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28 至 2019-11-01,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有新旧项目,预售的时候,开具0税率发票,增值税按照3%预缴,项目交楼后开… 2. 在北京买的新车,回辽宁上牌照,购置税是在辽宁缴纳还是北京缴纳? 3. 我公司为贸易型供应链公司,在销售货物同时产生价外平台服务费,为方便公司核算,开具发票时能否除… 4. 您好,我们是一家碳资产管理公司,今年通过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了碳排放权交易,非自用,而是用… 5. 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与子公司的商务服务、信息服务如何定价?遵守哪些税收法规? 6. 工程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方资金不到位等原因,业主方… 7. 您好!我公司为一个建安公司,总承包了一个土地平整的工程业务,施工工艺中,我们施工中仅需要人和… 8. 甲乙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甲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为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承包甲方房地产开发项目… 9.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10. 请问县城个人新建的商住两用房产(一楼门面,二楼住宅),如果交易卖出,卖方应该交哪些税,税率各… 11. 山东泰安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契税税率多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交契税,适用税率多少,政… 12.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年应税额在200万左右,但近期我公司收到一笔利息收入400… 13. 杭州第三套个人住房的契税税率是多少 14. 老师好,我公司为境内企业,我想咨询下,我公司为境外企业提供客户,从中收取的佣金需要缴纳增值税… 15. 我是2017年温江贷款购房,当时开发商在7月份开具了首付付款收据,并在银行申请了住房贷款,开… 16. EPC总承包情况下,建筑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既负责工程设计和施工,还负责设备采购和安装(设备… **17. 我司向移动公司购买一批话费充值卡,用于发放给客户。移动向我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票,名称为*预付… 18. 你好,我的房子买的时候没有交契税,现在卖出需要交契税,请问个人所得税是按20%交还是按对纳税… 19. 1、根据财税(2017)58号文,总包合同中含有甲供条款,税率是否还能在9%和简易计税之间选… 20. 请问公司销售给企业使用的蒸汽是否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有新旧项目,预售的时候,开具0税率发票,增值税按照3%预缴,项目交楼后开具带税率的发票,补缴2%税,如预缴数大于补缴数,可以互抵吗?可以用新项目的预缴数抵旧项目的补缴数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纳税人按规定如实申报增值税时,如有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在北京买的新车,回辽宁上牌照,购置税是在辽宁缴纳还是北京缴纳?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我公司为贸易型供应链公司,在销售货物同时产生价外平台服务费,为方便公司核算,开具发票时能否除开具所销售的品名、单价、金额外,另起一行按商品所属税率开具价外费用,如销售“钢材,100吨、单价4000,金额400000元,再起一行填写:钢材(平台价外费用)单价、数量空,金额400元”?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您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进行判断。另外,如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为上述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或未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您好,我们是一家碳资产管理公司,今年通过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了碳排放权交易,非自用,而是用于投资获利,且以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购入的碳配额全部销售后,请问该如何征税?因交易所无法开具发票,我们是否按照进销差价按6%计算销项税额?急等回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按照销售无形资产来开具发票,税率为6% 没有文件规定销售无形资产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与子公司的商务服务、信息服务如何定价?遵守哪些税收法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对企业关联交易进行分析评估。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第十八条?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第十九条?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第二十二条?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利润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匹配原则的方法。成本法是以替代或者重置原则为基础,通过在当前市场价格下创造一项相似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适用于能够被替代的资产价值评估。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相同或者相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者类比分析以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适用于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收益法是通过评估标的未来预期收益现值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关联方交易之间的定价问题,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确定。暂不清楚您关联方交易的实际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的答复,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工程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方资金不到位等原因,业主方一至拖着不进行进度计量验收,也未支付任何款项。请问:此时增值税纳务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支付;还是不等进度计量,就自行报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您好!我公司为一个建安公司,总承包了一个土地平整的工程业务,施工工艺中,我们施工中仅需要人和机械就可以完成全部工程,不涉及材料。请问,我们这项业务能否适用增值税清包工的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因此,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如您属于该情况,则可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您不属于该情况,则可选择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甲乙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甲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为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承包甲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始为大包,即包工包料。后来甲方变更为甲供材,乙方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为简易征收,已在税务局备案,增值税税率为3%。乙方将大包时外购的部分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的等,销售给甲方,请问按一般征收计税?还是按简易征收计税?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XX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乙方将大包时外购的部分建筑材料钢筋、水泥销售给甲方适用税率为13%。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该文件看只是对取得股息红利的持股期限进行了规定,没有对股息红利的产生股权性质进行区分(如限售股)。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包含红股),只是根据持股期限确定享受差别化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不区分产生股息红利的股权是限售股还是流通股?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以上仅供参考

