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1-05 至 2020-11-13,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及… 2. 销售货物或加工劳务产生的代垫运费,在销售或加工合同中将商品或加工费与运费向采购方一并收取,委… 3. 税乎网www.taxhu.com公益微信税务群群友问题:我是我是厦门市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 4. 我们是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时实行买房送车位,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出房款和车位款,房款为房子和车位全… 5. 请问:公司蔬菜基地自产农产品用于职工食堂,增值税是否按视同销售缴纳13%增值税?但实际销售也… 6. 加工企业为客户加工商品,同时收取商品加工费和运输费,委托运输企业运输且运费发票开给加工企业、… 7. 您好,我公司属于安全保护服务行业并且备案了简易计税差额征税,实行差额开票,工资、福利、社保开… 8. 请问,乙烷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该是多少?依据是什么? 9. 您好,我司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申请了202… 10. 2017年起杭州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拍卖出让土地,即不设拍卖底价,当拍卖竞价达到竞价上… 11. 10月简易计税开的发票发现开多,11月红冲。再次开具简易计税5%的发票可以抵减上次简易计税发… 12. 煤炭业的井下巷道、输煤栈桥是否属于房屋建筑物,是否属于房产税应税项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13. 您好,请问影视专题片拍摄制作费的税种是啥?税率多少? 14.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现承建实验学校,甲方仅提供水电费,请问我公司能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15. 一般纳税人怎么缴?或销售额一个季度不足30万怎么缴税 16. 税乎网www.taxhu.com群友问题:自然人股权赠予,受让方和出让方不属于2014年67… 17. 国税函[2010]220号,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 18. 在增值税规定中小规模纳税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3%,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税率(或… 19.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日组织人员参加了湖北省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举办的专业技术培训,收到其… 20. 你好,请问房地产企业为了促去化,开展老带新业务,给予给老客户的货币奖励或者是实物奖励,是否涉…
二、官方答复汇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及《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问题为:企业因工程建设需要,开矿后将矿产品(资源税范畴)用于填海工程建设,不属于税法文件规定的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不缴纳资源税。政策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3】根据您的叙述,企业开采应税资源用于企业工程建设,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销售货物或加工劳务产生的代垫运费,在销售或加工合同中将商品或加工费与运费向采购方一并收取,委托运输公司运输,运费发票开给销售方,销售方与采购方之间无单独的运输合同,该代垫运费是属于价外费用还是属于兼营业务由销售方单独开具运输费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三十七条规定是否适用于代垫运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第1条第一项一般纳税人是否不适用该规定,代垫运费到底算是价外费用开票还是算是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开具运输费发票,但问题是签订的是货物销售或来料加工合同,合同内分别规定货物或加工费单价和运输费单价,并未签订独立的运输合同?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此业务的销售额应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除不包括在内的项目),开具13%税率的发票。
税乎网www.taxhu.com公益微信税务群群友问题:我是我是厦门市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现在承包了一项市政公路护栏施工项目,工程总价金额1000万元,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提供一包螺丝(价值100元),我公司负责其他施工材料采购并施工。请问,这个项目属于“甲供材”项目吗?我公司可以选择使用3%简易征收吗?甲方采购金额、比例有无限制要求?如需要沟通请加群主微信taxhu2,辛苦老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甲供工程没有金额、比例限制,但需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甲供工程,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我们是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时实行买房送车位,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出房款和车位款,房款为房子和车位全价,车位先做一正数再冲减负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要视同销售,车位另外再按发票上开的正数金额重新算一次销售收入,还是在开具的房款金额中剥离一部分算做车位价格?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六、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车位,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公司蔬菜基地自产农产品用于职工食堂,增值税是否按视同销售缴纳13%增值税?但实际销售也是免税的呀?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加工企业为客户加工商品,同时收取商品加工费和运输费,委托运输企业运输且运费发票开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且受托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为30吨级重型货车。该业务签订加工费合同,合同内分别列出加工费单价和运输费单价。加工企业可以给客户分别开具加工费和运输费发票吗。该项运输收费应开具运输费发票9%税率,还是应作为价外费用开具加工费13%税率发票。因此类业务普遍存在,望答复。该运输真实存在但非开票企业运输也无运输资质和运输车辆,属于加工企业委托运输企业承运并与其结算运费,由加工企业向客户收取加工费和运输费(两项运费并不等价),涉及加工企业开票是分别按加工劳务和运输服务开票给客户,还是需作为价外费用按劳务费开具发票。即涉及运输是否真实的定义问题?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此业务的销售额应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除不包括在内的项目),开具13%税率的发票。
您好,我公司属于安全保护服务行业并且备案了简易计税差额征税,实行差额开票,工资、福利、社保开具普通发票,其他开具专用发票,那么开具普通发票不征的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是开票单位还是客户单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1】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在增值税申报时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以减除支付的职工工资等金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税款即可。
