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13 至 2020-03-17,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固定资产报废残值如何缴纳增值税,有相关法条规定吗 2. 我公司从事风力风电场投资及运营业务,现将升压站(含房屋建筑物及站内机器设备)和外围进站道路、… 3. 尊敬的各位领导: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31日发部,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 4.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2020年3月-5月纳税期间,享受了1%的税收优惠后,补开2019年… 5. 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合伙人为个人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请问… 6. 我是建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刚刚开了一张普票,税率选成了3%,对方已经把发票交到甲方,拿不回来… 7.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缴增值税,但实际开票时应按什么税率开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 8. 根据2020年第8号公告,餐饮企业免征增值税,但我司2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仍按6%税率开具… 9. 活动板房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里的装服务吗?可以按照甲供简易征收吗?安装公司需要什么资质吗? 10. 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首付款时已开具了不征税发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需换开应税发票。请问后… 11.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税率是否需要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12. 我们公司生物质燃料发电企业,主要原材料是农林废弃物,供应商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大部分为自… 13. 我们公司为服务公司,与甲方于2019年3月9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当时合同约定税率为16%。… 14. 问题描述:因土地是在2004年以前取得的,旧的厂房和宿舍是在2004年完成,但是在2019年… 15.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个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为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在获取土地时,与国土局签订的… 16. 3月小规模纳税人,已开具1%的发票,请问2月发生的业务,3月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怎么选择,3… 17. 请查看附件,并予以解答 18.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纳税户,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增值税是否也的核定征收? 19. 您好,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开具了住宿费专票,2020年1月份开具的确定无法追回,是否可以只就开… 20. 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我单位3月份开具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征收率…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固定资产报废残值如何缴纳增值税,有相关法条规定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7】财税〔2009〕9号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若您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后取得残值收入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公司从事风力风电场投资及运营业务,现将升压站(含房屋建筑物及站内机器设备)和外围进站道路、与国网对接的输电线路一同出租给另一家公司,并签订了升压站租赁合同,合同只约定了一个租金总额,未附租金明细。请问我公司应按哪个税率开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尊敬的各位领导: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31日发部,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4月25日发部,《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请问我司在取得政府招拍挂土地缴纳的出让金,是按照出让金扣除土地出让金对应的销项税金缴纳契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7】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2020年3月-5月纳税期间,享受了1%的税收优惠后,补开2019年的发票是按照3%的税率还是1%的税率开票?如果能够补开2019年的发票是否能够直接在税控盘开具,或者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合伙人为个人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请问:个人合伙人应按什么税目及税率纳税?1、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最高5%-35%税率2、股权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第六条(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是建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刚刚开了一张普票,税率选成了3%,对方已经把发票交到甲方,拿不回来了,请问我可以放弃优惠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 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 减税规定的, 可以放弃免税、 减税,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缴增值税,但实际开票时应按什么税率开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以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还是开票当天?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预缴税款。

根据2020年第8号公告,餐饮企业免征增值税,但我司2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仍按6%税率开具且备注栏未备注“免税”,请问这种情况还需要将发票收回重开才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公告发布后开具的适用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先享受免征,如属于开具错误的,也请按照规定先申报,代红冲并开具正确的免税发票后再享受免税。

活动板房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里的装服务吗?可以按照甲供简易征收吗?安装公司需要什么资质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活动板房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安装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为甲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征收率。 如您销售活动板房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其中安装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部门对安装公司无资质要求的规定,建议联系相关部门核实。

