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1-29 至 2021-02-19,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出租不动产收取的押金,若租户退租将退回此押金,请问收取押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 1、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除了贷款和金融商品转让之外,包不包括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也就… 3. 我公司是一家农业开发公司,直接投资了一家养殖业公司。请问从这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养殖业公司分回… 4. 根据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均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请问采取手续… 5. 5%税率如何报增值税填表 6. 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结构性存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税率是多少? 7. 通过劳务进厂,这样的扣税率是多少百分比?个人所得税APP上只查到申报,却并未查到扣税金额,这… 8. 基本情况:我2020年4月份买了一套商品房,属于个人购买家庭首套商品房。我首付40%,剩余购… 9. 我公司属汽车运输公司,为客户提供大客包车短长途服务,例如接送培训、拓展训练、开会等客运服务,… 10. 我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于2017年初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建设用地,现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 11. 您好!想请教的问题如下在华居住满183天的的外国籍保险营销员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是与国内保… 12. 感谢对该问题的答复。答复只是罗列了税务局的文件,这些文件我们都知道,但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因… 13. 请问建筑行业开了612开头的建筑业预收款不征税普票,需要预交税款吗?若是,是不在当月预交吗?… 14. 2021年1月18日我通过顺丰速运快递公司从安徽省阜阳市寄出一批食品到新疆乌鲁木齐市。202… 15. 垃圾处理、污泥污水处理劳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我公司为一生产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有部分… 16. 个人参加评比活动并得奖,获得为政府主办,企业承办,奖金为政府统一签订项目合同支付给企业,由企… 17. 您好老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18. 我公司中标的一个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实际向甲方申请付款及甲方支付时间均为20… 19. 某集团公司下设两个独立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A公司是生产型企业,B公司是贸易型企业。B公… 20. 我司是零售企业,顾客在我司线上平台购物,满99元免运费,减免的运费是否视同销售?派送服务是我…
二、官方答复汇编
出租不动产收取的押金,若租户退租将退回此押金,请问收取押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和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如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征收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1、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除了贷款和金融商品转让之外,包不包括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也就是资管计划作为主体提供金融服务里面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2、根据财税【2017】56号文,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如果资管计划可以作为主体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不是可以给被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3%还是6%?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19】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二条规定: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此类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按照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是一家农业开发公司,直接投资了一家养殖业公司。请问从这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养殖业公司分回投资收益还用不用按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1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均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请问采取手续费模式的代销和采取视同买断模式的代销都需要视同销售吗?就货物价款,是否可以由委托方向受托方开票,受托方对外销售再向客户开票呢?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10】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 因此不论采取何种代销模式,只要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情形的,均应适用视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政策处理。此外,有关货物发票的开具,应由受托方向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委托方再向受托方开具发票。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5%税率如何报增值税填表?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10】关于申报表填写问题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为您指导填报或者参看填报说明,一般纳税人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小规模纳税人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结构性存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2.存款利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通过劳务进厂,这样的扣税率是多少百分比?个人所得税APP上只查到申报,却并未查到扣税金额,这是怎么回事?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基本情况:我2020年4月份买了一套商品房,属于个人购买家庭首套商品房。我首付40%,剩余购房款从银行贷款而且已经打给了开发商。2020年5月份开发商给开具了首付款发票,但现在不给开具全款发票,要到2023年交房时候才给开具全款发票问题1:开发商是否应该现在就开具全款发票?问题2: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我现在需要交纳1.5%的契税,但是2021年9月1号会实施新的《契税法》,请问新实施的《契税法》会不会导致我缴纳的契税税率提高?如果我现在要求开发商开具全款发票,契税税率还是1.5%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可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交付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我公司属汽车运输公司,为客户提供大客包车短长途服务,例如接送培训、拓展训练、开会等客运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吗?能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一条的规定,……(一)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附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六)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并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具体业务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我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于2017年初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建设用地,现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我公司按照规定主动清算土地增值税,但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认定上面和清算税局产生异议,具体说明:我公司该项目为营改增后的新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时,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主管税局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说土地价款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时抵减了一部分收入,所以在确定土增税收入时应该加回来,即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9%)+土地出让金÷(1+9%)9%。