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9-27 至 2021-10-21,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零售业务需要缴纳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吗,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有开具发票、有的也没有开具发票,是否都… 2. 我司在销售给客户货物同时,会赠送给客户一些样品或者零件(实际销售价格中已包含了这部分赠品的价… 3. 我们是文化类公司,计划在海南国际会展中心举办一些商品展示活动。在活动期间,我们会提供相应的配… 4. 我公司销售机器设备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 5. 厦门总公司在上海新设分公司,分公司仅从事内部研发,不对外经营,研发成果转交至总公司,增值税上… 6. 您好,我公司是大米生产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稻谷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下脚料米糠和谷壳,是否属免征… 7. 请问分公司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吗,如何认定?认定后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 8. 根据赣地税函2005年197号、赣地税发2016年73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 9. 我司为私募基金公司,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征收率为1%,而我们基金产品发行应税行为(例如… 10. 我在大连有一套商住公寓,已经满5年,我想出售,需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具体怎么计算?比如:… 11.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 12. 1、你好,经密封排气后的用塑料包装袋包装的泡椒属于1995年52号文说的灌装食品吗,增值税税… 13. 垃圾焚烧发电公司,取得的2021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款,根据国税总局201… 14. 请问河南省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是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15.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分为四期。一期项目为简易计税,其余三期为一般计税。我想咨询下申报… 16.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采用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成两个房地产公司,主要是把自持物业分… 17. 我司是厦门的企业,收入有国际运输服务收入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收入,那国际运输服务收入和国际货运… 18. 1、自然人出租住房是否缴纳房产税?如果缴纳也是税率按4%、计税依据减半吗?2、个人(包括个体… 19. 1.是否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2.借出方是否能开零税率发票?3.借出方自行调增企业所得税… 20. 我们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目前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是15%.我公司在境外有100%控股公司,该…
二、官方答复汇编
零售业务需要缴纳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吗,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有开具发票、有的也没有开具发票,是否都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规定:“一、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纳税人实际已发生购销业务,但未签订合同,如有相关的要货成交单据,也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我司在销售给客户货物同时,会赠送给客户一些样品或者零件(实际销售价格中已包含了这部分赠品的价格,只是发票上不体现),请问这部分赠品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赠送样品或零件属于有偿赠送行为,应在收取的价款中合理划分所销售货物和所赠送样品、零件的价款,并分别开具发票及进行纳税申报。
我们是文化类公司,计划在海南国际会展中心举办一些商品展示活动。在活动期间,我们会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包括活动现场的管理人员、提供展览的展位,还配备了清洁阿姨和安保服务,预计我们将取得80万元左右的收入。请问我们这项活动收入应该按照哪种税率进行缴税,请予以指导?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和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现代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我们已经电话与您联系并进行答复,如为一般纳税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我公司销售机器设备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并且建筑服务可以按简易计税征收3%的增值税。那么我的问题是,我们这笔简易计征的3%发票,是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还是只能开普通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厦门总公司在上海新设分公司,分公司仅从事内部研发,不对外经营,研发成果转交至总公司,增值税上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研发服务处理?如果不需要的话,是否可以作为内部辅助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的话,内部辅助性分支机构,对上海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有特殊要求(比如要求“内部研发”?“研发服务”可不可以?)?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8】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有关视同销售服务行为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您好,我公司是大米生产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稻谷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下脚料米糠和谷壳,是否属免征增值税产品?我现在要开发票给客户,我开发票时税率是选择免税,这样对吗?我看了相关文件,我个人理解米糠和谷壳发票的税率应该是免税,怕理解有误,麻烦帮忙看下附件,发票的开具是否正常,麻烦回答直接点哈,谢谢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请参考《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所列农业产品范围。
请问分公司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吗,如何认定?认定后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因此,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若您属于总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应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应纳税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赣地税函2005年197号、赣地税发2016年73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15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签订预售合同时对应的土地面积,是否可以在计算当期土地税时扣减?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对房地产企业所属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每季度计算调整一次,即对已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含预售合同)和已实际交付房屋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房屋建筑面积(含已实际交付)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扣减。
我司为私募基金公司,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征收率为1%,而我们基金产品发行应税行为(例如股票转让价差)是按照规定简易征收率3%的增值税。而基金产品不是独立的法人,需要随着基金公司(即管理人)一起纳税,那么产品简易征收的3%的增值税,现在是否随公司的政策一起享用1%的征收率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文件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其中,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资管产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目前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在大连有一套商住公寓,已经满5年,我想出售,需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具体怎么计算?比如:售价100万,大约需要交多少钱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3】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如果公寓属于住宅性质,涉及的税款包括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然人(即其他个人)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另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6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评估价格),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转让非住宅的收入(评估价格),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拍卖是按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寓属于非住宅性质,涉及的税款包括: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 。优惠政策同上,税额可以减半征收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税额可以减半征收。 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住房),既无原购房发票信息,又不能提供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率为5%。 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个税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个人转让公建不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建议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计算。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三、非直接销售确认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其收入的确认方法和顺序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执行。”请明确回复上述条款中的“非直接销售”是否包括城市更新项目中的安置回迁房?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2】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如您存在疑义,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局进行判定。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1、你好,经密封排气后的用塑料包装袋包装的泡椒属于1995年52号文说的灌装食品吗,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啊?2、例如携程、赫程旅行社代订的机票、酒店,其开具的专票:有的开具为经纪代理服务代订住宿费,有的开具为旅游服务代订住宿费。是否应按照税法规定旅游服务开具旅游服务*代订住宿费?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第一条 植物类……(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第一条 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七)生活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经密封排气后用塑料包装袋包装的泡椒属于蔬菜罐头,不在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税率为13%。携程、赫程旅行社代订机票、酒店属于中介、代理行为,并未直接提供旅游服务,属于文件中规定的现代服务大类下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因此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垃圾焚烧发电公司,取得的2021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款,根据国税总局2019年45号文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国税2019年45号文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这一条,我公司取得的中央财政投资补助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与其销售收入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暂不清楚您单位情况,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河南省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是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吗?这个政策的具体期限是?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分为四期。一期项目为简易计税,其余三期为一般计税。我想咨询下申报增值税时,各期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能否互抵?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三、主要内容(一)一般纳税人……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适用的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各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而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采用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成两个房地产公司,主要是把自持物业分立至派生公司(本企业长期持有,不出售),现在原存续企业进行土增税清算,请问是否应该把分立至派生公司的自持物业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并纳入土增税清算?有相关政策文件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是厦门的企业,收入有国际运输服务收入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收入,那国际运输服务收入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收入的增值税的是怎么规定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1、自然人出租住房是否缴纳房产税?如果缴纳也是税率按4%、计税依据减半吗?2、个人(包括个体户、个独企业、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房产税是减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减半征收?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7】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 三、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的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因此,自然人出租住房,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出租非住房,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1.是否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2.借出方是否能开零税率发票?3.借出方自行调增企业所得税收入以什么利率计算以及双方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该如何填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7】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我们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目前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是15%.我公司在境外有100%控股公司,该境外控股公司将向境内母公司分配股利。请问取得前述境外分红所得,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是否可以适用15%的所得税率?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9-27 至 2021-10-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9-27 至 2021-10-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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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9-27 至 2021-10-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