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2-16 至 2022-03-30,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咨询一下,就是我司收取他人使用我司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使用费,比如数据分析系统,使用费2… 2. 我公司销售一套办公用房,实际销售价格12000元一平方,过户时增值税按13000元一平方缴纳… 3. 请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 4. 您好!根据江西省税务局2020年2号公告第三条“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5. 1、我司是公司制管理人,有多个契约型资管产品在二级股票市场运作,关于多个资管产品运营的业务,… 6. 2022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 商超对商品以买一赠一的方式进行销售时,是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 8. 我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地下车库车辆停放服务费,如何判定是否可以选择5%简易计税,即如何判… 9.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准予扣除分包后的余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10. 我公司是选矿企业,生产铁精矿和钛精矿。环保税的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计算基数:产成产量是按… 11. 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之规定,选择按照3%的征收… 12. 将污水排放至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 13. 因系统字数限制,之前的咨询未描述完整,以下为补充拟定的业务模式如下:一、假设:供电局向我公司… 14. 根据国家发改季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有关文件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 15. 领导好,因家庭长辈不善经营又被网络、高利贷套路,额外承担了100多万债务,又因个人创业失败亏… 16. 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2021年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对… 17.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 18. 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感谢回复,谢谢 19. 我司购买了商业办公地下车位,依据财税2005年181号文件,自用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 20. 请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于2019年完工。自建不动产自持,无房产证及合…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咨询一下,就是我司收取他人使用我司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使用费,比如数据分析系统,使用费20万/年,那这种我们应该怎么开票?开具大类、明细应该是什么?适用什么税率?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若是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开具发票时货物和劳务名称选择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6%税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我公司销售一套办公用房,实际销售价格12000元一平方,过户时增值税按13000元一平方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按12000元一平方还是按13000元一平方确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这里面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是只得总额,还是除以12后的额度?近来发现一个问题,如果是总额,那当这个奖金总额正好达到某一个上一个适用税率时,应交税额多出来的部分,还超过了奖金总额多出的部分。例如:一次性奖金总额是14万元和15万元,根据税率表,14万元的适用税率是10%,而15万元是20%。按照上述计算公式,14万元的缴税额=14000010%-210元=13790元;实际收入为:126210元。15万元的缴税额=15000020%-1410元=28590元;实际收入为:121410元。这样的话,感觉不合理呀。正确的理解是不是下面这样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收入额÷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您好!根据江西省税务局2020年2号公告第三条“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请问:是指疫情期间销售的这部分非住宅按7%征收,还是指疫情期间进行土增清算,该项目所有的非住宅都适用7%的税率?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
1、我司是公司制管理人,有多个契约型资管产品在二级股票市场运作,关于多个资管产品运营的业务,是需要以每一个资管产品单独计算增值税,还是可以将所有的资管产品汇总计算增值税?2、我司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是以自营业务收入的销售额判定,还是得加上运营资管产品增加的销售额来判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8】一、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2022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应当参照哪个文件?《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到期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没有提到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的情况?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商超对商品以买一赠一的方式进行销售时,是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也是按这个标准计算的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请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定视同销售货物的计税价格。
我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地下车库车辆停放服务费,如何判定是否可以选择5%简易计税,即如何判定车库属于老项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0】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1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准予扣除分包后的余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建筑企业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以其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计算其收入总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再扣除成本、费用。
我公司是选矿企业,生产铁精矿和钛精矿。环保税的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计算基数:产成产量是按产成品的湿重还是干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9】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之规定,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8】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将污水排放至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但有部分应税污染物超标的情况,其他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排放口是否可以依法享受减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17号)二、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综上所述,建议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需具体判断请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因系统字数限制,之前的咨询未描述完整,以下为补充拟定的业务模式如下:一、假设:供电局向我公司按1元/度收取电费;售电企业(与供电企业另行结算)享受0.2元/度的利益(电费差价),我公司按50%(0.1元/度)向售电企业分享结算分成。假设当月我公司的实际用电量为10万度。二、拟定的业务流程和发票开具流1.我公司向国家电网支付电费10万元,国家电网向我公司开具含税金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售电企业通过其专用结算流程向电力交易中心(实际由国家电网或供电企业承担)获取2万元的电费差价,电力交易中心向售电企业支付电费差价2万元,售电企业向交易中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目为“供电”,税率为13%。3.售电企业向我公司支付结算分成1万元(10万度*0.1),我公司向售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1万元,税目为“供电”,税率为13%。我公司实际承担的电费为10-1=9万元,实际电价为0.9元/度。请问,上述业务的发票流、适用的税目和税率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7】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 (六)对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根据国家发改季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有关文件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规定,我公司委托售电企业代理我公司的购电业务。我公司目前正与售电企业协商,若售电企业从我公司的代购电业务中取得了经济利益,我公司将按50%享受结算分成。拟定的业务模式如下:一、假设:供电局向我公司按1元/度收取电费;售电企业(与供电企业另行结算)享受0.2元/度的利益(电费差价),我公司按50%(0.1元/度)向售电企业分享结算分成。假设当月我公司的实际用电量为10万度。二、拟定的业务流程和发票开具流1.我公司向国家电网支付电费10万元,国家电网向我公司开具含税金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售电企业通过其专用结算流程向电力交易中心(实际由国家电网或供电企业承担)获取2万元的利益(电费差价),电力交易中心向售电企业支付电费差价2万元,售电企业向交易中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目为“供电”,税率为13%。3.售电企业向我公司支付结算分成1万元(10万度*0.1),我公司向售电企业开具增值?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7】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 (六)对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领导好,因家庭长辈不善经营又被网络、高利贷套路,额外承担了100多万债务,又因个人创业失败亏损40多万,外加上60多万的房贷(房屋总价只有200万不到)。家中上有4个老人要养,下面有两个小孩要供养。每个月2玩多点收入,还要缴纳高额税率。生活快要无以为继。不还钱就是失信人,不补税于政策不和。请问对于我们这样的高负债家庭,还要缴纳这么多个税无异于雪上加霜,我们该如何继续存活下去?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2021年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对象为开发公司一期住宅项目,此项目在营改增前由另一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了一部分工程并结算了部分工程款;营改增前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时间为2014年,但由于项目资金问题停工,于2021年重新开工,并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了信息变更,主要变更了施工主体及开工时间(重新开工时间为2021年6月)和竣工时间。同时,在开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这个项目,按照老项目进行税收征收管理。那么对于营改增后重新开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28】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3%的征收率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26】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感谢回复,谢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2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司购买了商业办公地下车位,依据财税2005年181号文件,自用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请问,厦门地区对上述地下建筑的房屋原价的计算比例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闽财税[2006]10)规定,对财税〔2005〕181号文中第二条关于自用的地下建筑具体计税方式明确如下: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屋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请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于2019年完工。自建不动产自持,无房产证及合同。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包含租入的不动产。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具体可结合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2-16 至 2022-03-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2-16 至 2022-03-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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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2-16 至 2022-03-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