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4-29 至 2021-05-23,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企业销售未… 2. 您好,请问我和爸妈进行房屋互换后进行卖房,我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是多少?两套房屋均位于高新园… 3. 人力资源中介公司代理企业缴纳社保,自己收取一定服务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6%发票;;代扣… 4. 我司存在一批家电产品,由于在仓库存放时间较久,为回笼资产,清理库存,先按市场价的五折到七折的… 5. 19年我司购进货物税率是16%,现在需要把货物退回,且对方已承诺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我… 6. 请问:我工厂座落在建制镇下面的行政村上,请问我公司的厂房是按照建制的范围属于房产税的应税范围… 7. 我是湖北武汉的一个小餐馆店,自己开的,不属于加盟连锁,每月销售额5万元左右,去年开始开增值税… 8. 我司投资、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具体业务为接收本市生活垃圾进行垃圾焚烧发电处置。综上… 9. 我司签订了EPC总包合同,结算款项中约定材料款多少金额,建筑服务多少金额,请问应该按照兼营处… 10.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送成交客户物业费或其他实物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11. 我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收入是否要交增值… 12. 2021年9月1号施行契税法后,对于在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请问是按新的税率还是旧的税率缴纳契… 13. 老师您好!20年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免税,但19年有应税收入已经开具了6%的普通发票,20年1… 14. 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旅游方案兑现,公司是否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要做视同销售,那做视同销售… 15. 我公司从事短视频拍摄、宣传片制作,请问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16. 我公司为境外上市公司,由于境内外法规差异,发生了境外律师费、路演费、证券登记费等服务贸易费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 18. 我公司为湖北荆州市石首市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正处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阶段,我公司… 19. 根据财税〔2016〕47号,三、其他政策。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 20. 个人为某单位清扫垃圾共2000元,窗口办税人员告知要按劳务报酬20%征收个人所得税,又要单位…
二、官方答复汇编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其中,在县城应该是按照不得低于5%,想知道河南税局或是河南地方税局有没有出台明确政策一定要按多少税率来计算,还是企业可以自己选定,或是有没有上限或是统一计算的标准?还是同一地方房企是由税局参照的标准也不同?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一条第规定,(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1.按期预缴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对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产品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预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请问我和爸妈进行房屋互换后进行卖房,我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是多少?两套房屋均位于高新园区。互换前两套房子房产证都是满2年以上的?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2】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电话与咨询人沟通,现就其的具体问题作以下答复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四)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然人(即其他个人)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另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6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评估价格),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转让非住宅的收入(评估价格),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拍卖是按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人力资源中介公司代理企业缴纳社保,自己收取一定服务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6%发票;;代扣社保部分开具普票,但是普票写代扣社保,税率是0%,请问这个0%税率可以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针对开具普通发票税率如何选择省局没有相关答复文件,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司存在一批家电产品,由于在仓库存放时间较久,为回笼资产,清理库存,先按市场价的五折到七折的价格销售给员工,增值税上是否需要按照市场价格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0】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您的情况不符合视同销售行为,是正常销售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以上述情况确定销售额。
19年我司购进货物税率是16%,现在需要把货物退回,且对方已承诺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我司开具信息表,都需要什么手续?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请问:我工厂座落在建制镇下面的行政村上,请问我公司的厂房是按照建制的范围属于房产税的应税范围,还是按照房产位于农村可以免交房产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给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我是湖北武汉的一个小餐馆店,自己开的,不属于加盟连锁,每月销售额5万元左右,去年开始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用餐的人,之前一直开的都是税率免税的发票。最近听说税率政策调为了1%,那开普票时还能选免税吗?还是得按1%开具,按照销售收入,不用纳税。请解答下?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5】根据《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1日 17:11 来源: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规定,为进一步确保您便捷、准确地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先升级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按照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按照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放弃减税,可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3%”字样,按照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投资、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具体业务为接收本市生活垃圾进行垃圾焚烧发电处置。综上,我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11号公告”的附件“污染治理范围”的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的定义:主要包括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与处置。另我司业务根据财税【2009】166号文件,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公共垃圾处理类别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目前处于减半征收期。如我司符合2021年第11号公告中污染治理范围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的定义范畴,那么我司在享受“三免三减半”的同时享受该公告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即所得减半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按25%的税率调整按15%的税率征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4】1、《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表说明,A107040表,第29 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请遵照执行。
