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27 至 2020-11-05,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预收燃气款,是否可以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后期实际产生权责发生时再缴纳增值税 2. 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同时赠送物业费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物业服务处理? 3. 燃气公司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安装燃气,安装时用了开发企业的水电,燃气公司应如何开票?按甲供工程开… 4. 我公司是建筑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主营市政工程建设。2014年8月我公司与承德县绿溪污水处理有限… 5. 1、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中所属行业为商业服务业、经营范围有企业管理、中介咨询等… 6. 免税进口的设备,自用一段时间后再销售给境内公司,销售时如何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可按3%减… 7. 本人在蜀山区有一间储藏室,产证面积37.54平方,于2017年购入,2020年9月办的产证、… 8. 我单位为福建企业,为一家江西企业的法人股东,未来将江西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法人。请问我单位财… 9. 你好,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效凭证为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凭证,… 10. 我公司是制造业企业,锅炉燃烧天然气产生大气污染物,缴纳环保税,2020年10月份我司与一家专… 11. 我公司是从事雕塑行业,为房地产公司的开发楼盘小区做雕塑,现在要开发票,请问增值税税率多少? 12. 我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电梯和安装服务的… 13. 将门面商铺以较低价格(低于市场价)卖给兄弟,原本价格税务不认,后找了评估公司评估,评估价格差… 14. 一般纳税人外购石块,自行加工成建筑用的碎石子、砂进行销售,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5.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部分为简易计税,部分为一般计税。现简易计税部分完成竣工备案,简易计… 16. 我是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是2018年11月份取得的2018年12月份才开始生产个税是按生产经营… 17. 1、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源备案时,需要填写“开发建筑总面… 18. 房子交房后,开发商是否应该换开有税率的正式发票 19. 问题:A公司于2018年7月向客户销售一批货物,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同… 20. 举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购入股票价格100元,卖出股票价格110元,持有期间取得股息2元,应计…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预收燃气款,是否可以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后期实际产生权责发生时再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 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同时赠送物业费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物业服务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同时赠送物业费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燃气公司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安装燃气,安装时用了开发企业的水电,燃气公司应如何开票?按甲供工程开3%税率的票还是开9%税率的票?假如燃气公司用开发企业的水电时是有偿使用的。那么燃气公司给开发企业开燃气安装发票时,应该开什么税率的发发票?请税务局相关领导给予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该项目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建筑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主营市政工程建设。2014年8月我公司与承德县绿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承德县污水处理扩建及深度处理中水回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安工程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价款对设备购置价格约定以招标中标价为准。合同至今尚未完工结算。请问这个是不是混合销售?这个合同能不能全部按照建筑服务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附件2第一条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中所属行业为商业服务业、经营范围有企业管理、中介咨询等。2、现我公司向预向另一家公司提供工程类咨询服务,后期若开给对方工程咨询服务的发票时,有如下疑问:(1)我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中介咨询服务,开工程咨询服务的发票,算不算超出经营范围?我们在开票软件上是否能选择到咨询服务的相关税率?(2)如果中介服务不包含工程咨询服务,那我们为了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顺利开出发票,该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1.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无超经营范围不得开票的限制规定。您可根据企业实际业务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及适用税率,据实开具发票。操作过程中如遇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电话,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技术咨询热线:河南百旺金赋电脑有限公司400-011-0088;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版)技术咨询热线:河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95113。2.您单位开具发票应当按照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期限,如实申报。暂不清楚您具体咨询哪方面操作问题,因篇幅有限,您可详细描述后再次提交。具体涉税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

免税进口的设备,自用一段时间后再销售给境内公司,销售时如何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可按3%减按2%交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贵司有其他特殊情况,请携带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本人在蜀山区有一间储藏室,产证面积37.54平方,于2017年购入,2020年9月办的产证、交纳的契税,现准备转让,麻烦问一下,储藏室转让买卖双方各需要交纳哪些税费、基金?交税基数、税率各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个人销售不动产(非住房)涉及以下税费: 销售方:1.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缴纳三项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3.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 5.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缴纳。 购买方:1.契税:按成交价格,税率3%。 2.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 二、税费优惠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我单位为福建企业,为一家江西企业的法人股东,未来将江西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法人。请问我单位财产转让印花税缴税地应为福建还是江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相关规定仅约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并不涉及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我单位是否应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福建申报缴纳印花税,无需在江西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根据你公司反映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你公司应在产权转移书据签订地,就地缴纳印花税。”

