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26 至 2019-08-29,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公司高级人才取得个税奖励以及租房补贴等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是按什么子税目缴纳… 2.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7年和一监理公司(签订合同时为一般纳税人)签订的了监理服… 3. 我公司是水产品养殖业一般纳税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属于免税的了,但我兼营买卖鱼类产品(不是自产… 4. 您好:单位开出发票的货物和应税服务类型是否有限制?跟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关吗? 5.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精神,我父亲2018年1月以175万元在昆明购二手房… 6.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无偿向村民移交回迁安置房,应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确定一笔视同销… 7.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 8. 我司经营城市集中供暖业务,按一定标准向用户收取配套费(入网费),收取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 9. 尊敬的税务领导:我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在旧城改造中与被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支付拆… 10. 您好,请问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和确认时点 11. 公司的废品销售,向来是做未开票收入。现在收购方索要发票,公司可以直接按“废旧物资”品名,进行… **12. 厦门的公共交通出行,都是使用易通卡充值后刷卡消费。在充值时只提供“预付卡销售*易通卡充值款不… 13. 一般纳税人开票税率开成16个点,已经申报了,有影响不 14. 郑州城中村改造,无偿向村民移交回迁安置房,应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确定一笔视同销售… 15. 建筑劳务代开发票怎样交个税?如果在大厅已按核定征收税个人所得税率(1.5%)交纳过,在做该年… 16. 2013年公司与一个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因该企业原因,该合同未履行,2019年8月初,该企业… 17. 外贸公司出口白酒,属于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在上一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查询政策财税2012年3… 18. 企业出租房屋因承租方违约不续租,出租房没收承租方履约保证金要交增值税吗? 19. 若商品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xx%,交货时付yy%,验收合格付zz%(注:x… 20. 专票开错,已跨月,对方已经认证,怎么办**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公司高级人才取得个税奖励以及租房补贴等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是按什么子税目缴纳、税率多少?由公司代收后再支付给个人的是否也需要由公司代扣代缴,还是个人自行申报即可?对应的补贴文件见附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取得的补贴,属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应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7年和一监理公司(签订合同时为一般纳税人)签订的了监理服务合同,合同中未对开票税率作出具体约定,但按照当时的政策要开6%税率的发票,监理公司也是一直按照6%的发票开具并办理结算。自财税[2018]33号颁布并执行后,监理公司根据规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开具3%的发票给我司,我司不予接受,理由是当时签订合同时监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虽然合同中并未就具体税率进行约定,但当时适用的税率是6%,合同价款中含6%的税款,监理公司应提供6%的发票或者虽提供3%的发票但应扣除3%税差。现此监理合同还有一半未履行,后面未履行部分是按照6%履行还是3%履行?国家对此政策的过渡期内出现这种问题有没有具体的政策解读或者跟进政策?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第六条规定: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综上所述,企业应根据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确认该业务的税率或征收率并申报纳税。
我公司是水产品养殖业一般纳税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属于免税的了,但我兼营买卖鱼类产品(不是自产自销),那么买卖的增值税税率是9%还是13%?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上文所述的农产品进行销售,则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如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且不属于农产品范围,则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您好:单位开出发票的货物和应税服务类型是否有限制?跟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关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精神,我父亲2018年1月以175万元在昆明购二手房128.56平米(唯一住房),19年1月无偿赠予给我(唯一住房,独子),9月1日后我欲175万元转让该房,请问我需不需要上交个人偶然所得税?如需上缴,税率税金具体为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您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受赠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受赠的房屋再对外销售的则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的,应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无偿向村民移交回迁安置房,应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确定一笔视同销售所得,同时按视同销售收入金额以“拆迁补偿费”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针对水泥行业自己开采的石灰石矿产品,由于生产水泥是否不用缴纳资源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六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豫财税政[2016]34号)规定,附件:1.14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9 税目:石灰石;征税对象:原矿;税率:6%。 因此,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根据您的描述,您开采石灰石用于生产水泥,而水泥不属于资源税的应税产品,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
