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9-25 至 2024-11-2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2.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请问安装有符合国家… 3. 我是杭州市余杭区汀云上府业主,是首套房唯一住房,面积131.72平,我们小区是6月28日通过… 4.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11-15… 5. 社保连年涨,每年年底说涨的时候,都要把前面几个月的钱都补齐。契税11月新出政策,12月实施,… 6. 10🈷️刚买的97平方二手房,刚按1.5%缴的契税,要气死了,感觉到了政策的不公平。现在契税… 7. 2024.11.13日下午通知从2024.12.01起契税税率进行调整,这税率调整是否可以以… 8. 我单位领用买入的材料,用于研发活动,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9. 公司收到投资款实缴注册资金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应税凭证名称”填写什么名称?叫做营业账簿… 10. 我司是一家新加坡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了一家合伙企业A(位于浙江)并作为合伙企业的LP。目前,… 11. 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12. 腌制的生的鸡翅,主要原料就是鸡翅,以及饮用水、复合调味料、玉米淀粉、香辛料、复配酸度调节剂、… 13. 我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机器100台,客户只提货80台,客户终止合同。因此我们向客户收取了违约… 14. 腌制的生的猪肉烤肠,主要原料就是猪肉,以及食用盐、玉米粒、香料等配料,非熟食品,请问企业(一… 15. 我公司为了PPP项目设立的SPV公司,PPP项目以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所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 16. 请问一家公司以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取得政府污水处理厂经营权后,将主要原材料为城镇污水和工矿… 17. 我公司经营租入一批设备,现有有部分设备处于闲置状态,请问转出租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合同签… 18. 自然人A名下分别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B和一人有限公司C,该个人独资企业B名下有不动产。问:能否… 19. 工程项目结算书中税率是9%,合同的施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合同是包工包料建设一栋大楼,没有甲供… **20. 今天收到了物业公司开具的水费专票,项目名称是企业管理服务水费,税率1%,之前收到的水费发…**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属于个人?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请问安装有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纳税人,在确定前三项污染物时,是否按照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还是需要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后确定前三项污染物?请明确并给出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我是杭州市余杭区汀云上府业主,是首套房唯一住房,面积131.72平,我们小区是6月28日通过验收交付,9月26日通知办证,由于我是自办证日起5年限售的,所以就在9月30日按1.5%的税率交了契税。但11月13日公布的契税新规给了我当头一棒,同一小区拖着不交税办证的业主居然在12月1日后申报能按1%的税率交税,这就变成早交税多交税,晚交税少交税,这对于我们按时交税的人来说是多么的不公平,500万的房子相当于我要多交2.5万的税。因此恳请国家税务总局能予以考虑对于按时交税的纳税人按新政给予退税优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11-15,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的“一、土地增值税预征”:(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二)采取非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请问,在该公告发布之前,房地产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预缴土地增值税按照=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计算、预缴,不是按照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计算、预缴,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并补交土地增值税、滞纳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采取非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 =销售收入÷ (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

社保连年涨,每年年底说涨的时候,都要把前面几个月的钱都补齐。契税11月新出政策,12月实施,本人于10月23号刚缴纳的契税,96.18平方,按照1.5%缴纳,缴纳前还咨询了相关部门住建局和税务局客服都说没有相关优惠政策。这才缴纳刚一个月就说降低税率,真的寒心。这几年老百姓已经很难了,工资收入降低,生活成本物价逐渐上涨。社保医保都涨,想着孩子要上学把契税给交了。如果是契税降低,能否也跟社保一样,今年刚交的一并按照新政来算?呼吁今年刚交的契税能退税,老百姓这几年都活的太累太难了。希望政府部门税务部门能看到我的留言并支持。不然真的没有活下去的希望,买房高位贷款高位刚交契税就说降。还有什么希望可言?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10🈷️刚买的97平方二手房,刚按1.5%缴的契税,要气死了,感觉到了政策的不公平。现在契税税率变更要不你就按购房时间切,要不你就退,不然你是要鼓励大家延迟交易延迟缴税吗?制定政策的初衷是什么呢?同批买房的,积极纳税的要多交,拖延的有优惠,虽说早买早享受,但同批买房享受的时间有差别吗?再往远处想,到时换房处理时,多交税的是不是成本也高呢?真是欺负老实人,希望制定政策的大佬们再多想想,出点完善的细则,将最近一年多交的税费退还给纳税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2024.11.13日下午通知从2024.12.01起契税税率进行调整,这税率调整是否可以以减免或者补贴的形式,将同样的优惠给到11月缴纳的买房者呢?我并不着急落户或者怎么样,从签合同到交契税中间不到20天,尽快缴纳税费也是配合国家税务征缴,但结果是13日下午刚缴纳契税,晚上就通知减征,这十分接受不了,是否可以有相关补贴给到11月(符合某些条件)已经缴纳契税的购房者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我单位领用买入的材料,用于研发活动,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公司收到投资款实缴注册资金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应税凭证名称”填写什么名称?叫做营业账簿?和税目一样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规定:“应税凭证名称: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

我司是一家新加坡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了一家合伙企业A(位于浙江)并作为合伙企业的LP。目前,合伙企业A通过转让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取得了收益,但未向新加坡公司进行分配。问题一:请问我司应该在何时缴纳税款?1)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在合伙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益时即需要缴纳税款;2)按照37号公告源泉扣缴规则,在合伙企业实际向新加坡公司分配时源泉扣缴。问题二:适用的税率应是多少?是否为10%?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腌制的生的鸡翅,主要原料就是鸡翅,以及饮用水、复合调味料、玉米淀粉、香辛料、复配酸度调节剂、食用盐等配料,非熟食品,请问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初级农产品——畜牧产品”9%开具发票?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碲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机器100台,客户只提货80台,客户终止合同。因此我们向客户收取了违约金30万。对于这30万的违约金,我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么?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26】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违约金30万,需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需要并计收入。 因此,违约金30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腌制的生的猪肉烤肠,主要原料就是猪肉,以及食用盐、玉米粒、香料等配料,非熟食品,请问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初级农产品——畜牧产品”9%开具发票?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碲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公司为了PPP项目设立的SPV公司,PPP项目以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所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没有所有权,只行使投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项目移交职能。请问PPP项目的税率适用什么税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涉及具体业务,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请问一家公司以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取得政府污水处理厂经营权后,将主要原材料为城镇污水和工矿废水处理形成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再生水水质标准》系列国家标准的再生水,并依PPP项目协议约定按处理形成的达标再生水量开具13%税率的发票与政府城建部门结算形成污水(再生水)处理费收入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优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公司经营租入一批设备,现有有部分设备处于闲置状态,请问转出租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合同签订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15】您的问题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咨询的实际问题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租入了一批设备,现在有部分闲置,现将闲置的设备转租出去,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自然人A名下分别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B和一人有限公司C,该个人独资企业B名下有不动产。问:能否按净值(或原值)将上述不动产从个人独资企业B划转到一人有限公司C?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 第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项目结算书中税率是9%,合同的施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合同是包工包料建设一栋大楼,没有甲供材。项目结账时,施工单位用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开3%票,请问,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少支付结算书与票据差额的6%的税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9-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今天收到了物业公司开具的水费专票,项目名称是企业管理服务水费,税率1%,之前收到的水费发票都是水冰雪水费,那企业管理服务费前缀可以吗?有没有什么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9-25】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9-25 至 2024-11-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9-25 至 2024-11-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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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9-25 至 2024-11-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