备查?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的规定,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可申报享受,但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与运营,根据客户充电的电量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与电费(该部分收入为我公司日常主营业务收入),收取的服务费和电费分别按照6%和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运营的充电桩分为快充和慢充,快充桩的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6元/每度,慢充桩的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5元/每度,电费按照合肥市规定的用电标准收取不再另行加价。现据悉合肥市政府拟推出对充电设施运营的奖补资金,对客户在充电中产生的服务费,按照企业充电桩实际充电量给予0.6元/度的奖励,由充电桩运营企业在用户充电费用中扣除,即客户在充电完成后,我公司每度电少收取客户0.6元,待第二年一季度根据上年充电总量计算申报奖补资金,申报成功后款项打至我公司账户。请问:1、我公司对于该部分奖补资金是否应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及收入确认时间?如果应确认收入是在充电业务发生的当月确认收入,还是在来年收到政府奖补资金的当月确认收入?2、我公司对于该部分奖补资金是否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由于我公司慢充桩是按照0.5元/每度收取客户的服务费,而奖补资金是按照0.6元/度的标准给予,即我公司在慢充桩的收费中存在间接减免本应收取客户的电费0.1元/度,但政府给我的补助是以服务费的名义发放,那么对于这0.1元/度的电费我司是应该按照服务费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电费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我公司对于该部分奖补资金是否应计算缴纳水利基金及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收入,需要缴纳附加税,并可享受相关优惠。 3.水利建设基金根据皖政〔2012〕54号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照地方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我于2017年6月购首套新建商品房,合同面积124.18,合同金额503735元,并于当月持开发商开具的首付款发票(预收款发票,不带税率)按合同金额503735的1.5%缴纳契税7556.02元。2020年5月开发商通知办不动产证,实测面积124.45平,并开具5%税率发票,不含税金额480790.48元,2020年7月领取不动产。按1.5%税率实际应纳契税金额为7211.86元,与已交契税金额差额为344.16元,请问这个契税差额可以去契税大厅申请退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承受房产契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9]4号)规定,为规范契税征收依据,防止出现多征、漏征税款,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凡是购房合同或发票上注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面积为准,并按实际面积套用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已经按照购房合同或发票征收契税税款的,在征收机关发现所购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或发票上注明的面积不一致时,应按实际面积套用适用税率计算税款,对所征税款予以追征或退税。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5.1.1误收多缴退抵税 【四、附报资料】1.《退(抵)税申请表》;2. 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3.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增值税红字发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4.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购房合同或发票上注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以实际面积为准,并按实际面积套用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您当时已经按照首付款发票缴纳的和实际应缴纳税款不一致,存在多缴税款情形,您可以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申请退税。
您好!咨询个问题,我是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承包一项目,实行简易计税,这种情况下我单位开具给开发单位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的分包款是可以以扣除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如果开给开发单位是3%的专用发票的话还分包款还能不能以扣除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关于分包款扣除凭证,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均可以扣除。
一般纳税人原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发生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后转为简易计税方法,请问是否只需在简易计税满36个月或36个月以上即可转为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请问三代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按什么税目和税率缴纳?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三代”手续费返还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您好,我们开的京东网店,2014-2017年销售额是2626104元,现在税务局让我们按17%的税率进行补税,增值税是354258,城建税是24798教育附加税是10733地方教育附加税是7155元企业所得税是33595元,合计是412651,另外处以50%的罚款206324元,另外有210000的滞纳金,合计828975元,对于我们小微企业实在是无力承担,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希望能得到帮助?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9】根据您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纳税人的性质,补税的具体情况等),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您也可以拨打广东12366热线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尊敬的税官你好,咨询一下,我刚注册一个家政公司,营业范围: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日用电器修理等,现在想开展业务,给一家企业做空调清洁服务和空调维修服务,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1、我们公司可以给企业做清洁服务吗?这个空调清洁和维修服务,怎么给企业开具发票,品名和税率分别是怎么选?(我们公司是小规模)2、家政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3、若对家庭居民个人提供家庭清洁服务,开票是不是跟上面开给企业一样的税率?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8】1、发票请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即可。家政公司为企业提供空调清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提供空调维修,按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上述两项业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3、家政服务公司为居民提供清洁服务,按“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纳税人开具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18 至 2020-07-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18 至 2020-07-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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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18 至 2020-07-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