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10-23 至 2021-11-03,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蒸汽增值税税率是9%还是13%? 2. 小规模企业在2021年6月超过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是企业没有及时发现,并且在7.8.9三个月… 3.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 4. 我司拟向境外公司(注册地在美国)支付系统使用费,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了100%控股的公司(… 5.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施工单位承包主体工程,我公司选择甲供材(混凝土、钢材),请问施工企业可以… 6.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 **7. 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中,我们填写建筑服务建筑服务。这样开可可以吗? 8.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医疗器械销售单位,取得的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品种为生物体外诊断试… 9. 塔吊租赁,不配司机,通常是统开13%专票,可以分别核算,进场退场按建筑服务/安装服务适用9%… 10. 请问,2021年小规模增值税税率1%截止到什么时间? 11. 我单位是施工企业,100%收入来源于风力发电厂的施工建设,请问我单位是否适用于《西部地区鼓励… 12. 财税[2011]50号“二、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 13. 财税[2011]50号“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 14. 您好,我公司是做专业分包工程的,现在和总包签的合同是有一部分材料是总包提供的,我们公司提供劳… 15. 房地产企业选择甲供材,施工企业能否选择一般计税9%税率? 16.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属于什么应税服务 17. 我公司宗地容积率大于1,同一宗地既有符合免征房产税的房产、又有应税房产,请问土地价值是否可以… 18. 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基金管理人,请问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是按财税[2017]56号文第一条规… 19. 房地产企业代收的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暖气安装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20. 请问,县级市的街道办事处所有的行政村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吗?我看税法只规定了城市、…**

二、官方答复汇编

蒸汽增值税税率是9%还是13%?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第四条规定,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暂不清楚您单位的具体情况,如您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适用税率为9%。电力、热力、气体税率为13%。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小规模企业在2021年6月超过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是企业没有及时发现,并且在7.8.9三个月有开具了1%的增值税专票和普票,在9月份税管员电话通知要求转一般纳税人,单位计算销售额后发现确实超过了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就及时在9月申请一般纳税人10月开始生效。请问789月份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税收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3】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如有疑问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计入拆迁补偿费的金额应为含增值税的价款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3】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司拟向境外公司(注册地在美国)支付系统使用费,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了100%控股的公司(该企业为外国法人独资,以下简称被控股公司),合同约定由我司将费用支付至被控股公司的账户,由境外公司向我司提供境外票据。营改增时2016年36号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请问,我司向境外公司购买服务,约定由境外公司控股的公司代为收款,这种情况,是否"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我单位是否有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3】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施工单位承包主体工程,我公司选择甲供材(混凝土、钢材),请问施工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9%税率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若施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0月答复:《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实施后,出租房屋涉及的房产税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延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对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仍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但不再限制用途、租金水平。问:我公司为制造业企业,现有自有宿舍楼一栋,存在两种业务,第一是给本单位员工提供住宿,象征性的收取一定的住宿费,但是并没有与员工签订住宿及租赁协议;第二是将宿舍楼出租给非本单位的外部个人用于临时居住或者用于存放物资或生产经营,收取一定的租金(租金相对较低),请问,以上两种情况我公司能否适用“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4%税率缴纳房产税”的税收优惠?不再限制限制用途、租金水平,我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文件要求?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中,我们填写建筑服务建筑服务。这样开可可以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医疗器械销售单位,取得的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品种为生物体外诊断试剂,此品种属生物制品。现生产厂家已变更税率为3%,我公司能否申请简易办法征收,即开票为3%税率?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塔吊租赁,不配司机,通常是统开13%专票,可以分别核算,进场退场按建筑服务/安装服务适用9%税率开票,安装好的塔吊再单独核算租赁按13%机械租赁开票吗?这样应缴增值税将比统按13%开具要少一些,算合理避税还是违反税法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根据您所述情形,应按照兼营适用不同税率的服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请问,2021年小规模增值税税率1%截止到什么时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到2021年12月31日。

我单位是施工企业,100%收入来源于风力发电厂的施工建设,请问我单位是否适用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风力、光伏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制造”中的电场建设收入,所得税能否适用15%的税率。麻烦请以文字回复?

【答复单位:新疆税务1236612366;答复时间:2021-10-28】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第二条的规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三条的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若您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建议您咨询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财税[2011]50号“二、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若企业不向客户收取,而代替客户承担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折算?税额=礼品全额/(1-20%)*20%?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对类似赠送客户礼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的情形,在按礼品公允价值计算个税时是否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答:以上问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财税[2011]50号“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请问文件中的“实际购置价格”是增值税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与取得的发票类型是否有关?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对类似赠送客户礼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的情形,在按礼品公允价值计算个税时是否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答:以上问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您好,我公司是做专业分包工程的,现在和总包签的合同是有一部分材料是总包提供的,我们公司提供劳务和一部分材料,请问我们公司能不能采用简易计税,开3个点的发票给总包?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符合上述规定的,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3%。

房地产企业选择甲供材,施工企业能否选择一般计税9%税率?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七)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9%。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属于什么应税服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宗地容积率大于1,同一宗地既有符合免征房产税的房产、又有应税房产,请问土地价值是否可以按照2类房产建筑面积在总建筑面积的占比确定占用土地面积占比,并据此分别确定计入2类房产原值的地价?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0-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基金管理人,请问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是按财税[2017]56号文第一条规定的3%简易征收率,还是可以按小规模优惠税率1%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0-25】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代收的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暖气安装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2.安装服务。……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单位是否是在销售商品房的同时,代收的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及暖气安装费。如果是,属于代收款项的,应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另外,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县级市的街道办事处所有的行政村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吗?我看税法只规定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区别于自然镇而按行政区划规定设置的镇的总称。根据《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务院〔1984〕165号)精神,我省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镇,就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所指的建制镇。 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划定。”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就是镇政府座落的行政村,但对农民居住用房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10-23 至 2021-11-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10-23 至 2021-11-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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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10-23 至 2021-11-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