请问,乙烷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该是多少?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您好,我司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申请了2020年2月至3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扶持的资金。请问是否需要缴纳税费?有哪些税种,税率分别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请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2017年起杭州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拍卖出让土地,即不设拍卖底价,当拍卖竞价达到竞价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竞拍配建安置房面积,竞拍配建安置房无偿移交指定政府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无偿移交环节,由房地产企业向政府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按一定金额开具发票,以便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竞拍配建安置房与合同项下宗地内的商品住宅统一标准、整体设计,由政府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后作为政府保障性商品房或租赁房使用。请问:(1)无偿移交竞拍配建安置房,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2)如土地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是按双方约定的开票金额还是同类同期商品均价确认?(3)如土地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是否可以按照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等额确认视同销售成本,于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其建成后按协议将保障房(经适用房)无偿提供给政府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10月简易计税开的发票发现开多,11月红冲。再次开具简易计税5%的发票可以抵减上次简易计税发生的多缴税款?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建议参考以上规定。
煤炭业的井下巷道、输煤栈桥是否属于房屋建筑物,是否属于房产税应税项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并无明确分类,是否相关政策指引?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另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长距离曲线胶带输送机系统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15〕102号)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距离曲线胶带输送机系统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呼地税发〔2015〕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范》(财税地字〔1987〕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因此,胶带输送机系统的全封闭土建部分符合房产特征,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建议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您好,请问影视专题片拍摄制作费的税种是啥?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根据财税〔2016〕36号: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现承建实验学校,甲方仅提供水电费,请问我公司能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另外财税2017【58】号文中的房屋建筑适用简易计税,是对财税2016(36)号文简易计税条款的补充,还是限定,即房屋建筑物必须满足财税2017【58】号文中的甲供材料才能适用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二……一、……(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单位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建筑服务的简易计税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8号文件为特定甲供工程进一步规定。无需同时符合财税(2017)58号文件。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判定是否为简易计税,若您自行界定有困难,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一般纳税人怎么缴?或销售额一个季度不足30万怎么缴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问题不明确,以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为例: 1.一般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6%,按月申报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增值税征收率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安徽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税乎网www.taxhu.com群友问题:自然人股权赠予,受让方和出让方不属于2014年67号文件第13条的情形,双方是否都需要缴税?微信taxhu2?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7】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由此,无偿赠予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自然人股权赠与,若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列举的亲属关系,则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收入。
国税函[2010]220号,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我司土增税采用三分法,安置房符合普通住宅。则安置房这笔拆迁补偿费(视同销售收入)是在整个项目中分摊,即不仅可在普通住宅分摊,也可在非普通以及其他业态中分摊。还是说只能在普通住宅中分摊?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归集计算,如您公司存在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是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对同一类事项,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在增值税规定中小规模纳税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3%,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也为3%,那么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是否也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具体需要办理哪项涉税费业务问题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等,建议您可参考上述规定。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日组织人员参加了湖北省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举办的专业技术培训,收到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金额5714.29,税额285.71,发票显示征收率为5%。请问,按照规定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不是应该适用6%税率或者采用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非学历教育能否开具征收率为5%的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1.关于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增值税税率是6%。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请问房地产企业为了促去化,开展老带新业务,给予给老客户的货币奖励或者是实物奖励,是否涉及个税问题,如若涉及,房地产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企业,应如何实现?扣除老客户的个税应该按照何种税率计算?这部分个税是应该老客户承担还是房地产企业承担?期望解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1-05 至 2020-11-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1-05 至 2020-11-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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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1-05 至 2020-11-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