请问县城个人新建的商住两用房产(一楼门面,二楼住宅),如果交易卖出,卖方应该交哪些税,税率各是多少?商住两用房能不能享受两年或五年免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48 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五、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规定,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的房屋为住房还是非住房,建议可联系房管部门确认。增值税方面,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转让自用,且购房时间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的税种、税率,计算相关税费。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山东泰安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契税税率多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交契税,适用税率多少,政策发条是哪个?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泰安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契税税率为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契税,适用税率4%。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及《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鲁财税【2013】19号)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年应税额在200万左右,但近期我公司收到一笔利息收入400万元,这样就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问题:我公司这笔利息收入是偶然发生的,会被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杭州第三套个人住房的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四条规定:“契税适用税率为3%。”

老师好,我公司为境内企业,我想咨询下,我公司为境外企业提供客户,从中收取的佣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谢谢。如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如果属于上述情形需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该业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我是2017年温江贷款购房,当时开发商在7月份开具了首付付款收据,并在银行申请了住房贷款,开发商到2019年10月才给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是10%。请问一下,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开发商是否应当在2017年给我们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率从2017年的11%下调到9%,开发商这种做法是否意味着延迟了2年的时间缴纳增值税?有没有逃税的嫌疑?是不是意味着作为购房者我们多缴纳了契税。烦请贵局解答一下?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以上仅供参考

EPC总承包情况下,建筑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既负责工程设计和施工,还负责设备采购和安装(设备从外部厂家采购)。请问:建筑企业的上述销售服务和设备这些行为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如果是混合销售,是否设计、建筑和设备均以建筑业9%(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请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司向移动公司购买一批话费充值卡,用于发放给客户。移动向我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票,名称为预付卡销售通信服务费,税率栏开具“”号,税额“”号。问题1:根据税务文件,预付卡销售应开具“不征税”发票,请问移动公司税率栏开具“*”是否合规,我司收到该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问题2:根据此业务场景,我司收到该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否还需要收集客户的签收表,作为扣除凭证的附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纳税人开具的不征税发票,票面税率体现为“不征税”,票面税额体现为“***”。 发票开具应符合上述规定。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请遵照执行。 企业购买单用途预付卡,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可以凭后续支出相关单据,依据实际用途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税前列支。

你好,我的房子买的时候没有交契税,现在卖出需要交契税,请问个人所得税是按20%交还是按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购房个人所得税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这一条规定交总价的1%?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1、根据财税(2017)58号文,总包合同中含有甲供条款,税率是否还能在9%和简易计税之间选择?2、总包合同中含有甲供条款,有甲供部分的工程金额,是甲供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还是整个总包合同适用简易计税?3、总包合同中含有甲供条款,但是没有甲供部分的工程金额,总包合同按何种税率计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放弃简易,按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符合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的,应按简税方式缴纳增值税。涉及具体情况的建议联系企业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请问公司销售给企业使用的蒸汽是否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第四条规定,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暂不清楚您单位的具体情况,如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适用税率为9%。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28 至 2019-11-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28 至 2019-11-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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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28 至 2019-11-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