你好,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效凭证为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凭证,请问再次转让该土地,是否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另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率应该为9%还是5%?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2】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我公司是制造业企业,锅炉燃烧天然气产生大气污染物,缴纳环保税,2020年10月份我司与一家专业资质的节能单位签署协议,环保税由对方承担,对方在我司厂区使用我司锅炉,为我司提供蒸汽,我司与对方结算蒸汽费用,环保税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变更为对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具体涉税事宜建您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我公司是从事雕塑行业,为房地产公司的开发楼盘小区做雕塑,现在要开发票,请问增值税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30】一般纳税人销售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我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电梯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将安装服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取得其他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我单位可以将取得安装服务收入扣除支付的分包安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6条第2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 “ (三)销售额。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将门面商铺以较低价格(低于市场价)卖给兄弟,原本价格税务不认,后找了评估公司评估,评估价格差不多为市场价,该怎么交税,交哪些税费?可以以“有正当理由”按原低价来交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川府函【2011】68号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川财规〔2019〕1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一般纳税人外购石块,自行加工成建筑用的碎石子、砂进行销售,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部分为简易计税,部分为一般计税。现简易计税部分完成竣工备案,简易计税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为5400万,而项目累计预缴增值税为5900余万(含一般计税部分的预缴税额),我司当期应缴税额5400万是否可抵减已预缴增值税5400万,即当期应纳增值税为0,剩余500万预缴增值税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建议您参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具体可以持您的资料请税务机关判断指引。

我是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是2018年11月份取得的2018年12月份才开始生产个税是按生产经营所得查账征收2018年利润是10万元那么这个个税是否分段计算还是按新税率计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8〕98号规定:“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您可参照上述文件附件二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进行计算。

1、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源备案时,需要填写“开发建筑总面积”,请问这个开发建筑总面积是按什么口径填写?是填写计容面积?还是填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或者是从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上的面积由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抄录证书上面的数即可?向主管税局进行了咨询,未给出明确的回复。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并未对哪些属于单独建造的建筑进行明确的说明,判断时造成了困扰,对哪些是单独建造的建筑有无相关的文件对范围进行明确?3、房产开发过程中的地下部分,比如地下室,地下车库、以及配套的垃圾站等,是否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规定,一、增加《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 二、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 1.5.16—039 不动产项目报告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项目报告。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统一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一、凡在我省境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人,在进行相关税(费)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本公告所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含税源明细表)进行纳税申报。……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统一纳税申报表(样表)2.《国家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统一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开发建筑总面积填写问题。因文件没有对《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里的“开发建筑总面积”进行填表说明,无法给您明确答复,请见谅!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建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面积填写,具体建议您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2)财税[2009]128号是否对单独建造的建筑进行明确的说明。现行政策没有对单独建造的建筑进行明确的规定。(3)房地产开发的地下室,地下车库等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税[2009]128号规定,若属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单独立项,比如。单独的地下商场,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暂按应征税款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若与地上建筑物为一体,则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应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子交房后,开发商是否应该换开有税率的正式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由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两项条件需同时满足。如客户未按约定日期付款或未成功交房,均不视为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不动产发票的除外。待前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给购买方全额开具带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票,之前已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需要做相关处理。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问题:A公司于2018年7月向客户销售一批货物,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同时约定如果客户未在约定日期付款需要按0.03%/天支付延期付款利息。A公司按规定在2018年11月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客户未在合同约定日付款。A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10月收到客户按法院判决书支付的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对于合同约定的延期付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下三种处理方式那一种符合税法规定:1、从客户违约之日起按月计算利息,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法律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无法保证我方胜诉并收到利息,此方式不符合企业收入确认条件。2、在法院判决胜诉当月依据判决书确认利息收入,并按16%增值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此方式是否要按纳税义务发生时为2018年11月做增值税补申报,并且计算延期纳税滞纳金。3、在法院判决胜诉后于实际收到客户支付利息当月确认收入,并按13%的增值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以上三种处理方式那个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全部不符合规定企业该如何申报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举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购入股票价格100元,卖出股票价格110元,持有期间取得股息2元,应计算增值税应税收入是(110-100)=10元,还是是12元[110-(100-2)]?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27 至 2020-11-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27 至 2020-11-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27 至 2020-11-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