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28 至 2020-08-05,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9年从个人购入的简易计税二手房,应如何计算增值税税额?可以按简易计税(5… 2. 申报2020.7.1-2020.7.31工会经费,应税项是否为7月应付职工薪酬总额? 3. 甲乙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所在地为长春,甲方提供施工现场的水、电(占比仅为合同总额的… 4. 我司主业是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属于建筑业),外购的安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存着… 5. 请问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是自开票还是申请税务机关… 6. 以公司入股的合伙企业买卖股票需要缴纳什么税 7. 我单位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协议约定对方逾期支付转让款的话需支付我方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息,这块罚… 8. 你好税官,我们是一家小规模的家政公司,营业范围: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日用电器… 9. 我公司销售价值5000的手机,购买手机再赠送价值200的无线充电器。那么在增值税上,首先这5… 10. 陕西省内(西部地区)的光伏发电(太阳能发电)企业,以光伏发电(太阳能)发电为其主营业务,且主… 11. 市级政府发放给个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补贴和青年人才支持计划补贴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按照多少税… 12. 建造网箱工程(渔排)应适用哪档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13. 我公司是生产化肥的企业。现在承接一笔来料加工的业务。请问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还是增值… 14. 省局专家您好,我公司为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在竞拍土地时,由于当地政府… 15. 资源税税目砂石指的是什么,建筑石料适用资源税税目砂石吗?如: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税的税率是… 16. 我公司从银行取得一笔应收债权资产,等价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此笔业务我公司应交哪些税费?是否需要… 17. 我是浙江的一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主要是从事代客理财业务,收入为管理费及业绩报酬,请问税务局的… 18. 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票税率是免税,但在开票的时候自动带出了3%的税率,请问一样适用免税么… 19. 一般纳税人6月发生特定应税项目,在6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简易计税… 20. 自来水公司直接向物业公司开具发票(水表总表户头为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发票分为三部分:…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9年从个人购入的简易计税二手房,应如何计算增值税税额?可以按简易计税(5%)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9%。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申报2020.7.1-2020.7.31工会经费,应税项是否为7月应付职工薪酬总额?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工发〔2008〕4号)规定: 第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全额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应按月向上级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同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五条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所在地为长春,甲方提供施工现场的水、电(占比仅为合同总额的1%)和部分材料(提供钢材,占比仅占合同总额的1%),乙方提供其它主要材料及辅助材料。依据财税[2016]36号,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请问:1、如果乙方只提供施工现场的水电,是否可以按甲供工程简易征收?2、如果乙方只提供部分钢材是否可以按甲供工程简易征收?请直接回复可以还是不可以?给予明确回复?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第2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司主业是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属于建筑业),外购的安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存着两种合同模式:一是合同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问题一:我司属于其他单位,可否按照6%的其他现代服务开票?如果理解错误,那该如何开具发票?第二种模式是我司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根据总局2018年42号文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问题二:甲方单位不同意我司简易开票,我司按设备13%,安装劳务按9%开票是否合规?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外,本次《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请问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是自开票还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需要预先变更工商营业执照范围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第二节 …… 一、代开发票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销售方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超经营范围不得开票的限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发票代开条件的,可申请代开发票。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以公司入股的合伙企业买卖股票需要缴纳什么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0.5%征收地方水利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单位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协议约定对方逾期支付转让款的话需支付我方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息,这块罚息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您单位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而向购买方收到的罚息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好税官,我们是一家小规模的家政公司,营业范围: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日用电器修理等,现在想开展业务给一家企业做空调清洁服务,然后那个电子发票我们要开票要按哪个税收编码分类和税率开具发票给企业?有说按“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免税开,也有说按“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1%征收率开?(问题具体见附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空调清洁服务、办公室和厂区卫生清洁打扫服务,不属于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需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上述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税收分类编码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我公司销售价值5000的手机,购买手机再赠送价值200的无线充电器。那么在增值税上,首先这5000的手机,按照500013%=650元,计算销项。然后无偿赠送货物(无线充),也视同销售,应该计算20013%=26元的销项。问题是:我们开票是只开具5000元手机的专用发票,无线充是不用开具发票吗?然后销售手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填写开具专票收入和税额。但是无线充视同销售的26元销项税额,应该如何填写申报表呀?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一、“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陕西省内(西部地区)的光伏发电(太阳能发电)企业,以光伏发电(太阳能)发电为其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是否可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要求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市级政府发放给个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补贴和青年人才支持计划补贴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按照多少税率交纳?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因此,市级政府发放给个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补贴和青年人才支持计划补贴需要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造网箱工程(渔排)应适用哪档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0】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和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我公司是生产化肥的企业。现在承接一笔来料加工的业务。请问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还是增值税应税劳务?开具发票的话,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货物还是劳务?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省局专家您好,我公司为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在竞拍土地时,由于当地政府按照“限地价、竞义务教育金”的形式,我公司竞拍成功一块土地。地价款10亿元,缴纳义务教育金4亿元。均取得省级非税财政票据。请问:在未来计算销项税金时,我公司能从销售额中扣减的土地价款,是10亿元还是包括义务教育金在内的14亿元。请专家老师明确回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资源税税目砂石指的是什么,建筑石料适用资源税税目砂石吗?如: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税的税率是按石灰岩税目税率6%征收,还是按砂石税率2元/吨征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资源税税目中的“砂石”,是指砂粒和碎石的松散混合物,属于非金属矿产岩石类的一种。资源税税目所指的“砂石”是排除石灰岩等岩石后所指的类岩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因此,建筑石料能否适用砂石税目,要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排除认定。 2.按照资源税现行政策规定,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税适用税目为石灰岩,税率为6%。根据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石灰岩资源税税率为: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原矿税率为6%,选矿税率为5.5%;自采自用的石灰岩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税率为每吨3.5元。
我公司从银行取得一笔应收债权资产,等价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此笔业务我公司应交哪些税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 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附件2:……(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附件3:第一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89号)第一条规定,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转让债权如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债权如属于金融商品,则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若不属于,则不涉及增值税。如是金融商品转让,则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鉴于您单位业务的复杂性,亦不清楚您公司详细的业务处理,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是浙江的一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主要是从事代客理财业务,收入为管理费及业绩报酬,请问税务局的领导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对集合理财计划的收入是按卖出价,还是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依据进行认定?非常?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票税率是免税,但在开票的时候自动带出了3%的税率,请问一样适用免税么?是系统自动带出的?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1.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一般纳税人6月发生特定应税项目,在6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简易计税满36个月,“36个月”的起始时间是指适用简易计税的6月所属期还是7月申报期?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自来水公司直接向物业公司开具发票(水表总表户头为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发票分为三部分:自来水费,税率3%+污水处理费,免税+水资源税(发票上开的是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以上三种费用且不加价。请问物业公司同时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税,是否免税或不征税或者属于价外费用不计入销售额?向业主或租户开具发票时应如何开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规定,……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解读一: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销售自来水时,发票的开具方法如下:1.开具普通发票的,应分为两项: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继续按3%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在货物劳务名称栏填开“不征税自来水”,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税额栏显示为“”。……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销售自来水时开具普通发票的,应分为两项: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继续按3%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在货物劳务名称栏填开“不征税自来水”,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税额栏显示为“”。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物业公司同时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税,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价外向您公司收取的费用属于上述的价外费用需正常缴纳税款。您公司向业主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实开具。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28 至 2020-08-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28 至 2020-08-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28 至 2020-08-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