我司经营城市集中供暖业务,按一定标准向用户收取配套费(入网费),收取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直接向用户收取,一种是政府收取再返给企业。请问:配套费(入网费)适用增值税哪个税目,税率多少?政府收取再返给企业的是否缴纳增值税?发票开具怎么操作?两种方式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2.安装服务:……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11%。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 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您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建议参考上述文件,结合您单位具体情况判定。根据您的描述,政府收取返还给企业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企业以两种方式收取配套费均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税务领导:我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在旧城改造中与被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支付拆迁过渡补偿费2000万元,拆迁原房屋面积10000平方米,与被迁户签订安置还房协议需要还房20000平方米(即拆一还二无找补)。经我公司与建设部门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拆迁原房屋价值10000万元,安置还房价值25000万元。公司在2019年1月与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11700万元,通过收支两条线,由财政部门将我公司交的土地出让金11700万元以“旧城改造成本”名义拨付给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将该款拨付给我公司,剩余300万元成本(2000+10000-11700=300)由我公司开发的本项目自行消化。请问:一、拆一还二无找补的情况下本项目拆迁还房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怎样计算?二、该项目的土地最终成本怎样确定?1、是按支付给国土部门的出让金11700万元确定土地成本?2、还是按支付给国土部门的出让金11700万元加上还应由本项目自行消化的300万元成本即11700+300=12000万元确定土地成本?3、还是按支付的过渡费2000万元加上安置还房价值25000万元即2000+25000=27000万元确定土地成本?4、还是以其它方式确定土地成本?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您好,请问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和确认时点?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三、会计收入的确认。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和确认时点属于会计范畴,详情请您按照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的废品销售,向来是做未开票收入。现在收购方索要发票,公司可以直接按“废旧物资”品名,进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税率是13%吗?这不需要什么营业范围吧??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发票商品名称应根据实际交易相符如实开具并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厦门的公共交通出行,都是使用易通卡充值后刷卡消费。在充值时只提供“预付卡销售*易通卡充值款不征税”,按规定这种发票不能直接报销。但是消费确实是平常公交和BRT出行刷卡,然而无法再取得实际消费发票。请问如何处理厦门易通卡发票报销?或者实际消费后可到哪儿再开具有税率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发票报销问题请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一般纳税人开票税率开成16个点,已经申报了,有影响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八、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4.21.1申报错误更正【四、附报资料】1. 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2份(直接对已申报数据进行更正的报送);2.《申报表作废申请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错误,需要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的报送)…… 因此,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是否适用原16%的税率,以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在4月1日之前进行判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若您在税率调整前未发生纳税义务,则应按新税率开具发票。如您开具有误,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操作进行发票红冲。同时,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郑州城中村改造,无偿向村民移交回迁安置房,应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确定一笔视同销售所得,同时按视同销售收入金额以“拆迁补偿费”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建筑劳务代开发票怎样交个税?如果在大厅已按核定征收税个人所得税率(1.5%)交纳过,在做该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部分收入是否还再次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因此,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执行,如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如属于经营所得,则无需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013年公司与一个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因该企业原因,该合同未履行,2019年8月初,该企业提出履行2013年双方签订的合同,但该企业提出了如下要不:公司必须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或者是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也行,但必须扣除17%与13%两档税率的差额。我公司认为,该企业的要求不合理。我想请教:1、公司能否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如果能开具,月度增值税申报表如何申报;2、如果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只能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该企业要求扣除17%与13%两档税率的差额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第三条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外贸公司出口白酒,属于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在上一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查询政策财税2012年39号文件,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但白酒生产企业缴纳白酒消费税时,是按照其内销的全部白酒计算缴纳,并未单独开具消费税专用缴款书。问题:1、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如何开具?2、外贸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消费税需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1号)规定:“一、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目前,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因此,具体建议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企业出租房屋因承租方违约不续租,出租房没收承租方履约保证金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若商品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xx%,交货时付yy%,验收合格付zz%(注:xx+yy+zz=100,且无对应的具体年月日).请问:该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认定?是每次收款的当天,还是货物发出的当天?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请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条款自行判断,若无法判断建议携带资料咨询主管分局。
专票开错,已跨月,对方已经认证,怎么办?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因此,如对方公司已认证抵扣该笔进项,由对方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进行进项转出,再由你司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26 至 2019-08-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26 至 2019-08-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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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26 至 2019-08-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