请问将土地出让金抵减销项税的金额加回来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规定,第一条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第四条、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按照您的描述,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建议您参考上述方法计算,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想请教的问题如下在华居住满183天的的外国籍保险营销员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是与国内保险营销员一致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10万以上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疫情期间1%)进行扣缴?还是没有免征额按6%的适用税率进行征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2-05】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感谢对该问题的答复。答复只是罗列了税务局的文件,这些文件我们都知道,但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因此再问一下。18号公告第十四规定“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这里的“抵减已预缴税款”到底该如何抵减?是抵减全部项目的预交税款?还是只能抵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项目中的预交税款?这两种抵减方式结果差异很大的。请以文字形式答复?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2-04】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申报抵减已预缴税款即可。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请问建筑行业开了612开头的建筑业预收款不征税普票,需要预交税款吗?若是,是不在当月预交吗?需要预交那些税款及比例?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4】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第二,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三,增值税附加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税〔2016〕7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 年5 月1 日起执行。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鄂财税发〔2016〕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就地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在机构所在地就地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四,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第五,个人所得税,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第一条规定,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包括跨市、州,下同)和个人,对其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应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条规定,建筑安装总承包、分承包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纳入企业员工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不得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文件第二十六规定,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其经营收入的 0.5%附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2021年1月18日我通过顺丰速运快递公司从安徽省阜阳市寄出一批食品到新疆乌鲁木齐市。2021年2月2日申请开具发票,收到应税服务名称为“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费”适用税率为6%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这个应税服务名称和适用税率是否合理?在我理解看来,我所支付的费用大部分是非同城运输的运输费用,快递公司向我提供的主体服务也是运输,为什么不按照交通运输业适用9%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分类如实开具发票。
垃圾处理、污泥污水处理劳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我公司为一生产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有部分垃圾和污泥污水产生,我们自己无法处理,需要请专业的公司运输到他们的工厂去处理,处理完之后也不会有有用的货物产生。我们与他们签订垃圾处理、污泥污水处理劳务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凭证中找不到,是否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谢谢您的回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2-0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个人参加评比活动并得奖,获得为政府主办,企业承办,奖金为政府统一签订项目合同支付给企业,由企业支付奖金给个人,企业代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2-0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您好老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我们的公司厂区建设在山上,不在镇政府所在地,请问适用多少的税率?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一、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一)由受托方代征代扣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二)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属于文件(1985)财税字第143号中所列的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税率。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中标的一个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实际向甲方申请付款及甲方支付时间均为2019年5月,因此支付时开具的发票税率为13%,现项目进入竣工审计阶段,审计公司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为税改前的时间为由,要求我公司进行3%税率补缴。我公司查阅相关法律条文,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说明了: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请问审计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某集团公司下设两个独立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A公司是生产型企业,B公司是贸易型企业。B公司收到大量的承兑汇票,又不愿到银行贴现,于是将承兑汇票平价转让给A公司,由A公司在采购时支付给A公司的上游企业,这样该集团公司总体上不会损失贴现利息,请问A公司支付给B公司资金的时间至A公司支付给其上游企业的期间,能否视同A公司无偿转让借款给B公司,期间A公司虽未向B公司收到利息,但应产生的利息是否视为增值税应税收入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司是零售企业,顾客在我司线上平台购物,满99元免运费,减免的运费是否视同销售?派送服务是我司外购的服务?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若你司以折扣销售方式对配送服务进行处理,应按规定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与折扣额;若没有注明,则不可按照折扣销售进行涉税处理,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1-29 至 2021-02-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1-29 至 2021-02-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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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1-29 至 2021-02-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