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09 至 2020-10-16,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主要业务是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 2. 背景:我公司全资成立了一个子公司(子公司认定为小微企业),后该子公司年度无业务发生仅因注册资… 3. 您好,保险公司为冲刺业务,会策划一些方案,比如代理制业务员销售业绩达到方案规定的销售额之后,… 4.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是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中的“基金管… 5. 为了公司安全生产,公司需采购监控设备安装于厂区各个角落,与供应商签订了采购监控设备及安装合同… 6. 房地产企业请模型设计公司设计及制作模型,合同总只有合同总价未分别注明设计费和制作安装费,且合… 7. 你好!我是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即有农产品的初加工也有深加工项目,初加工的项目是免企业所得税的… 8. 我单位拟建设一条产品生产线,为节约成本,加快建设进度,采用EPC总承包的方式,将设计、勘察、… 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住宅和商铺),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5%还是3%? 10. 请问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他们销售商品房(今年第3季度销售额400万人民币)销增… 11. 我想咨询一下河北省企业破产由法院拍卖的工业用地,买家需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12. 我们企业是回收建筑垃圾,通过机器洗砂机、人工筛选出砂石,请问是否符合财税[2014]57号及… 13. 1、销售有产权的地上、地下停车位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税率是多少?2、销售无产权的地上、… 14. 咨询问题均为: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第一个:对纳税人(个人)在国家税务机关代… 15. 停车位、道路标线施划业务属于建筑服务行业还是其他行业,适用那种税率,是6个点,还是9个点!盼… 16. 销售商品时存在实物折扣,如购买方购买50万商品,赠送价值多少的商品,增值税和所得税是视同销售… 17.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我公司为南阳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目前建设一幢纯商业项目(无… 18. 道路、停车位标线施划,属于建筑服务,还是现代服务,发票适用那种税率,是六个点,还是十六个点 19. 小区停车位及道路标线施划属于建筑服务,还是其他服务?发票税率适用6个点还是16个点!希望能得… 20. 您好,请问我公司土地系营改增之前购入,取得营业税发票,营改增之后开发,适用一般计税项目,取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主要业务是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法规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请问,我公司签订的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技术合同的征税范围?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背景:我公司全资成立了一个子公司(子公司认定为小微企业),后该子公司年度无业务发生仅因注册资本产生利息收入,该收入根据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按10%缴纳了所得税后的净利润作为总公司投资收益,纳入总公司利润表,总公司缴纳所得税时将该投资收益按居民企业间投资收益申报免税问题:1、子公司无经营业务仅产生利息收入能否按居民企业间投资收益在总公司纳税申报时减免;2、因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25%所得税缴纳,子公司按小微10%所得税缴纳,该项投资收益总公司是否需按税率差额补缴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的,应独立纳税。
您好,保险公司为冲刺业务,会策划一些方案,比如代理制业务员销售业绩达到方案规定的销售额之后,会发放给他们一些实物作为奖励,这些实物奖励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是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中的“基金管理”服务还是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中的“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4】根据您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具体的应税行为),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您也可以拨打广东税务12366-2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为了公司安全生产,公司需采购监控设备安装于厂区各个角落,与供应商签订了采购监控设备及安装合同,合同上有分别注明监控设备及安装费用的金额,供应商也有分别核算监控设备及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问:该合同是否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的规定,监控设备部分按13%税率的开票,安装费用部分按简易计税按3%的税率开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若供应商销售监控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监控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企业请模型设计公司设计及制作模型,合同总只有合同总价未分别注明设计费和制作安装费,且合同中注明设计并附带制作安装。问对方应该开的增值税税率应该是多少?是否需要对设计费和制作安装费分别开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安装服务,税率9%;提供设计服务,税率6%;销售货物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装服务、设计服务、销售货物,征收率3%。 三、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四、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判定并开具相应发票。
你好!我是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即有农产品的初加工也有深加工项目,初加工的项目是免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企业还符合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我想咨询的是,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中年应纳税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是否包括我公司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本身就免税的所得额在内?还是要按照总的(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所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为标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单位拟建设一条产品生产线,为节约成本,加快建设进度,采用EPC总承包的方式,将设计、勘察、物资及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最终的试运行统一发包给A单位,A单位拟与我单位就每项业务分别设定不同的税率,如设计为6%,物资及设备采购为13%等,请问这种EPC总承包模式,对于总承包人A单位来说是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属于兼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住宅和商铺),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5%还是3%?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请问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他们销售商品房(今年第3季度销售额400万人民币)销增值税今年能适用1%的税率吗?如果不能适用1%的税率,那应该是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附加税今年有什么优惠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13号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想咨询一下河北省企业破产由法院拍卖的工业用地,买家需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根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 )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我们企业是回收建筑垃圾,通过机器洗砂机、人工筛选出砂石,请问是否符合财税[2014]57号及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政策?我们是否属于自产?