我司签订了EPC总包合同,结算款项中约定材料款多少金额,建筑服务多少金额,请问应该按照兼营处理还是混合销售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5-14】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具体是哪一类销售行为需要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判断,如纳税人无法判断,可提供详细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送成交客户物业费或其他实物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房地产公司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物业服务和实物礼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我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收入是否要交增值税?要交的话,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9%,简易计税5%。
2021年9月1号施行契税法后,对于在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请问是按新的税率还是旧的税率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1997】53号)第二条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契税税率为4%。凡1997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统一按4%的征收契税。而对1997年10月1日前已发生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仍按原规定执行。确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间应以房产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为准,未经批准的,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成交合同或实际成交时间为准。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第一条 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第三条 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 根据上述文件,按照现行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契税税率为4%。有关2021年9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施行后,河南省的契税税率是否调整的问题,需要省政府在契税法颁布实施后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执行。有关新法实施后的执行问题,暂无法予以明确答复,建议在新法实施后关注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进行了解,或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老师您好!20年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免税,但19年有应税收入已经开具了6%的普通发票,20年1月,客户要求我司作废普通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免税期间,是否可以开具19年应税收入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开具红字发票条件的,重新开具蓝字发票时,需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的原适用税率开具。
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旅游方案兑现,公司是否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要做视同销售,那做视同销售的金额是否全额做视同销售,旅游是进行差额开具专票的,还是只对应税部分做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06】贵公司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非雇员)提供相应旅游奖励属于交际应酬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文件依据: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我公司从事短视频拍摄、宣传片制作,请问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六)现代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六)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规定,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第十一条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第十四条 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视频拍摄制作如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范围,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6%的税率;如符合动漫企业提供的可适用简易计税范围内的服务,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并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具体业务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我公司为境外上市公司,由于境内外法规差异,发生了境外律师费、路演费、证券登记费等服务贸易费用。这些费用产生的律师意见、路演会议、登记服务等服务成果均发生在境外,无法用于境内。能否根据下列政策,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同时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由于相关服务的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且服务成果也用于境外市场,故对于收款的境外公司而言,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即不是增值税纳税人,故我公司在跨境支付服务费用时,没有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这里边的实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吗?如果不包括,那重组过程中的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我公司为湖北荆州市石首市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正处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阶段,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2021年4月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业地产取得预收房款1090万元,石首市非住宅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5%,我公司2021年4月因预收房款需要预交多少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上述政策,计算我公司2021年4月应预交土地增值税=1090万元/(1+9%)×5.5%=55万元(以下简称此计算方法为一般计算方法)。该公告同时又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依此方法计算,我公司2021年4月预交土地增值税=[1090-1090万元/(1+9%)×3%]×5.5%=58.3万元(以下简称此方法为简化计算方法),按简化计算方法计算的结果是比一般计算方法多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3.3万元,增的加幅度为6%。我公司认为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简化计算方法),并未强制必须按此方法计算,意味纳税人执行时有选择权,纳税人可选择不执行简化计算方法,继续按一般计算方法计算预交土地增值税。如果税务机关强制要求纳税人按行简化计算方法计算预交土地增值税是不妥的。盼湖北省局予以明确这个问题?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3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财税〔2016〕47号,三、其他政策。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里关于委托方收取并代发的工资、社保等,可以开具0%税率的普通发票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委托方收取并代发的工资、社保等,不适用零税率。
个人为某单位清扫垃圾共2000元,窗口办税人员告知要按劳务报酬20%征收个人所得税,又要单位代扣代缴。清扫垃圾本身收入就很低,一般都是低收入人员,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税率是否高了?单位又不愿代扣代缴。增值税又是怎样征收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为单位提供清扫生活垃圾的服务,增值税征收率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安徽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次500元,按月20000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4-29 至 2021-05-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4-29 至 2021-05-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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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4-29 至 2021-05-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