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首付款时已开具了不征税发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需换开应税发票。请问后续不征税发票如何操作?是否是一一收回红冲?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可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依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以红字发票冲抵收取预收款时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税率是否需要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的规定,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因此,如发生上述规定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但应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我们公司生物质燃料发电企业,主要原材料是农林废弃物,供应商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大部分为自然人。结算方式为赊销方式,按月进行结算,次月初提供盖有公司公章的结算单供应商作为开具上月发票的原始单据。因为疫情影响,我公司2020年1月及2020年2月份采购的原材料,供应商大部分是3月份开具发票给我们的。我公司在接收发票时,发现供应商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及部门公司性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发票票面税务都1%。我公司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13号文件的规定,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2020年3月份之前的业务应该执行原有3%的征收率,2020年3月1日-5月31日之间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1%的征收率开票。经与我公司地方税务局沟通,我公司地方税务大厅也认可我公司对上述文件的解读。今天突然被税务局开票大厅及部分供应商的税管员告知,省局监控到我公司3月份收到3%税率的发票有问题,需退回重新按1%的征收率开具。请问省局,我公司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5月份开具给我公司的2020年3月份之前业务的是否应该仍然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在2020年3月1-5月31日之间的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13号文件执行,可减按1%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建议您根据实际经营业务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征收率。

我们公司为服务公司,与甲方于2019年3月9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当时合同约定税率为16%。由于税率后期变更,现我公司需要开具合同约定的16%的发票给甲方,如何开具16%税率的发票,能不能开?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手续,我是吕梁的,请贵局领导帮忙!?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描述:因土地是在2004年以前取得的,旧的厂房和宿舍是在2004年完成,但是在2019年的时候,公司因为发展需要,考虑要重新拆建,要把重新建好的房屋对外出租。问题1:新建好的房屋对外出租,如选择一般纳税人,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只能选择按9%(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问题2:新建好的房屋有一部分是民宿,民宿是否是归属到生活服务业按6%的税率进行纳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如为住宿服务,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个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为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在获取土地时,与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合同》中补充条款约定“对于有地下建筑的,另行计算收取地下建筑部分的土地费用”,取得省财政部监制的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列明收入项目为“土地出让收入价款”。我公司于近日补缴了地下部分土地出让金,取得省财政部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列明收入项目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同时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金额及出让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请问老师,我公司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补缴地下土地出让金是只能抵减地下车位销售额,还是将本次补缴土地出让金与原土地合同土地出让金合并后按照地上产品和地下车位可售面积比例分摊抵减?前期销售地下车位时,由于尚未实际支付地下出让金,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未进行此部分产品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开发项目竣工一年后补缴的地下出让金,此时剩余未售地下车位较少,如何进行申报抵减?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4】项目后期发生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也就是土地价款),是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当期尚未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中进行抵减,不对以前已申报扣除的土地价款进行调整。(如调整以前,涉及前期已按差额开具的发票需冲红后重新开具,前期申报都要按申报所属期进行重新调整,相当于重新进行财务核算,无法在实际中操作)。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当期尚未销售的可供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支付的补缴的土地价款 上述“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当期尚未销售的可供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范围内计算,应保持同口径计算,直至“补缴土地出让金当期尚未销售的可供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涉及的不动产全部销售完毕,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即可全部扣除。

3月小规模纳税人,已开具1%的发票,请问2月发生的业务,3月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怎么选择,3月发生的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3%税率的专票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企业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请查看附件,并予以解答?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以将货物进行捐赠的,需要视同销售按单位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您提交的附件无法查看,只能就捐赠有关增值税的政策告知。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纳税户,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增值税是否也的核定征收?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管理。

您好,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开具了住宿费专票,2020年1月份开具的确定无法追回,是否可以只就开专票部分缴纳增值税,开具普票及未开发票部分免征增值税。2月份因客户要求住宿费也开具了部分专票,那开具普票如何选择税率,普票还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如果不能享受免税,是从2月份起不可以享受还是从1月份就不可以享受?我们单位还有餐饮服务,可以只餐饮服务享受免税,住宿费不享受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政策解读规定: (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 2.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10.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我单位3月份开具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征收率为3%。我单位3月份发生了纳税义务,请问3月份再次开具是否可以开具1%税率发票?我单位3.1--5.31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回复不可以享受.请帮忙解答?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13 至 2020-03-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13 至 2020-03-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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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13 至 2020-03-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