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因此,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1、销售有产权的地上、地下停车位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税率是多少?2、销售无产权的地上、地下停车位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二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0号)规定,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六、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七、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三、政策衔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的规定执行。……政策解读……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单套房屋”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不包括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销售有产权和无产权的地上、地下停车位,发生产权转移或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2.预征税率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咨询问题均为: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第一个:对纳税人(个人)在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是不是就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因为对纳税人(个人)是按核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在政策是怎么规定的。第二个:对于个人提供运输服务个税税率核定还是1.5%吗,政策原文提供一下,主要是不知道最新政策。第三个:个人提供钢材加工服务和提供建筑劳务服务,个人所得税征收按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税率征收个税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吗,还是也可以核定征收,在代开环节缴纳,核定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解读……三、……符合《公告》所列情形的自然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应当在申请代开发票时,按照《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依法向申请代开发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依法受托代征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五)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安装、……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91号)规定,一、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下列纳税人为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三)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施工队或个人。二、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二)劳务报酬所得;……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 预扣率20% ,速算扣除数0。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自然人取得上述综合所得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取得除综合所得外的其他所得代开发票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2.目前,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地区个人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提供钢材加工服务和提供建筑劳务服务,应区分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如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计算。如属于文件中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可以按照核定征收计征个人所得税。我省目前建筑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统一按1.5%执行。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停车位、道路标线施划业务属于建筑服务行业还是其他行业,适用那种税率,是6个点,还是9个点!盼明确回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六)现代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销售商品时存在实物折扣,如购买方购买50万商品,赠送价值多少的商品,增值税和所得税是视同销售?如果参照商业折扣进行处理,是否合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增值税方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情形,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您公司销售产品附带赠送给客户的“赠品”是有偿的,是以对方成功购买产品为前提的,赠品价格包含在产品价格中正常纳税。如您符合以上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折扣折让行为,可以按照该文件执行。按照您的问题描述,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以因资产所有权属是否改变确认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由于暂不清楚您销售产品及赠品是否最终产生资产所有权的转变,无法准确判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篇幅限制,以上文件规定供您参考了解,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我公司为南阳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目前建设一幢纯商业项目(无住宅部分),开发项目地下车位无产权,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地下人防车位产权归政府人防部门,企业有经营管理权;一部分是公共配套(地下建筑面积大于人防规划要求建设面积部分)地下车位,这两部分都没有计入预售许可证面积中,也没有计算容积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这两部分地下无产权车位公司在经营时,一部分用于临时停车经营管理,一部分车位与客户签订一定期限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两个文件中的征税范围是:转让..房地产收入,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所有权的收入,还是转让房地产的使用权收入?我司转让无产权车位,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恳请贵局给予解答。"?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二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0号)规定,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无产权车位,用人防工程作地下车位,发生产权转移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仅出租车位,不发生权属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有关政策请参考,具体问题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道路、停车位标线施划,属于建筑服务,还是现代服务,发票适用那种税率,是六个点,还是十六个点?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六)现代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小区停车位及道路标线施划属于建筑服务,还是其他服务?发票税率适用6个点还是16个点!希望能得到明确回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六)现代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您好,请问我公司土地系营改增之前购入,取得营业税发票,营改增之后开发,适用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土地款发票能否抵减增值税销项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09 至 2020-10-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09 至 2020-10-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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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09 至 2020-10-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